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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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
前言
湘潭是伟人故里,因诞生了一代伟人毛泽东、世界文化名人齐白石等众多伟人名人而闻名世界,湘潭也是国家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核心成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湘潭市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推进长株潭一体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各业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城乡和生态建设、强化土地宏观调控的原则,依据全市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国家、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对湘潭市土地利用的要求和湘潭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编制《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全市土地利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行政辖区内的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土地总面积500646公顷。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2005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年为目标年。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区域概况
湘潭市位于湖南省的中部偏东地区,湘江中下游,与长沙、株洲共同构成长株潭城市群;地跨东经111°58′~113°05′,北纬27°21′~28°05′;东接株洲,南靠衡阳,西邻娄底,北界长沙,土地总面积5006.46平方公里。
湘潭市所在的长株潭城市群是国家纵横交通动脉的密集交汇地区,南北向的京广铁路和京珠高速公路、东西向的沪昆铁路和上瑞高速公路两大交通动脉束穿境而过,湘江北去可达长江。
湘潭市下设35镇、24乡和22个街道办事处。
市域北、西、南地势高,中部、东部地势低平,起伏较为和缓。
地貌类型多样,山地、丘陵、岗地、平原、水面俱备,其中山地占12.12%、丘陵占19.25%、岗地占32.05%、平原占28.05%、水面占8.53%。
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冬冷夏热;热量丰富,光照较足,雨量较丰,无霜期长,光、热、水基本同季。
水系属湘江水系,由湘江和涟水、涓水为主体构成。
已发现矿种33类,储量较大的矿种有煤、锰、白云岩、石灰石、海泡石。
湘潭市山川景色秀丽,伟人名人辈出,有毛泽东、齐白石、彭德怀等30多处伟人名人故居,旅游资源人文特色突出。
湘潭是一个文化古城,是湖湘文化的发祥地之一,秦代以前属荆楚之地,秦期间属长沙郡,明末期间成为湖南四大商埠之一。
1905年以后,兴起现代工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成为湖南及中南地区的工业重镇,近年来。
新型工业化加速推进,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显现,以现代商贸物流业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城乡市场日趋活跃。
至2005年末,市域总人口为290.62万人,城镇化水平为42.5%,GDP为366.84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15.4∶43.3∶41.3,人均GDP为1360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4177元和9685元。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到2005年底,全市农用地面积为40747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141035公顷,园地面积为13060公顷,林地面积为193932公顷,牧草地面积为87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为59365公顷;建设用地面积为67422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54991公顷,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11679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752公顷;未利用地面积为25745公顷。
全市土地利用区域差异明显。
耕地、城乡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一江两水”沿岸的平岗地区,林地主要集中在市域北、西、南部和京珠高速公路以东的山丘地区。
土地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土地利用率为94.86%,土地垦殖率为28.17%,复种指数为256%,公路路网密度为54.55公里/百平方公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88平方米。
耕地后备资源少,未利用地中,扣除河流、湖泊和部分滩涂等具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功能的用地外,实际可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
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自《湘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规划实施的成效日益显现: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得到强化。
实施了湘潭县、韶山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层层明确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和责任,有效遏制了城镇和园区等各类建设圈占土地、占用耕地的势头。
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工作日益规范和严格,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24000公顷以上。
保障了必要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保障上瑞高速和湘潭电厂等国家重点项目、农民安置房及必要的休闲旅游设施建设用地。
2005年与199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2.66万元/公顷增加到46.01万元/公顷,增长3.6倍,远高于同期全国增长1.5倍的水平。
土地生态环境逐步改善。
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了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实施了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
1997~2005年,共完成退耕还林2929公顷。
2005年森林覆盖率达38.74%。
全社会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
通过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依规划用地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逐步形成依据规划管理和利用土地的观念。
上轮规划的有效实施,保障了粮食安全,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城乡面貌逐步改善,缓解了生态环境退化的趋势。
但是,湘潭市人地关系紧张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土地利用和管理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耕地保护压力大。
2005年,全市人均耕地0.049公顷,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全市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能力十分有限。
据2007年调查数据,全市可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为5105公顷,75%以上只宜开发成旱地。
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的持续增长,加大了耕地保护的压力。
城乡建设用地缺乏统筹,集约利用程度不高。
新增建设用地过于向城镇建设倾斜,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的速度明显低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速度。
1997~2005年,城镇工矿用地年均增加464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年均减少仅239公顷。
旧城、城中村改造滞后,闲置土地未得到及时利用。
农村居民点分布散,布局凌乱,土地闲置率较高。
局部地区土地污染严重。
湘江水质恶化已影响到饮用水源的安全;矿产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造成的滑坡、崩塌、塌陷等地质灾害频繁;染料化工、农药、锰矿开发等产生的重金属污染,使部分土地受到严重污染。
土地执法难度大。
违法占地、非法买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查处违法案件难度较大,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四节土地供需形势
规划期内是湘潭实现科学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和土地利用转型的关键时期,必须科学认识经济社会发展机遇给土地利用和管理带来的挑战。
湘潭市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湘潭市是中部崛起战略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长江中下游地区支撑全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处于我国主体功能区重点开发区。
国家把长株潭城市群设立为“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湘潭市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也赋予了湘潭重大历史使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快速推进,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步伐加快,拓展了湘潭新的发展空间;湘潭火车站的改扩建、沪昆客运专线和湘江风光带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将进一步优化湘潭的发展环境。
