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滘镇 都宁 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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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滘镇都宁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北滘镇都宁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全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都宁股份经济社。
名称缩写:
都宁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社地址:
北滘镇碧江社区都宁应江路13号。
第三条本社在镇党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五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股份合作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
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的村居股东。
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须转为社会股东。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
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三)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四)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五)审议、决定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村居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的村居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15日。
如征地和提留用地等表决事项与区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经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1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本届有关人员的报酬参照上一届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7天;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7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15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如财务监督小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主持召开会议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直至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协助财务监督小组召集。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由3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2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提请社区党总支部决定人选主持工作。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提请社区党总支部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建议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本社村居股东,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
(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六)拟定本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
(九)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履行本社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务监督小组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组长负责财务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终后5日内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罢免动议;
(六)受理本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由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2/3以上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组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组员共同推举一名组员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
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五条本社的股东代表、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身份必须是本社村居股东。
第四章股份配置及流转
第二十六条本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
具体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社向所有股东按不同身份分别发放村居股东证和社会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份)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
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股份继承
1.股份继承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
无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股份合作社集体。
2.已故股东的股份,应按规定办理继承,原则上自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提出办理申请。
本章程表决通过前的已故股东的股份未办理继承的,应自本章程表决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属股份合作社申请办理。
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社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3.办理继承手续时,由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理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前往股份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申请办理股份继承审核表》、《继承人协议声明书》,股份继承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涉及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股份的,须同时向股份合作社提交一致同意其中某一继承人登记为村居股东的协议;涉及多个继承人但部分继承人决定放弃股份继承权利的,还须同时提供这些继承人自愿放弃股份继承的声明书。
多个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司法判决后,再提请股份合作社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可自愿书面声明放弃登记为村居股东的权利,转登记为社会股东,且日后不得就该次继承重新要求转为村居股东。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5.股份合作社理事会对继承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合作社公开栏专项公示10日。
公示期届满,无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的,由理事会按相关程序同时注销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公示期内相关继承人提出异议或股份合作社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股份继承手续,该股份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合作社代管,直至相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股份继承方法止。
6.被继承人资产在代管期间遇到股份合作社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居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止。
7.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条第3点前往股份社办理,由股份社参照第5点公示、审核后发放。
8.被继承人股份收归集体的,由股份合作社理事会专项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原股东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9.股份继承人自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合作社股东,根据股份合作社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二)股份转让和赠与
1.办理股份转让(赠与)手续,由转让(赠与)双方共同向股份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东证、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赠与)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赠与人)、受让人(受赠人)、转让(赠与)缘由、转让(赠与)价格及转让(赠与)股份数量等内容。
转让(赠与)股份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2.理事会对转让(赠与)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股份合作社公开栏专项公示10日。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理事会向受让人(受赠人)发放村居股东证或社会股东证,变更并登记其相关股权(份)信息,同时注销转让人(赠与人)的股东资格及股份数。
股份合作社是受让人(受赠人)的,须专项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办理转让(赠与)手续后,原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3.受让人(受赠人)自转让(赠与)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成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根据股份社章程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份不得办理转让或赠与。
(三)股份转让和赠与的条件
股份转让(赠与)的受让人(受赠人)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转让人(赠与人)户籍在本社区的近亲属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
2、户籍在本社区的股份合作社股东及其配偶、子女(夫妻一方转让或赠与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共有的股份,须征得配偶的书面同意);
3、转让人(赠与人)所属的股份合作社。
第五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村居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按所持股份享受相应的股份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本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村居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社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所持股份份额享受相应的收益分配;
(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社会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换届选举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由8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成员由社区“两委”成员担任,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
第三十七条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根据镇政府换届选举的具体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制定本社具体的选举方案。
第三十八条在选举股东代表时,将新一届股东代表名额按股东人数比例分配到各自然村(片)或居民小组,由各自然村(片)或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新一届股东代表,并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张榜公布。
第三十九条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社居“两委”可对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提出建议名单。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核定并张榜公布。
第四十条召开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选举结果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召集和主持会议,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进行工作交接,邀请社居“两委”成员及镇驻村部门列席参加。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成员与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具体参照镇政府的换届选举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社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可延期换届。
延期换届期间,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继续按各自职权开展工作或履行职责,至本社新一届的各组织机构选举产生止。
第四十四条如无法正常推进换届选举,且本社现届组织机构也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可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居“两委”主持推进选举工作,履行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的职责。
如因本社急需正常运作,社居“两委”可依照程序确定一名人员,暂时代为履行理事长的职责至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止。
第七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另行选举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经报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对其提出罢免建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严重失职;
(三)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工作或不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应该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财务监督小组代为召开。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本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并应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
(一)死亡的;
(二)转让或赠与其所持的全部股权(份);
(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四十九条由社居“两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对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的职位空缺进行补选。
具体补选办法参照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章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五十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入股、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社的集体资产管理受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集体资产交易按照镇政府下发《北滘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建设等,依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投标。
第五十三条本社集体资产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区、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让或出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五十五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每年12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本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务核算。
股份社设出纳1名、报账员1名,主要负责本股份社的日常收支及报账事宜。
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顺德区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以及全区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十七条本社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
第五十八条股份合作社的经费开支实行单位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与村(居)委会管线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由正、副理事长双签并由居委会管线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正、副理事长双签和居委会管线领导审批后,由居委会主任签名确认;5000元以上(含5000元)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过半数理事及居委会管线领导审批后报社区两委会讨论决定,并由居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签名确认。
针对上届约定,股份社与资产办的业务开支合共不得超过3万元,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经理事会成员会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本社每月的财务收支单据必须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并由财务监督小组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六十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及区、镇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
第六十一条本社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四)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
(五)公益捐赠情况;
(六)建房用地审批;
(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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