大唐江山燃气热电厂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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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江山燃气热电厂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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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江山燃气热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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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原因
状态
大唐江山燃气热电厂
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号:
JSRD-TAJL-AQZD-0003
国家甲级(证书号:
981048)
电力甲级(证书号:
016)
广东天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GUANGDONGTIANANPROJECTMANAGEMENTCOMPANYLTD.
大唐江山燃气热电厂项目监理部
版权所有共34页
目录
1、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1
2、安全检查制度2
3、安全档案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3
4、安全例会制度6
5、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6
6、特殊作业管理制度7
7、高处及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
8、施工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6
9、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8
10、现场环境管理制度21
11、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5
12、防火安全管理制度26
13、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30
14、工器具检验制度30
15、员工健康体检制度31
16、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制度32
17、施工现场定置化管理规定33
1、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大唐江山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基建管理制度汇编》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及“以人为本,安全教育培训在前”搞好安全工作的思路,特编制大唐江山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要求所有参加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的人员进行全员性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
1、对以上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在内)要进行《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教育。
2、对施工人员(工人)除进行法规、方针教育外,主要是进行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安全知识及防护意识的培训。
3、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民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均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约30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上述教育内容要在每年初开工前进行一次,并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
5、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5.1、工程项目部级:
学习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5.2、施工队、专业公司:
本工程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程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5.3、班组级:
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5.4、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体检)、内燃机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并取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5、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6、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复工前应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5.7、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如:
人工呼吸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8、施工企业(含电厂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9、各单位均应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和成绩名单。
2、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人的安全行为,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49号关于《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建[1995]671号文《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大唐江山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建设中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1、组织形式及运作方法:
每月20日由项目安委会负责组织,各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专职安监负责人参加的一次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
将检查情况以“安全通报”的形式上报云浮电厂安委会,主送到各施工单位。
在每月底的安全专题例会上,要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发展趋势和隐患、确定下月工作重点。
对会议内容、安全检查情况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发至各有关领导、部门和各施工单位,组织学习和搞好宣传。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具体按照《安全管理违章情况检查评分表》进行检查。
2.2.1、查领导:
是否坚持《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例入每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是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施工责任制。
2.2.2、查管理:
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安监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能效;查安全网络组织的建立及活动情况。
2.2.3、查隐患:
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查文明施工和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2.2.4、查事故处理。
3、检查标准:
(由监理部负责)
3.1、具体检查评分用检查表格式及要求,按照广东天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全检查记录评分表》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执行。
3.2、强化日常性安全检查。
各施工单位的安监人员每天要到各施工作业面进行监察,监理部进行监督。
3.3、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检查。
4、隐患处理:
(由各施工单位与监理部负责)
4.1、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监理部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上报业主单位,主送隐患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反馈,整改单由安监负责人填写、第一安全责任人签名上报监理部(一式三份备查)。
4.2、对重大隐患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性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4.3、“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由隐患单位领导接收签署意见并组织整改。
4.4、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向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采取临时措施。
并制定整改计划上报监理部、业主单位(一式三份)备案。
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登记、整改、检查、消案管理台帐。
5、施工单位的检查:
5.1、每月组织两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由安监科将每次检查情况及整改结果上报监理部,但不得两次合并或与月度总结合并。
5.2、由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组织。
5.3、参加人员:
工程、安监、施工主要负责人。
5.4、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至少两个小时,有针对性的学习安规)。
5.5、检查主要内容:
5.5.1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情况。
5.5.2各类台帐、表、卡、册是否健全。
5.5.3安全管理制度或措施的编制。
5.5.4施工现场各作业面事故隐患等。
3、安全档案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人身事故统计范围的要求,为加强大唐江山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中的事故统计报告,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档案:
