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商标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1.docx
- 文档编号:5615664
- 上传时间:2022-12-29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8.10KB
试述《商标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1.docx
《试述《商标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述《商标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1.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试述《商标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1
试述《商标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摘要(Abstract):
为了制止恶意抢注行为,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在第31条作出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限的保护;在实际中学界对该条的性质也提出了争议。
本文拟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思考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Keywords):
恶意抢注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保护
我国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把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作为商标权确权的基本原则。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保留该原则时并未作出例外规定。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1995年杭州“天平”、“天称”商标抢注事件和1998年深圳某公司抢注商标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人们对驰名商标、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广泛关注。
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最终完善了该原则的例外规定,在第31条规定了对在先权利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其中“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尤其引人注目,它为制止恶意抢注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商标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有限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法律保护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在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其中“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确定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则。
这一规定为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大有必要。
(二)、商标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
1、对抢注人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主观上的限制。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无论抢注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均不得注册。
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抢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抢注人必须具有恶意,也就是说抢注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
换言之,如果抢注人主观上并无恶意,是善意注册的,则抢注行为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限制。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抢注人不仅不得注册该商标,而且也禁止使用。
但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可知,它只禁止恶意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注册,而不禁止对商标的使用。
如果相关权益人主张禁止他人对未注册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使用,则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而不能基于《商标法》提出。
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限制还表现在如果恶意抢注人注册的是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则商标法并不禁止。
也就是说,如果恶意抢注人抢注人抢注的是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得居于《商标法》第31条主张自己的权利。
3、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时间的限制。
《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
从该条规定中可知,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请求保护该商标的最迟时间为该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超过该时间的,丧失了请求保护权。
并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只能在原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
(三)、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请求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定途径。
1、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如果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并经商标局初审通告,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向商标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请求撤消初步审定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如果商标局认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恶意抢注人对该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注册的。
则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他人恶意抢注自己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如果该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经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后,则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自己的请求,但必须注意请求时间的限制,即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4、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或决定不服,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3条第2款和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该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权。
二、对该法条性质的争议。
对于《商标法》第31条,学术上对该法条的性质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该条规定是否应该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标准,即商标局在实质审查时是否应该审查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是否是他人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有学者认为该法条置于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章节之中,就应当作为商标实质审查的标准。
而有学者认为该条不应当作为实质审查的标准,如刘春田教授指出: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如果把这些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他人除商标以外的在先权利、未注册的商标均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至于申请人是否为不正当抢注,从申请书件上则更难反映。
就是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在技术上也无法做到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
他认为“将法律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提出‘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为可行”。
[1]笔者同意他的观点,并主张对该条实施与驰名商标类似的个案审查原则和被动审查原则,这样既能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利,又能严肃我国注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三、该条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在《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不正当手段作出界定,也没有对不正当手段的行为作出列举式规定。
《对在先商标权利的保护——兼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
“所谓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指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也即申请人具有企图窃取他人劳动成果(他人进行商标创意的智力劳动,以及通过使用商标过程中投入的宣传、推介而凝结在商标上的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
并指出“如果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两点,则可以认定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
(1)、申请人知晓或者理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例如,申请人与他人曾经就标注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产品存在经销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双方为同一地区的同行业企业,且他人使用系争商标已在当地具有影响,等等。
(2)、系争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模仿。
例如,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具有较为独特的创意,而系争商标与该商标在构成要素与视觉效果上都极为近似,则可认定申请人抄袭了他人的在先使用商标”。
[2]但只是学理解释,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以后在修改《商标法》或《商标法条例》时对不正当手段或不正当手段的行为应该作出统一的规定,以便在实践中把握。
(二)、对一定影响的认定。
“一定影响”的地域范围有多大?
时间范围有多长?
是否还需其他的因素如行业、相关公众等来认定?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
在实践中,相关机关可以参照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但不宜用此标准。
因为如果用此标准,实际上就剥夺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如果远远低于此标准的话,就扩大了保护范围,实质上就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利益。
因此,在目前可以参照著名商标的标准来认定。
但该标准是地方性规定,各地区不统一,因此建议在修改《商标法》或《商标法条例》时统一该标准,以维护法制的统一,社会的公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丧失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否具有溯及力?
一般认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该以抢注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时的时间来认定该争议的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时间上限制有一定合理性。
但如果抢注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时该争议的商标确实具有“一定影响”,但之后却丧失了“一定影响”,那么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否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面对这种情形,相关机关应该驳回丧失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请求,认定恶意抢注人注册的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选择适用。
《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的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注册,而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也不请求他人赔偿其损失。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2款规定: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该条款可知,它保护的是知名商品而不是商标。
是否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就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标识被作为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时,它就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此种保护并不禁止他人恶意强注商标,而它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而且也禁止他人使用与该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同时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因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面对具体的侵权时可以选择《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必要时二者可以一起适用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们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同时《商标法》对它的保护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建议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商标及时申请注册,最好是先注册后开发,以免因商标发生法律纠纷影响经营造成损失。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第286、287页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在先商标权利的保护——兼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中华商标2004/0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标法 试述 一定 影响 注册商标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