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司法局大事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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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司法局大事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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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司法局大事记
青田县司法局大事记
(1977—2010年)
1977年
10月,青田县公证处成立。
1980年
10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建立地、市、县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浙政[1980]111号),青田县司法行政机构人员配备为9名,其中司法局3名,公证人员6名。
12月1日,青田县法律顾问处成立,陈成铭同志任青田县法律顾问处副主任(青革字[1980]204号)。
1981年
2月2日,青田县司法局建立,何联珠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副局长(县委字[1981]29号)。
2月16日,青田县法律顾问处发文(青法顾字[1981]1号),自1981年2月20日起启用“青田县法律顾问处”印章。
4月7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青司字[1981]3号),自1981年4月10日起启用“青田县司法局”印章。
7月13日,青田县委发文(县委字[1981]119号),成立中共青田县委政法委员会,王斌同志任书记,朱林土同志任副书记,何联珠等五位同志任委员。
12月31日,中共青田县司法局支部建立,何联珠同志任支部书记(青机党字[1981]28号)。
1982年
10月7日至10日,在杭州召开的全省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青田县10个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13名先进工作者受到了表彰。
11月8日至10日,青田县召开全体司法行政干部会议,会上传达了省劳模、先进表彰大会精神。
11月15日,青田县计划委员会发文批复(青计[1982]65号),同意建造干部宿舍,司法局新建班干部宿舍200平方米,投资2万元。
1983年
3月29日,青田县司法局等八个单位在县大会堂门口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
9月1日至15日,为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青田县司法局承办了“遵纪守法教育”展览,在县文化馆展出。
12月22日,中共青田县委召开了全县政法工作会议,青田县司法局全体干部参加了会议,县政法委副书记朱林土同志全面总结了我县前阶段打击刑事犯罪初战胜利的情况,部署了今后工作任务,何联珠同志对1983年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总结,布置了今后的工作任务。
1984年
5月14日,青田县劳动局批复同意金玉林同志出国离职(青劳字[1984]24号)。
5月31日,王宗仁同志任青田县公证处副主任;舒仕光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人民调解管理股副股长(县委组干字[1984]20号)。
8月6日,中共青田县委任命单成仓同志为青田县司法局副局长(县委干字[1984]137号)。
8月31日,陈运新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宣教股股长(县委干字[1984]121号)。
1985年
3月25日,青田县司法局设置人事秘书科、宣传教育科、调解管理科,将“青田县法律顾问处”改称为“浙江省青田县律师事务所”;陈云新同志任宣传教育科科长;舒仕光同志任调解管理科副科长(青司字[1985]7号)。
3月27日,何联珠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县委干字[1985]18号),单成仓同志、王宗仁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县委组干字[1985]15号)。
6月1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设立北山区法律服务所,刘凤民同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
7月9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设立鹤城镇法律服务所。
10月14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设立章村区法律服务所,黄志林同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金如浩同志兼任副主任。
10月24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设立船寮区法律服务所,詹灵福同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
6月10日,根据省委办、地委办关于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通知精神,青田县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实施方案由县委宣传部、政法委、司法局联合报告县委。
12月17日,中共青田县委宣传部、青田县司法局联合发文,向县委报告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从1986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
1986年
3月27日,王宗仁同志任公证处主任;周晓虹同志任局人事秘书科科长;叶屏同志任局人事秘书科副科长;虞向群同志任局调解管理科副科长;詹国政同志任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文同志、朱肖军同志任公证处副主任(青司字[1986]6号)。
4月29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设立城郊区法律服务所,徐则民同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
