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工业与消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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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工业与消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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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工业与消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分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各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安全工作实行各级主管负责制。
第二条各级主管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主管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四条总主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总主管是公司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工厂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人员,提高安全人员的素质。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公司性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实行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的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主管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主管在主管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副主管(副总经理、协理、管理部经理)安全职责
一、在主管的领导下对安全和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协助主管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主管安全职责
一、各部门主管是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对部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部门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编制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部门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运行班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工厂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工厂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工厂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工厂和运行班安全员的工作。
九、各部主管在主管(副主管)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一十、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工厂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一十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一十二、坚持“五同时”原则: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七条部门安全员职责
一、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主管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主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主管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第八条班组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九条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三、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四、按时认真作业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六、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七、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八、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一十条安全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在主管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劳动保护教育室。
三、组织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六、负责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七、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八、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
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第十一条设备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并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管理,使其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三、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工作。
四、在制订或审订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
五、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六、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
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三、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
四、临时用工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保卫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二、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第十四条计划、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二、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固定资产、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三、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开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经费。
第十五条供应(仓管)、总务、采购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严格发放制度。
三、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四、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
五、加强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企业要求。
六、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七、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落实“三同时”。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三、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负责组织对外包工及外来基建队伍的安全教育,发生事故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不留隐患。
六、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一条新入公司员工均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一、公司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防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
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核合格,方准分配到部门。
二、部门级教育(二级)由单位主管组织,单位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至班组。
三、运行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二条部门调动的员工必须对其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员工档案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条进入工厂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六条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员工档案内。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期限组织复审。
第一十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制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一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一十二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分别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司总经理组织进行。
第一十三条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该级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生产工艺和特点。
八、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九、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十、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一十一、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各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本公司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公司的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的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公司的工艺流程的开停机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危险物品§
第一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条生产和使用
一、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现场饮食。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
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四、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易爆、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
酸类物品严禁与氧化物相遇。
五、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六、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七、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条装卸运输
一、装运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二、运输强氧化剂、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三、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托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四、温度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五、运输化学品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或停留。
六、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条报废处理
一、有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集中堆放。
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二、化学危险物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应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五章§物资储存§
第一条基本要求
一、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二、加强管理,建立建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工作。
三、在仓库、堆场的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条仓库管理
一、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品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在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三、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四、危险物品的储存在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和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五、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
六、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公司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七、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九、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一十、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六章§电气安全§
第一条电气运行安全
一、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二、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消除。
三、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四、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五、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六、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七、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八、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九、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一十、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一十一、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一十二、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一十三、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二条电气检修安全
一、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指定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二、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三、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四、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五、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
进行作业。
六、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a)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b)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c)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d)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e)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f)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
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g)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
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h)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七章§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条范围
一、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在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二、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
第二条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一、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二、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三、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依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四、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条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一、防护用品和器具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二、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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