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注销税务登记风险及应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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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注销税务登记风险及应对措施
韩泽臣梁金灿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纳税义务终止,税务机关对其经营期间的税务关系清算后,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状态由开业变为注销的行为。
一直以来,不管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将注销税务登记认为是税收管理和被管理的彻底脱钩。
但近年来的税收实践表明,有部分纳税人通过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税收监管。
本文结合基层国税部门情况,就如何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进行探讨。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以城区国税局为例:
2015年期初数11578户,截至2015年12月末户数12873户,本年办理注销税务登记619户,占期初登记户数5.3%。
在税源清查工作中,我局对部分纳税人进行了定额调整,但定税通知书尚未发出,纳税人纷纷注销,虽然我局对注销税务登记进行了严格把关,但一句“注销是纳税人的权利”,引来无数尴尬。
细数那些享受了所谓“权利”的业户,又有几个真的注销?
(一)通过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税收监控
信息化管税是税收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趋势,随着管理员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通过计算机对管户扫描发现税收管理的簿弱环节和重点管户,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的通行做法。
部分纳税人一旦被发现问题,立即注销从而逃避监控。
例如部分企业、个体户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比较大的抵触情绪,在销售额即将达到或刚好达到认定标准时,将企业进行注销,然后通过改换名称和虚假转让等方式重新登记成立新的企业,继续在原来的场地利用原有的设施重新开业,从事生产和经营。
(二)为隐蔽较严重的税收违章行为注销
虽然在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清算,但《纳税服务规范》对该项业务的办结时限定为20个工作日(定期定额个体户为1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对一些隐藏较深的违章行为难以发现。
以上两种情况中,纳税人通过注销税务登记和工商执照,再新办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改头换面在同一地点,以相同的经营方式,经营相同业务。
甚至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不再办理登记继续经营,造成漏征漏管。
二、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重视注销资料的齐全,轻视税款清算
在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上,存在着一个错误倾向:
认为纳税人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纳税义务的终结,不存在后续管理问题。
受此影响,税务人员往往只注重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证件是否全部收回,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填写是否完整,程序是否规范等,而对于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及是否结清税款则往往是浮于表面,只是看看日常申报中有无欠税,如果没有就认为已经结清了税款,但对其日常申报的真实性却不做深入核查,缺乏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专项稽查的制度,而且还常常忽视注销清算这一环节。
(二)注重征管质量考核结果,忽略后续管理过程
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质量考核中通常将申报率、入库率等指标作为考核项目,考核的错位让相当部分税务人员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去应对,而考核只注重结果而不注重管理过程。
因此,有的税务人员对于一些不能正常申报或申报后不能及时入库的纳税人,往往“一销了之”。
从表面上看,征管质量的各项考核指标都明显提高了,但事实上,对已经被税务人员人为注销的纳税人仍在持续经营,对这些已经注销的持续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监控是极其薄弱的,税务人员的越位注销则形成了新的税源管理漏洞和税收执法风险。
(三)清算税款计算比较复杂,难以做到“应收尽收”
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增值税上,存货处理无定论带来检查难题,部分注销企业的存货品种繁多,税务机关无法保证存货账实相符。
如在实际工作中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因为检查人员缺乏有效的手段对企业的存货进行盘点,如有的百货店货物品种成百上千,仅凭两三个检查人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其盘点清楚;又如有的企业经营的货物,检查人员根本不清楚其价值,只能企业的人说多少就是多少,仅盘点数量根本没有意义。
另一方面是所得税清算中,资产评估价格难掌握,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为基础计算,税务部门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评估知识。
(四)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注销税务登记只是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终止,并不能否定单位或个人主体的合法存在。
如果主体仍然存在,那么它过去、现在、将来的活动都必须合法,包括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注销税务登记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对注销税务登记户的后续管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缺少的只是管理办法和监控措施。
纳税服务规范1.0中对注销风险分为三类:
无风险、低风险、中高风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判定风险等级的指标缺失,基层局、评估科和稽查局在注销工作中无有效制度支撑,导致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不细致,容易造成税务人员失职渎职。
三、应对措施的建议
(一)加强注销登记后续管理
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核查在近期注销的税务登记证中有无相同的生产经营地址,经营相同的业务。
如果存在,则直接告知纳税人,在将比照该地址上的注销户进行税收管理。
如果以同一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则只能对原注销户进行恢复登记。
要求纳税人说明在其注销期间是否从事应税活动,提供对应税活动已申报纳税的相关证明。
针对注销税务登记形成的漏征漏管户,个人建议应建立对注销户生产经营地的跟踪管理。
原地址上的纳税人注销后,该地址上现由何人经营,经营项目是什么,经营者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要有一个跟踪记录。
这样既可以杜绝通过注销税务登记造成的漏征漏管,又可以对现经营者的税收管理提供参考。
(二) 强化税务评估和稽查
作为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评估和稽查职能,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纳税人的偷、骗税行为,加强对无建账能力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监控,及时调整税负异常偏轻、税额异常偏低的税额,要采取多种手段强化日常管理,如注重现金管理,杜绝多家银行开户的现象,建立存货出入库手续和库存明细账登记制度等,形成一种有效制度机制。
(三)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完善
为做到有法可依,建议可在一定的层面上建立统一规范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征纳双方在注销税务登记环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要完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二是及时向上级反映清算管理中存在问题,建议上级及时完善相关规定。
(四)加强管理员责任心,严格追究责任
加大税收管理员巡查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严格巡查制度。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注销户的日常巡查,对那些在巡查过程中巡而不查,或查而不细的税收管理员,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实施“一岗双责”。
(五)加强部门配合,保证工作衔接
企业注销登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或吊销工商执照后进行税务登记注销;要积极参加法院等部门组织的清算小组,开展清算活动,防止税款流失。
税务机关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管理部门在审核资料、组织清算的同时,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市局相关规定,及时将申请注销名单传递给稽查部门进行比对,稽查已立案的终止注销程序,如果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又未列入稽查选案名单的,必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
同时建议对一定规模(如年销售额一千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由稽查部门直接进行注销清算,以提高清算质量,加强征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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