6月20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设立万山区法律服务所,陈凤呈同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
7月21日,徐琼毅同志经浙江省司法厅发文分配到青田县司法局工作(浙司发[1986]93号)。
8月28日,赵土坤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县委干字[1986]26号)。
9月1日,青田县人民政府任命赵土坤同志为青田县司法局副局长(青政干字[1986]14号)。
1987年
1月19日,青田县司法局工会委员会成立,赵土坤同志任工会主席,叶屏同志任工会副主席。
3月14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设立黄寮乡法律服务站,王建明同志任法律服务站主任,汤志伟同志任副主任。
4月8日,陈仕光同志从城区中学调至青田县普法办工作。
6月16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设立温溪区法律服务所,刘岩训同志任法律服务所主任。
12月5日,中共青田县司法局机关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改选,赵土坤同志当选为支部书记。
1988年
3月21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设立山口区法律服务所,陈灵平同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
8月6日,青田县司法局给予刘岩训同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6月6日,诸葛南章同志光荣退休。
1989年
1月20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虞向群同志任局人事秘书科科长,免去调解管理科副科长职务;詹灵福同志调青田县司法局调解管理科工作,免去船寮区法律服务所主任职务(青司字[1989]3号)。
4月13日,叶屏同志任青田县律师事务所主任,免去局人事秘书科副科长职务(青司字[1989]3号)。
6月24日,青田县公证处被浙江省司法厅评为1988年先进单位(一等奖)。
7月5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将“鹤城镇法律服务所”改名为“青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詹玉斌同志任主任。
8月28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杜显光同志任温溪区司法特派员,兼温溪区法律服务所主任;免去刘岩训同志温溪区司法特派员温溪区司法特派员、法律服务所主任职务。
10月16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将我县各区、镇法律服务所的名称作如下更改:
“青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改为“青田县鹤城法律服务所”;“青田县章村区法律服务所”改为“青田县章村法律服务所”;“青田县船寮区法律服务所”改为“青田县船寮法律服务所”;“青田县万山区法律服务所”改为“青田县万山法律服务所”;“青田县城郊区法律服务所”改为“青田县城郊法律服务所”;“青田县北山区法律服务所”改为“青田县北山法律服务所”;“青田县温溪区法律服务所”改为“青田县温溪法律服务所”;“青田县山口区法律服务所”改为“青田县山口法律服务所”。
12月23日,经丽水地区劳动人事局丽地劳人[1989]382号文件批准,同意录用王俭、陈永平二位同志为国家干部(青人字[1989]227号)。
1990年
2月28日,陈凤呈同志因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规定,中共青田县纪委决定给予陈凤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月25日,高明良被评为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浙司政[1990]53号)。
6月25日,罗善勤同志任中共青田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县委干字[1990]75号)。
8月31日,陈仕光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宣教科副科长(青司字[1990]21号)。
8月10日,青田县人事局发文,同意单成仓同志退休。
9月13日,经丽水地区计委丽地计资[1990]147号文批准,同意青田县司法局办公楼、职工宿舍列入一九九O年预安排计划(发文青计经[1990]125号),其中办公用房500平方米,宿舍840平方米,车库60平方米,总投资36万元。
9月28日,青田县人事局发文,同意何联珠同志退休。
12月13日,青田县人事局发文,同意杨勇同志出国离职。
1991年
2月21日,“青田县司法局调解科”改名为“青田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青司字[1991]4号)。
3月10日,王文同志任青田县公证处主任;舒仕光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黄正民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人事秘书科副科长,免去王宗仁同志青田县公证处主任职务;免去陈云新同志青田县司法局宣教科科长职务(青司字[1991]10号)。
4月3日,青田县人事局批复,同意叶屏同志出国离职。
4月20日,青田县劳动局发文,同意给詹玉彬按自动离职处理。
4月23日,经律师事务所律师选举,并报省司法厅批准,詹国政同志为青田县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
1992年
1月15日,青田县公证处被丽水地区司法局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5月7日,青田县劳动局批复,同意张秉忠同志出国离职。
7月23日,经丽水地区司法处批准,原城郊法律服务所改为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
7月25日,刘旭波同志任青田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明良同志任青田县公证处副主任;王一青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秘书(青司字[1992]23号)。
8月10日,徐则民同志任鹤城法律服务所主任;倪永康同志任鹤城法律服务所副主任;叶南珍同志任船寮法律服务所主任;陈红兵同志任温溪法律服务所副主任;免去徐则民同志城郊法律服务所主任(青司字[1992]28号)。
9月19日,青田县计经委批复,同意司法局干部集资房列入一九九二年实施计划,建筑面积1122平方米,12套,总投资为24万元。