湘潭市将建设成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我国中部地区统筹城乡率先崛起的经济强市、长株潭城市群向西辐射的城乡服务中心、具有国际品质的文化旅游名城和现代化生态型宜居城市。
湘潭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历史阶段与资源瓶颈凸显阶段的不期而遇,促增长、保红线、保“绿心”任务艰巨。
湘潭市处于湖南省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地区,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赋予我市强大的经济功能和特殊的生态功能。
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加速推进长株潭一体化,将拉动基础设施用地的进一步增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需要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支撑。
同时,湘潭市肩负着建设湘潭县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绿心”的重要任务。
全市后备耕地资源不足,随着耕地和城市群“绿心”保护的力度加大,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土地供需紧张的形势日益严峻。
我们必须立足保障科学发展,树立节地观念,妥善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积极探索土地利用新模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战略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科学跨越发展的战略思想,以服务于建设湘潭生态园林式的现代化工业城市为根本出发点,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构建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的土地利用新模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不断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以全市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为基础,准确把握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以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前提,以“两型”社会建设为主题,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正确处理促增长、保红线、保“绿心”的关系,建立以提高综合效益为核心的土地利用价值体系,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围绕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战略,确定以下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加大湘江和涟水、涓水流域耕地管护力度,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
重点保护和建设好湘潭县成片水田,改造湘乡市中低产田,保护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创新土地利用模式,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提高“一化三基”用地保障能力。
按照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决策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
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各项建设优先利用缓坡丘岗地和废弃地。
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为新型工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基础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公益林、重大湿地等基础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提升以“绿心”为龙头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用地功能。
支持自然保护区、江河风光带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
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对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强化矿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监督,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第三节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立足土地利用战略,规划期内努力实现以下土地利用目标:
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逐步提升高产、优质、高效的农用地比重。
到201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255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500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2680公顷以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8392公顷。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6787公顷。
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14342公顷。
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得到有效优化。
“两型”社会建设用地需求得到保障,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实现良性互动,大中小城市、小城镇、集镇和村庄协调发展。
到2010年和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控制在72474公顷和8136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57994公顷和6319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5381公顷和23555公顷以内。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农用地利用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推进,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就业容纳力和经济产出率明显提高,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土地利用模式。
到2010年,全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1平方米以内,土地产出率由2005年的773万元/平方公里提高到1627万元/平方公里,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由2005年的4475万元/平方公里提高到9686万元/平方公里;到2020年,全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全市土地产出率提高到5691万元/平方公里,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提高到32096万元/平方公里。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稳步推进。
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整理取得明显成效,新增工矿废弃地实现全面复垦,耕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
到2010年,整理复垦开发土地33500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不少于1846公顷。
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退耕还林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绿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湿地的生态保育功能明显增强,工矿污染、农村面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与治理,逐步建立环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模式。
到2010年,城镇内部生态保护用地保持在1727公顷以上;到2020年,城镇内部生态保护用地保持在2505公顷以上。
规划期间,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8.70%。
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不断增强。
规划实施管理的体制不断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土地管理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按照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要求,根据市域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地理区位、生态环境、发展阶段等条件,将全市划分为三个土地利用区,并提出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指导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一、东北部城镇发展区
包括湘潭市区、湘乡城区、韶山城区和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的部分乡镇,是长株潭城市群的发展重点、“两型”社会建设的示范平台,面向湖南城乡腹地的综合服务中心。
面积178944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35.74%。
主要调控政策:
按照“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大力促进湘潭中心城区的优化提升,加快昭山、天易、九华、楠湖等重点发展区的建设;以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为依托,着力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保障以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两型”产业发展用地;以交通为先导,优先安排城际快速公路干道、城际轨道交通、高速铁路、港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环保设施建设;限制占地多、耗能高的工业用地,支持高新技术、循环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大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发挥“绿心”和大面积基本农田的生态屏障作用;城镇建设和区域开发应尽量避开生态高敏感区,保护生态板块的完整性和生态廊道的畅通性;综合治理竹埠港、下摄司等地区污染土地,建设湘江生态经济带;积极发展城郊农业、创汇农业和观光农业,提高城市郊区农用地利用效益。
