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狱工作的现场直接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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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狱工作的现场直接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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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罪犯的现场直接管理
张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监狱作为刑法执行机关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公众对监狱的执法期待也越来越高,监狱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在不断发生转移,由过去的防逃求稳,转变为现实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执法的规范、公平正义,以取得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统一。
看好大门已经不再是监狱工作的唯一重心。
要想做好监狱工作这个管理大量人的工作,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是一切工作的基础。
民警对服刑人员的直接管理是监狱人民警察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对服刑人员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以及教育改造的有效措施,是确保监管秩序稳定的有力保障。
我这里讲的管理,是监狱管理中的一种形式,即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罪犯的现场直接管理。
直接管理制度是指服刑人员出工收工、开饭现场、开会、流动、计分、考核等活动都由民警亲自管理,清点人数,整理队形、亲自记录,亲自进行小结,严格执行点名和巡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服刑人员监舍进行搜查,监区民警要深入服刑人员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做到管理视野必须覆盖到每一名服刑人员、二十四小时掌握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实时处理狱内发生的各类问题,在岗在位、在位尽责,做到对服刑人员24小时不脱管。
直接管理作为“三防”体系中人防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高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第一、现场直接管理是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基本内容,确保监狱人民警察对服刑人员的直接观察、接触、了解、摸排,从时空和情感上保持同服刑人员的“零接触”,是获取狱情的主要渠道,只有了解熟悉犯情,才能发现问题,及时清除隐患。
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管理,对狱内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更有利于监狱人民警察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第二、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是发挥监狱职能、规范罪犯行为养成、提高改造质量的有效途径。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目前监狱工作的工作方针。
对服刑人员的大会教育、课堂教育、个别谈话、心理咨询、改造指导都要由民警亲自去实施完成,只有直接与服刑人员接触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纾缓积怨,才能有效地改造服刑人员的旧思想、旧观念,才能帮助他们树立新的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避免他们出狱以后的再次犯罪,才能真正贯彻好、落实好“首要标准”。
第三、劳动改造服刑人员是改造服刑人员的三大手段之一,一方面只有民警有效的直接管理才能确保服刑人员严格按照劳动安全规范的规定使用劳动工具、操作机器以及配戴劳保用品,才能有效地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才能彻底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生产劳动当中,民警的现场直接管理是否到位对产品质量好坏、劳动效率高低也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在新时期的监狱工作中,更应重视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进一步强化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确保监狱职能的充分发挥。
要落实好直接管理制度,要避免以下几个问题发生:
一、要忌“淡”,即敌情观念淡化,警惕性差,思想麻痹,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安全防护、戒备意识。
第一种表现是在岗位上看书看报、无所用心睡觉甚至玩乐,虽在岗位,如同摆设;第二种表现是擅离岗位,玩忽职守。
二、要忌“懒”,履职不认真,不到位,喜欢用事务犯干这干那,工作不离开“拐棍”,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督促的不督促,该报告的不报告,办事简单草率,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愿意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愿意做周密的安排部署。
三、要忌“乱”。
对罪犯的管理既要严格,又要依法依规依制度办事,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以言代法。
要多学习,熟练地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各种管理的规章制度,时时处处体现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要勤用脑,掌握管理工作中的客观规律,掌握管理工作中的辩证法,对罪犯要教育为本,攻心为上.坚决贯彻执行好司法部提出的监狱人民警察的“六条禁令”坚决禁止在管理工作中的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的行为。
四、要忌“偏”。
一是不调查不研究,浑浑然主观武断和处理问题,二是凭个人好恶,有意识倾向一方,执法不公,处理问题不公平将会在罪犯中造成心理不平衡,积有怨气,也会让一些反改造分子有机可乘,借机寻事,埋下监管中不稳定因素。
因此,在管理中遇事多调查,多请示,多汇报,一时掌握不准的问题和矛盾通过集体的力量加以研究。
同时要以宽广的胸怀、坦然的态度处理好罪犯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直接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管理要结合自身和监管实际,在推进过程中也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直接管理不等于不使用“事务犯”,所有管理中的事务都由警察管到底、办到底,这既办不好,也办不完。
使用“事务犯”的前提是在警察的管理之下、安排之下、控制之下。
“事务犯”做哪些事应该由监狱统一规定,“事务犯”的确定一般由分监区提名,监区讨论上报,狱部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事务犯的主观是真心悔过的,所从事的事务是直观可控的,事务犯的使用客观上对维护监内正常秩序,对监狱安全稳定起积极的作用。
第二、落实直接管理,必须将工作做细、做实。
要严格明确民警的岗位划分和岗位责任,将所有问题明确责任归属才能避免在民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碰到问题才能积极主动的去解决。
第三、进一步细化责任划分,切实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确保工作有制度,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从根本上落实直接管理的效能。
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是保证直接管理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
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民警岗位工作标准,研究制定与直接管理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细则,确保对民警的考核既突出结果,又注重过程,努力建立起有利于在直接管理的制度体系,要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个体考核与群体考核相结合。
要全面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强化民警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充分发挥民警的个人潜能和主观作用,确保直接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罪犯不但提升了狱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而且使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谋事干事的气氛更加浓厚。
在这两年的多的工作中,我对直接管理一点点地熟悉,一点点地加深理解,学习借鉴现场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着眼自己的观察体会努力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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