10月28日,青田县小舟山乡平风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石溪乡黄山砻村调解主任陈训标同志被浙江省人民政府评为“浙江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浙江省优秀人民调解员”。
11月10日,青田县公证服务部成立(青计经字[1992]296号)。
12月8日,青田县公证处高明良同志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证质量评比先进个人(浙司公[1993]46号)。
1993年
1月25日,虞向群同志被中共青田县委评为一九九二年度县级先进个人。
1月28日,刘旭波同志被中共青田县委评为一九九二年度“8.31”抗洪救灾先进个人。
2月1日,青田县公证处被浙江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2月20日,陈云新同志退休。
4月14日,经丽水地区司法处批准,成立“青田县公众安全调查事务所”。
4月,青田县司法局虞向群等十位同志被丽水地区司法处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干警。
5月7日,张秉忠同志离职。
6月9日,青田县司法局陈成铭同志被浙江省司法厅授予司法行政二级金星荣誉章。
6月30日,青田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罗善勤为青田县司法局局长(青人大字[1993]43号)。
7月1日,中共青田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周显根同志任中共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县委组干字[1993]47号)。
7月2日,青田县人民政府决定:
吴晶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副局长(青政干字[1993]4号)。
10月21日,鹤城法律服务所徐焕崇同志被浙江省司法厅被评为优秀法律工作者。
11月4日,青田县司法局何联珠、单成仓两位同志被丽水地区司法处授予司法行政银星荣誉章。
12月2日,中共青田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虞向群同志任中共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免去王宗仁同志的中共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职务(县委组干[1993]74号)。
12月7日,青田县华侨律师事务所成立(丽地司字[1993]72号)。
12月21日,经研究决定,建立“青田县公证处温溪办事处”。
12月22日,詹国政同志退休。
12月23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周显根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宣教科科长;季金成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王一青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人事秘书科副科长;陈兵同志任青田县华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仕光同志任青田县华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免去宣教科副科长职务;詹灵福同志任基层工作科副科长;王宗仁同志任青田县公证处主任级协理员;舒仕光同志任基层工作科科长级协理员,免去基层工作科科长职务;徐则民同志任法律服务所主任级协理员,免去鹤城法律服务所主任职务;金如浩同志任章村法律服务所主任;黄子林同志任法律服务所主任级协理员,免去章村法律服务所主任职务;季王平同志任鹤城第二法律服务所副主任(青司字[1993]36号)。
1994年
1月14日,中共青田县司法局机关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赵土坤同志为书记,虞向群同志为副书记(青机党字[1994]6号)。
1月19日,“青田鹤城第二法律服务所”改名为“青田县法律服务中心”(丽地司字[1994]4号)。
2月5日,中共青田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
授予余小伦同志为一九九三年度先进工作(生产)者称号。
3月21日,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授予朱肖军同志为优秀司法干警称号(青人大字[1994]11号)。
3月28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季金成同志兼任青田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詹灵福同志、季王平同志任副主任(青司字[1994]13号)。
8月25日,经研究决定,建立“青田县公证处山口办事处”。
8月31日,陈红兵同志任山口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10月17日,青田县人事局发文,同意舒仕光同志退休。
11月9日,青田县劳动局发文,同意陈少女同志出国离职。
1995年
2月7日,虞向群同志被评为一九九四年度县级先进工作(生产)者。
2月16日,青田县司法局人事秘书科被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3月21日,丽水地区司法处批复,同意青田县司法局增设“两劳回籍人员教育管理科”、“法律服务管理科”和“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丽地司字[1995]14号)。
4月22日,浙江省司法厅核定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编制数为48名(浙司发[1995]15号)。
5月8日,青田县公证处朱肖军同志被浙江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
7月26日,“青田县律师事务所”改名为“太鹤律师事务所(浙江青田)”、“青田华侨律师事务所”改名为“五洲律师事务所(浙江青田)”(浙司律[1995]号)。
8月16日,青田县司法局陈云新、詹国政两位同志被丽水地区司法处授予司法行政银星荣誉章。
1996年
1月8日,成立青田县五洲律师事务所驻温溪办事处。
2月27日,青田县司法局被评为一九九五年度县级先进单位(县委字[1996]10号)。
3月15日,青田县人事局发文,同意陈俏男同志出国离职。
3月19日,中共青田县委决定,从1996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依法治县工作(县委字[1996]16号)。
3月22日,丽水地区司法局批复,同意青田县司法局将太鹤律师事务所转为公职律师事务所(丽地司字[1996]18号)。