(对以下内容每年初审查一次)
1.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1.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1.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
1.4、安全施工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殊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1.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30人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1.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名牌及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品、用具的配备。
1.7、第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主管人的培训资质证书(包括安全主管的从业经历)。
1.8、各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包括台、帐、卡、册)。
1.9、对从业的工人的身体检查合格方能录用,(如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恐高症)不得录用。
1.10、不满16周岁的(童工)人不得招工录用。
2、事故统计报告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2.1、用“电建A表”统计报告的:
2.1.1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伤亡事故以及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造成部分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企业或工程项目人身伤亡事故:
⑴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
⑵职工在施工区域内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⑶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⑷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⑸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及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人身伤亡。
⑹职工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上下班途中发生由本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⑺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不具备资质企业施工,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⑻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施工区域从事施工活动,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并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非企业人员伤亡事故:
⑴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含水电、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临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某项工作结束后即适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发生的人身伤亡。
⑵企业外来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人身伤亡。
⑶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⑷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3表中的平均人数应包括:
属本企业职工管理的人数;分包单位职工人数;分包企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和本企业多种经营企业参加施工的人数,其三项合计人数。
2.2、用“电建安C表”统计报告的:
(电建安C表附后)
2.2.1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2.2项目法人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2.3项目法人、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2.4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2.3、人身事故报告程序:
2.3.1记录事故:
⑴是职工受到轻伤,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二)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文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三)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并在1小时内用电话及时按管理关系由班长向工地报告。
⑵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伤亡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应及时治疗,并在2小时内用电话及时按管理关系由工地向施工单位项目部报告。
⑶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事故是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管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者。
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伤亡事故。
此种事故应(在24小时)用电话及时报告。
(按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⑷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此种事故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及时报告(按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⑸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此种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及时报告(按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4、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例会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电建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大唐江山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例会制度如下:
大唐江山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建设中应成立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并建立其安全管理监督体系。
该体系在安委会领导下按其职责全面开展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1、建设单位安全委员会每年元月份初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
(由安委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传达上级安全文件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听取各施工单位当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布署当年度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工作规划。
(参加人员:
各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安监科长)。
2、建设单位安委会每年末要召开一次全年安全工作总结会(由安委会主任委会组织召开)总结当年度的安全工作;听取各施工单位安全工作总结汇报,发布新的一年安全工作打算。
(参加人员:
各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安监科长)。
3、建设单位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季度安全工作会议(由安委会主任委员主持),考核一季度来的安全工作运作情况。
(参加人员:
各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安监科长)。
4、建设单位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安全工作协调会(由安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听取各施工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布置下个月安全工作。
(参加人员:
各项目经理、安全主管)。
5、专题安全工作会议可酌情随时召开,(由安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研究解决专业性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参加人员:
专业工程师、项目经理、安全主管等)。
6、各施工单位安全工作会议制度由各单位制订,但每月不得少于1~2次安全工作会议,以便向上级总结汇报工作。
5、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重大危险作业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建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特编制大唐江山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如下:
1、对重大危险作业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如: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经施工技术部门主管和安监部门主管审查,监理总监复审,交大唐江山燃气热电厂安监环主管批准,由各施工单位总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后执行。