二、南部城乡统筹发展区
包括湘潭县南部和湘乡市南部的乡镇,是新型城市化引领下的城乡融合重点优化区,湘潭县、湘乡市重点建设区域,传统优势产业转移承接地。
面积217243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43.40%。
主要调控政策:
引导城镇“两型”化发展,重点建设花石、潭市、泉塘等镇,适当控制虞塘等小城镇的发展规模;保障城乡社会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支持建设乡镇道路网络;充分利用核心区的辐射延伸作用,保障与城市配套的相关产业用地,促进产业从资源采掘和粗加工向下游产业转移;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积极开展山地农村地区迁村并点,大力培育中心村;挖掘耕地补充潜力,引导农业结构调整,重点建设湘莲基地;加强畜禽养殖用地调查与规划,鼓励规模化集中养殖和生态化养殖;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拓展用地空间,引导城镇工矿建设、村镇建设和畜禽养殖场(小区)利用废弃地和缓坡荒坡丘岗山地。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支持大型沼气池建设。
三、西北部旅游生态区
包括湘乡、韶山两市西北部地区,是全市生态涵养区和主要的风景旅游区。
面积104459公顷,占市域土地总面积的20.86%。
主要调控政策:
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旅游资源,保证生态旅游、休闲旅游和农业观光及其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禁止向严重污染环境的开发项目提供用地;合理安排棋梓等主要城镇用地,发挥城乡服务功能;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积极开展迁村并点,大力培育中心村;加大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控制大规模的砍伐、开垦,保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野生物种生境和栖息地;必要地区推行封山育林,保护和促进区域生态系统自然演替。
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按照土地利用方向、主导用途及管制规则相对一致性的原则,根据湘潭市不同地区土地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六个土地利用功能区,严格土地利用分区管制规则。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指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用地区,是湘潭市重要的粮食和蔬菜生产基地。
主要分布在湘乡市、湘潭县涟水和涓水两岸河谷地带、湘乡市中部和北部平岗地区和韶山灌区。
主要管制导则:
该区为强制性保护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一般农业发展区
包括除基本农田集中区、城镇建设发展区、村镇建设发展区、能源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以外,以发展农业为主的区域。
主要管制导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园地、林地生产、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将林地转变为非林地。
三、城镇建设发展区
包括市域城镇已建成区和为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已批的各类工业开发园区。
主要管制导则:
区内土地用于满足全市城镇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和时序,防止城镇用地无序蔓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用地标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强化旧城改造和清理闲置土地,优化城镇用地格局;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四、村镇建设发展区
包括农村居民点(村庄、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已建成区和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区域。
主要管制导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鼓励复垦废弃宅基地。
五、能源工矿区
包括新型产业发展集聚区、以发展煤电油气产业和采掘业为主的区域。
主要分布中心城区东部、湘潭县东部和北部,湘乡市西部,韶山市北部。
主要管制导则:
控制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各项建设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城市和村镇区内进行建设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能源、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未利用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
指为保护具有独特的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而划定的区域。
主要包括市域水源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25度以上的高丘山地。
该区作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维护区域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分布在市域西部、北部、南部山地丘陵集中区,湘江、涓水、涟水等水域,“绿心”地区高丘山地和库湖地区。
主要管制导则:
该区为强制性保护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旅游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生态及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开发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总体结构调整
优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生态建设用地。
适应“两型”社会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合理利用农用地,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未利用地。
保护湖泊河流水面,发挥未利用地维护生态安全的功能。
到2010年,全市开发利用未利用地1168公顷,土地利用率提高0.23%;建设用地规模增加到724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1.01%;农用地面积为40359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比2005年降低0.78%。
到2020年,全市开发利用未利用地5594公顷,土地利用率提高1.12%;建设用地规模增加到813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2.79%;农用地面积为3991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比2005年降低1.67%。
第二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加大农用地整理力度;合理利用现有丘岗地,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稳定园地和牧草地面积,促进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提高。
到2010年,耕地面积为138392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2005年降低0.32%,增加耕地1846公顷,减少耕地4489公顷;园地面积为13056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2005年提高0.03%;林地面积为193785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2005年提高0.42%;牧草地面积为86公顷,占农用地比重较2005年基本稳定;其他农用地面积为58276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2005年降低0.13%。
到2020年,耕地面积为136787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2005年降低0.34%,增加耕地4900公顷,减少耕地9148公顷;园地面积为13069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2005年提高0.07%;林地面积为193742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2005年提高0.95%;牧草地面积为85公顷,占农用地比重较2005年基本稳定;其他农用地面积为55447公顷,占农用地比重比2005年降低0.68%。
第三节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
适应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适度增加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保障基础产业用地,加大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力度,逐步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到2010年,城镇工矿用地增加4529公顷,达到15381公顷,占城乡用地比重比2005年提高6.79%;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1526公顷,占城乡用地的比重比2005年降低6.79%。
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增加12703公顷,达到23555公顷,占城乡用地比重比2005年提高17.54%;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4497公顷,占城乡用地的比重比2005年降低17.54%。
第四节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比重
保障国家、省级、长株潭一体化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提升道路等级,完善市域交通网络,提高交通、水利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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