4月17日,周显根同志被评为一九九五年度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4月30日,县委县府决定建立青田县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和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县委办字[1996]30号)。
6月14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撤销五洲律师事务所驻温溪办事处。
6月17日,青田县编委批复,同意设立青田县法律培训中心,该机构为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县司法局,定人员编制二名。
6月26日,黄子林同志退休。
7月31日,青田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司法局罗善勤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县第二个五年普法工作情况和制定第三个普法规划情况的报告》。
7月31日,青田县司法局陈仕光、倪永康、周显根被评为1991-1995年丽水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地委办[1996]76号)。
8月28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鹤城镇、温溪镇、船寮镇、山口镇、北山镇、东源镇、腊口镇两劳回籍人员管理工作站。
9月17日,中共青田县委、县政府印发了《青田县依法治县若干规定》(县委字[1996]57号)。
9月19日,中共青田县委、县政府转发了县委宣传部、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9月19日,吴晶同志被评为青田县“二五”普法先进个人。
10月24日,青田县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吴晶同志的青田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青政干字[1996]4号);县委组织部决定,潘碧武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县委组干字[1996]5号)。
11月4日,王文同志任中共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县委组干字[1996]8号)。
12月19日,青田县司法局公证处被评为一九九六年度丽水地区司法厅行政系统先进集体,青田县司法局周显根、王世法、陈灵平三位同志被评为丽水地区司法厅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1997年
2月4日,王世法同志被评为一九九六年度县级先进个人。
3月18日,青田县人事劳动局同意叶丽燕同志出国离职。
4月3日,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青田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青田县司法局行政编制为50名(青政办[1997]51号)。
6月10日,周显根同志被评为青田县十佳政法干警,高明良同志被评为青田县十佳政法干警提名奖。
7月10日,中共青田县委决定,给予赵土坤同志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县委[1997]43号)。
7月23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免去陈仕光同志宣教科副科长职务。
7月24日,中共青田县委组织部发文,潘碧武同志任青田县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免去其青田县司法局局长助理职务。
7月24日,李庆烟同志任中共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县委组干字[1997]24号)。
7月25日,赵土坤同志因违纪被撤销司法局副局长职务(青政[1997]87号)。
8月11日,青田县公证处荣获集体二等功。
8月12日,李庆烟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副局长(正科级)(青政干[1997]8号)。
8月16日,青田县司法局发文,同意建立章旦乡法律服务所。
8月22日,虞向群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周显根同志任法制宣传教育科科长,兼任青田县司法局法律培训中心主任;王文同志任青田县公证处主任,兼任公证管理科科长;季金成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兼任青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旭波同志任青田县太鹤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青田县司法局行政法制科科长;陈仕光同志任青田县五洲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青田县法律培训中心副主任;季王平同志任两劳回籍人员管理科科长,免去青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黄正民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王一青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朱肖军同志任青田县公证处副主任,兼任公证管理科副科长;高明良同志任青田县公证处副主任,兼任公证管理科副科长;詹灵福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副科长;刘凤民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北山镇司法所所长,兼任青田县北山法律服务所主任;陈凤呈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东源镇司法所所长,兼任青田县万山法律服务所主任;陈灵平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山口镇司法所所长,兼任青田县山口法律服务所主任;杜显光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温溪镇司法所所长,兼任青田县温溪法律服务所主任;金如浩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腊口镇司法所所长,兼任青田县章村法律服务所主任;倪永康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鹤城镇司法所所长,兼任青田县鹤城法律服务所主任(青司字[1997]19号)。
