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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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提纲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
1、人所得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2、对消费者课税与对生产者课税的异同
3、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4、个人所得税与劳动供给的关系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
竞争力
2、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公
众的关系
3、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
4、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实际资本形成,
加快中国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面临的弊端和主要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1、实行的是单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2、税率设定不合理
3、免征额太低,扣除范围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存在的缺憾
1、我国个人所得税比例较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与利息比例
太大
2、对高收入人员的征收力度不够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2、税率上实行合理的税率
3、合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二)在征管上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1、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源监控,即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和
对税基的监控
2、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充分的税务宣传,提供周到的咨询
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和氛围
3、以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来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
在欧美发达国家,该税收取得的收入的近一半。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筹集财政资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行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设想。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影响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分析
1、个人所得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国家在对个人课税时,不再像自然经济时代以人头或实物作为衡量个人纳税能力的标准,对个人的课税才转变为以价值形式来表现,个人所得税由此产生。
作为现代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而且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还要求用直接税逐步替代间接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逐步降低间接税在中国税收的比重,而在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又必然要求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2、对消费者课税与对生产者课税的异同。
税收是政府最主要的财源,在不减少政府税收的前提下,减少对生产者的征税,就必然要增加对消费者征税。
对消费者征税优势在于:
①对消费者征税有助于提高整个经济系统的效率。
在征收相同税额的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比征收产品税更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
②对消费者征税,更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实际资本形成。
③对消费者课税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3、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发展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调节个人收入,实现公平分配。
通过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和不同种类的收入采取不同的税负政策,从而使个人可支配的税后所得产生总量的和结构性的变动实现分配的结果公平。
②经济发展的“内在稳定器”。
个人所得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是指实行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能够根据经济波动情况自动发生经济稳定作用。
4、个人所得税与劳动供给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的一种扣除,而收入又是决定劳动努力的重要因素。
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征收个人所得税会给纳税人的劳动投入带来两种影响:
一是收入效应;二是替代效应。
②个人所得税对劳动结构的影响,包括纳税人本人对劳动结构的影响、劳动者之间对劳动结构的影响和纳税人与非纳税人之间对劳动结构的影响。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影响
加入WTO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中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都要求建立合理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扩大税基、加强征管,建立起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制。
1、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在不降低居民生活水平,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前提下,把一部分税收负担从企业转移到居民身上,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和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公众的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对公众而言,只要享受公共物品,就应该纳税;对政府而言,拿公众的钱为公众办事,就要接受监督。
个人所得税作为普遍征收的“公众税”,不仅能够帮助培养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和监督,而且还能促使政府转换角色,树立公共意识。
从而,有助于重塑政府与公众的新型关系。
3、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的自动稳定器,它对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都有长期的熨烫作用。
随着国民收入的分配的调整,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而税收收入中来自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却较少。
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在世界的上的经济地位极不对称。
居民缴纳的税收占居民的收入总水平长期较低,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相对滞后。
加入WTO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变这种“不对称”和“相对滞后”的状况,以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功能。
4、强化个人所得税,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实际资本形成
近几年来,我国家庭储蓄增长一直很快,我国现行的税制中的间接税一方面限制了消费,另一方面刺激了储蓄。
而个人所得税,由于在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太低等原因,因而在广大居民家庭储蓄-消费决策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因此,强化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以降低储蓄率,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加速实际资本的形成。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面临的弊端和主要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1、实行的简单的单一分类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选择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税法中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见成征收;特权使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从我国的税法中可以看出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是:
征税范围有限,主要着眼于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对某些所得项目不采用累进税率,很难体现纵向公平的纳税原则;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从制度上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情况。
在分类所得模式下,各类所得都必须分门别类地划分成若干种,并对每一种所得按各自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
由于各类所得来源不同,因此要确定一个纳税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个人所得是十分困难的。
比例税率也有再分配作用,但它在相对差距的缩小方面则无能为力。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无法解决对有限储蓄而节俭生活的老人所得来自资本的所得和富有的资本家所取得的来自资本的所得采取同一税率的不公平性。
2、税率设定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伤害了经济效率,引起了纳税人的不满。
税率设定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最高的边际税率达到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不实际意义;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同为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和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的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额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3、免税额太低,扣除范围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800元。
从1994年至今,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有了较大的提高,原来有政府包揽的福利支出(公有住房、公费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等)全部或部分转为个人负担;食品、水、电、燃气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比1994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这些客观因素的变化,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应该向上提高,以1500元较合宜,否则,是对较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
扣除范围,国际上通常包括生活成本、生计费用和个人特许扣除三部分。
我国只设计统一扣除额,法定扣除额设计与实际生活负担存在较大差距,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纵向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同时,对居民与非居民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对非居民附加扣除3200元,适用4000元的月扣除标准,而对本国居民的实际负担范围变化却没能及时调整扣除标准,致使两者相差5倍,形成对本国居民的政策歧视,无法实现横向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中存在的缺憾
1、我国个人所得税比例较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与利息比例太大
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不足1%,低于中低收入国家水平。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低收入国家为3%,中低收入国家为6%,中高收入国家为5.3%,高收入为11.5%。
1995年以后,中国进入中低收入国家行列,但2000年个人所得税为511亿元,只占GDP的0.59%;2001年分别为716亿元和0.75%。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与我国的经济地位十分不符。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和利息所得税占很大比例。
在2000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占42%,其次是利息税占28%,两者合计占70%。
其中北京、上海个人所得税90%以上来自工薪所得。
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
由于工薪和利息比例太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异向调节,未能体现再分配的功能。
2、对高收入人员的征收力度不够
目前,社会上公认高收入个人重要是:
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垄断行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行业职员,少数企业经营承包者,部分股票证券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一些有特殊技能的从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美容师、运动员等,收入畸高来路不当的人,如从事特种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通常通过做假账隐瞒个人收入,或者在企业账上有收入却常年不分配,个人通过借款,转移企业收入,从而达到既取得收入又不纳税的目的。
目前足球运动员的收入较高,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普遍实行定额征税,由足球俱乐部代为缴纳或者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个人实际纳税较少。
其他高收入人员的收入大量来自于现金、工资外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其隐蔽性强,支付人不扣缴,纳税人不申报。
税务人员无从掌握其收入取得情况,所以目前对这部分高收入人员的征收力度不够。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1、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当今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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