2、对重大的起重作业、重大的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项目,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技术部门主管、安监部门主管、机械运输部门主管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监理总监复审,交大唐江山燃气热电厂安监环主管批准,由各施工单位总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3、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上述作业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点,并同时编制出对应的预防措施或对策,且符合以下要求:
3.1、针对工程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危害,施工单位必须从安全技术上采取对应措施,消除危险。
3.2、针对有害人体安全健康或爆炸、爆破、易燃易爆的特殊材料,特殊作业点,施工单位要从工业卫生和安全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3.3、针对所选用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施工单位要在安全技术上加以控制。
3.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其他人员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施工单位要从安全技术上加以预防和控制
4、已经技术主管、安全主管审核、大唐江山燃气热电厂安监环主管批准签字后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无权更改。
5、对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如无措施、无方案,又未交底的项目一律不准施工。
并对不认真执行批准的方案、措施或擅自变更改其方案、措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对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6、对相同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重复施工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要重新报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并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否则,不得进入施工。
6、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特殊作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涉及从事特殊作业工作范围。
3、引用标准、术语:
引用标准:
主要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等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术语:
无
4、管理制度:
4.1一般要求
4.1.1一般要求:
—特殊作业必须编制安全作业技术方案,并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意识能力的培训,考试合格。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遵守相应的作业操作规程。
—特殊作业环境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安全可靠。
—特殊作业区域划定警戒区并设置警示和监护人员。
4.2相应特殊作业要求:
4.2.1起重吊装
—起重吊装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和企业《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起重吊装所使用的一切机具均须认真检查,保证安全状况良好,方可使用。
—起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不得带病运转。
—重大起重项目应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作业。
—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吊机臂杆下严禁站人,无关人员在起重作业区域内通过或停留。
—无关人员严禁动用起重机械。
—特殊吊装要办理审批。
—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
4.2.2土石方开挖
—大型土石方、深基坑等重大开挖方案应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
审批程序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挖掘区域内发现不能确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严禁擅自敲打和挖掘,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上级等候处理。
—土石方开挖应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要求和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严格使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松土清理干净。
—清理边坡松石、松土应特别注意下方是否有人员。
同时在下方两端派人监护,防止落石伤人。
—在边坡上作业时,操作手应特别注意机身所站位置是否安全可靠,地面基础有否龟裂、塌陷,边坡上方是否有危石,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离开作业区,并立即报告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有必要在边坡上进行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应系上安全带或安全绳,在绑扎安全绳的固定点和边坡上方应派专人监护安全。
—在交通道路、广场等外部人员流动的场所或施工区域内挖掘沟道、基坑、坑井时,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围栏离坑边不能小于1米,警告标志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基坑、槽边坡采用支护方案时,应进行设计方案及制定安全、环境管理技术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拆除边坡支护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应先装后拆,并应充分考虑边坡稳定,可采取分段拆除分段回填的方法。
—土石方开挖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排水和护坡措施,以防止边坡坍塌和水土流失。
—土石方装卸和运输作业应符合道路交通运输的相关要求,防止超载和土石方遗漏污染道路或施工区,发现土石方遗漏应及时清理。
—土石方开挖、装卸、运输作业期间应符合《环境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人工清基时,作业人员应离开开挖机械作业范围以外,应有安监人员定时巡视边坡稳定状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下方人员离开。
作业人员严禁攀登边坡支护或在坑井边边坡脚下休息。
4.2.3爆炸作业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和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作业许可证。
炸药、雷管的保管、领用、发放,统一按国家规定和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爆破作业前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大型爆破工程作业、环境复杂的场所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
—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作业期间应有严格的检查控制程序,确保作业安全。
—爆破作业区严禁明火及吸烟,使用手电筒应加绝缘胶套。
—在工地发现有遗漏炸药、雷管应马上报工地行政保卫部门进行处理,非专业人员严禁动用。
—异常情况,建立应急处置措施。
4.2.4脚手架管理
a)脚手架搭设的要求
—使用单位根据项目施工需要确定脚手架使用功能要求,由施工技术人员进行选型和搭设方案设计。
—高度超过30m的多立杆式脚手架、大型脚手架、特殊结构脚手架以及荷载超过270kg/m2的施工脚手架应进行结构设计计算。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应验算构筑物强度。
—普通脚手架的设计方案应报施工单位安质人员审核,报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高度超过30m的多立杆式脚手架、大型脚手架、特殊结构脚手架以及荷载超过270kg/m2的施工脚手架应报项目部、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未经安全、环境管理技术交底不得施工和使用,运行控制执行《安全、环境管理技术交底管理制度》,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并应保存。
b)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交底内容进行施工,作业过程应严格按照《脚手架施工操作规程》和《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
—脚手架拆除,严禁夜晚施工,如遇到天气恶劣(如六级以上大风和雨天、打雷天气)应停止脚手架作业。
—排架走道、平台走道必须铺平,铺满并绑扎牢靠,不得留空隙和探头板。
—高层施工和交叉作业施工时,排架外侧要采用竹篱笆封闭,或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排架、走道上所有材料必须绑牢,零星材料应装入箱或袋,防止高处散落伤人。
—搭拆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及警告标识,并指定专人监护现场。
c)脚手架的验收、使用和维护
—脚手架应随楼层的增高逐层对其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项要求的应迅速整改,并随搭设进度分段验收。
项目安监技术人员等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应在脚手架上悬挂脚手架工程标识牌。
—使用期间不得随意拆除下列杆件:
(1)、交叉支撑、水平架;
(2)连墙件;(3)加固杆件;(4)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作业需要时,临时拆除交叉支撑或连墙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严禁任意攀登脚手架。
—钢管脚手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雷雨季节按规范设置避雷装置。
—脚手架使用期间应设专人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
—检查维护鉴定一般有以下内容:
a.检查地基是否有松动,着地杆是否有悬空;
b.脚手架材料是否脚有损坏或腐烂;
c.脚手架结构杆件连接是否有松动;
d.脚手架连墙、柱是否有松动或脱落;
e.脚手架是否有整体或企业部变形;
f.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是否有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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