8月29日,浙江省司法厅在青田召开授功表彰大会,授予青田县公证处集体二等功。
9月1日,经研究决定,建立青田县公征处万山办事处和青田县公征处章村办事处。
9月16日,赵土坤同志退休。
12月4日,杨建雄同志任中共青田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县委干[1997]72号)。
12月8日,杨建雄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局长,免去罗善勤同志司法局局长职务(青人大字[1997]37号)。
12月19日,经研究决定,建立青田县公征处北山办事处和青田县公征处船寮办事处。
12月24日,青田县司法局宣教科和周显根同志分别被评为丽水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2月29日,青田县公证处朱肖军同志被评为省级文明公证员。
12月31日,经丽水地区人事劳动局丽地人劳复[1997]238号文件批准,同意录用黄正民、郑建平、陈灵平、刘秀荣、詹灵福等五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青人劳字[1997]375号)。
1998年
1月29日,王世法同志被评为一九九七年度县级先进个人。
3月20日,丽水地区司法局决定给罗善勤荣记三等功一次。
3月25日,季王平同志任五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免去两劳回籍人员管理科科长职务;詹灵福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筹备)副主任,免去基层工作科副科长职务;周永平同志任两劳回籍人员管理科副科长;丁红亮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副科长;叶民安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宣教科副科长;周伯君同志任船寮镇司法所副所长(青司字1998)9号)。
4月2日,中共青田县委组织部决定,陈红兵同志任汤垟乡乡长助理,任期一年。
4月20日,青田县编委批复同意,设立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属全民事业单位,人员由内部调剂,隶属青田县司法局。
5月4日,杨建雄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局长(青人大字[1998]13号)。
5月4日,王文同志任青田县司法局副局长(青政干[1998]4号)。
7月13日,朱肖军同志任青田县公证处主任(丽地司[1998]74号)。
8月24日,中共青田县机关工委批复同意,中共青田县司法局支部委员会由李庆烟、虞向群、季金成、刘旭波、高明良五位同志组成,李庆烟同志为支部书记。
8月26日,青田县推行政务、办事制度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青田县司法局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制度公开实施方案》。
10月19日,青田县总工会批复同意,青田县司法局第三届工会委员会由王文等七位同志组成,王文同志任主席,王一青同志任副主席。
10月26日,经研究决定,建立青田县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
12月21日,中共青田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
虞向群同志任中共青田县计划委员会党组成员,免去其中共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职务(县委组干字[1998]38号)。
12月29日,青田县司法局公证处被评为丽水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文明公证处;青田县司法局办公室被评为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太鹤律师事务所被评为文明律师事务所;周显根被评为先进工作者;高明良、刘秀荣被评为文明公证员。
12月31日,浙江省司法厅授予青田县公证处“省级文明公证处”、高明良同志“省级文明公证员”称号。
1999年
1月18日,经研究决定聘任,陈灵平同志为办公室主任;朱肖军同志为公证处主任;丁红亮同志为基层科科长;周永平同志为宣教科科长;季金成同志为法律培训中心主任;黄正民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王一青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公证处副主任;高明良同志为公证处副主任;王俭同志为基层科副科长;詹灵福同志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倪永康同志为城镇司法所所长;杜显光同志为温溪司法所所长;陈红兵同志为山口司法所所长;陈凤呈同志为万山司法所所长;刘凤民同志为北山司法所所长;金如浩同志为腊口司法所所长;周伯君同志为船寮司法所副所长;何康健同志为腊口司法所副所长(青司字[1999]2号)。
1月20日,青田县编委批复,同意设立青田县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为司法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名(青编[1999]3号)。
2月2日,丽水地区司法局决定给青田县司法局荣记三等功一次(丽地司[1999]9号)。
3月18日,县委、县府决定,授予周永平同志为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
3月22日,“98148”青田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专线正式开通。
3月25日,青田县司法局、县综治办《关于要求建立乡镇司法所的报告》经县委同意(县委办[1999]30号)。
4月8日至9日,全区司法局长会议在青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有丽水地区司法局局长林永康、副局长林平、邢长海,地局各科处主任、科长,各县市司法局局长,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赵碧华出席了会议。
6月16日,周显根同志任中共青田县司法局纪律检查组副组长(青纪[1999]37号)
7月12日,夏立平同志任中共青田县司法局纪律检查组组长,免去其中共青田县委老干部局副局长职务(县委干[1999]28号)。
7月19日,夏立平任青田县司法局监察室主任(青政干[1999]9号)。
8月23日,经选举产生,局党组批准,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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