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成果验收办法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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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成果验收办法讲解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
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1993)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
(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
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程序
(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
1.自检
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2.预检
县级自检合格,经市(地)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复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预检申请。
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预检组,对内外业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形成预检报告。
3.验收
经省级预检合格的成果,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根据预检报告对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和完善后,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组对成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4.核查确认
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分批向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核查确认申请,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成果进行核查和确认,形成核查确认意见。
(二)汇总成果检查验收程序
市(地)级和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汇总成果进行自检,形成自检报告,上一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对汇总成果进行验收。
申请市(地)级汇总成果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必须全部通过验收和核查确认。
申请省级汇总成果验收的,所有市(地)级汇总成果必须全部通过验收。
第六条检查验收的要求和职责
检查验收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包括质量问题、问题处理以及质量评价等的记录。
记录必须及时、认真、规范。
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为检查验收主体,办公室主任为检查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检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与资料
(一)县级调查成果和资料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2.图件成果
(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土地利用挂图。
(3)城镇地籍图、宗地图。
(4)基本农田分布图。
(5)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
(3)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
4.数据库成果
(1)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2)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5.文字成果
(1)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4)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5)基本农田调查报告。
(6)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7)其他专题报告。
6.重要的过程数据及检查记录
(1)内业解译信息、分幅矢量化数据等重要的过程数据。
(2)过程质量检查及自检记录。
(二)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和资料
1.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
(3)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省级需提供田坎系数测算数据)。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挂图。
(2)市(地)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
(3)基本农田等专题图图件。
(4)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3.文字成果
(1)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4)基本农田调查报告等专题报告。
4.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及遥感影像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第二章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第一节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检查
第八条成果完整性检查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检查提交的调查成果及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要求,并检查成果资料是否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是否规范、易于检索。
第九条总体技术方法检查
检查以下土地调查关键技术方法的正确性:
(一)检查土地利用分类体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二)检查地类认定是否正确。
(三)检查调查比例尺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调查比例尺小于规程所要求比例尺的,为技术路线严重缺陷。
(四)检查坐标系、高程系、地图投影、分带是否符合要求。
(五)检查耕地坡度的分级和量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六)检查田坎系数测算方法及面积扣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七)检查面积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八)检查调查界线(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沿海滩涂界线等)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要求。
将成果完整性检查和总体技术方法检查结果记录在整体检查记录表上(见附录1)。
第十条调查底图检查
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调查底图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现势性检查
原则上应为2005年以后获取的遥感影像,特殊地区可适当放宽。
(二)文件名及数据格式检查
1.文件名命名格式及名称是否符合要求。
2.数据格式及数据组织是否符合要求。
(三)数学基础检查
检查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投影方式和高程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四)精度检查
1.平面精度检查
检查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地物点相对于实地同名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是否超限。
2.接边精度检查
对图幅内或图幅间的影像接边处,检查镶嵌处同名地物点误差是否超限。
(五)影像质量检查
检查影像是否清晰,反差是否适中,色调是否均匀一致,纹理是否清楚,是否有重影。
(六)整饰质量检查
检查注记有无错漏、位置是否恰当,图廓内外整饰是否规范、完整。
(七)其他质量检查
1.检查元数据文件的数据项是否正确、完整。
2.检查文档资料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第十一条数据库成果检查
(一)扫描影像数据检查
1.扫描影像数据清晰,能够区分图内各要素。
2.影像纠正后的同名控制点最大误差不超过图上0.2mm。
(二)分幅矢量数据检查
1.图内各要素的采集无错漏现象。
2.各要素的采集与矢量化底图相吻合,线划(点位)整体或部分偏移的距离不超过图上0.2mm。
3.数据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不存在拓扑错误。
4.所有数据层的层名以及点、线(弧段)、面的属性结构与《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一致。
5.属性数据值正确,必填属性数据项不能为空值。
(三)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检查
1.图层名称与标准保持一致,必选图层不能有丢漏。
2.数据具有严格的拓扑结构,不存在拓扑错误。
3.相关图层(如地类图斑与线状地物、地类图斑与权属界线等)的空间关系必须正确。
4.相邻图幅应自然接边。
线要素、面要素既要进行图形几何位置接边,又要进行属性接边。
5.地类图斑数据中无碎片多边形(面积小于400平方米且地类编码、图斑号为空值的)。
6.属性数据输入正确。
(四)元数据检查
1.元数据结构满足《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要求。
2.元数据项内容填写正确,元数据必填项内容不能为空值。
第十二条地类一致性检查
将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相关的土地利用数据层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套合,进行100%的地类一致性检查。
(一)以影像为依据,逐个检查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的地类与对应在影像图上的判读地类是否一致。
将认为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见附录2),作为外业实地检查的依据。
(二)与影像对比,将界线移位大于图上0.2mm的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作为外业实地核查的依据。
(三)以影像为依据,将认为丢漏的土地利用图斑、线状地物等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作为外业实地核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原始调查图件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检查
抽取全部图幅数量10%的图幅,最少不少于10幅,对抽查的原始调查图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一)地类图斑检查。
检查图斑的划分、最小图斑的上图标准、图斑的编号注记是否符合要求,图斑地类编码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是否一致。
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二)线状地物检查。
检查线状地物上图标准、线状地物与境界或权属界关系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线状地物的地类编码、宽度否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一致。
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三)补测地物检查。
检查补测地物的编号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是否一致,《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草图的形状是否与原始调查图件相似。
对不一致或形状不相似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四)零星地物检查。
若有零星地物,应检查零星地物的点位表示及地类编码是否与《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一致。
对不一致的,记录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表》,进行外业实地核查。
(五)注记检查。
权属单位、行政区域、具有方位作用的主要地理名称是否标注。
(六)图幅整饰检查。
包括图幅比例尺、图幅编号、内外图廓及经纬度注记、方里网、影像日期、坐标系、高程系、地图投影及分带、接图表、调查人及日期、检查人及日期等是否齐全完整。
第十四条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抽取不少于5个行政村的权属界线协议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一)调查底图上宗地编号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二)附图所示界线是否与调查底图上相似。
(三)界址点描述和界线描述是否准确,与附图标绘是否一致。
(四)界线所在图幅、位置的注记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
(五)附图是否标注权属单位名称,标注是否正确。
(六)协议书界线双方指界人及调查人员是否签字盖章。
(七)双方法人代表是否签字、盖章。
(八)签订日期是否填写。
(九)是否有涂改痕迹。
(十)如有争议的界线,难以调处的,是否划定工作界线,是否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检查
(一)检查基本农田规划资料是否经依法批准。
(二)检查基本农田划定资料是否经依法批准。
(三)检查基本农田调整与补划资料是否经依法批准。
(四)100%检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地块是否与提供的基本农田规划、划定、调整与补划资料一致。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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