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危货企业交接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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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危货企业交接班制度
危货企业交接班制度
1、车辆值班交接、其它车辆交替使用时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2、车辆交接时必须填写《车辆交接班记录》(附后),当班驾驶员按规定项目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后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向接班驾驶员交待清楚车辆状况、可能存在的隐患、值班路况变化等情况、双方签字后完成车辆交接;
3、《车辆交接班记录》在规定时间内要妥善保存,作为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后追究责任的依据;
4、交班驾驶员在交班时必须保持值班室、车辆的卫生、整洁。
5、车辆驾驶员负责值班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包括检查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灯光电路、故障排除、送修,清洁车辆等。
6、车辆在进行交接班时,值班司机必须向顶班司机交清车辆的有关手续,和钥匙工具等。
7、车辆在进行交接班时,值班司机必须向顶班司机交代清楚车辆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等,不得隐瞒和虚报。
8、基地车辆只有在值班司机休假时,方可向顶班司机进行车辆的交接班,其它时间不得进行车辆的交接班。
9、车辆在进行交接班时,必须由基地值班领导或安全员监督交接,不得自行进行交接。
否则,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若有违反,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罚,罚金从当月奖金中兑现。
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肇事及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路运输安全,根据《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78号、国家七部委经交161号、国经贸运466号及道部、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道口安全管理。
各相关站段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口管理制度,定期对路道口安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道口安全。
(二)健全完善道口设备。
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等标志齐全、醒目,符合国家标准。
有人看守道口要设报警装置、电动栏杆、无线电话等设施。
(三)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站内道口、站内通道以及危及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必须一律拆除。
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进行审批;其它地方路由黑龙江省、黑河路集团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审批;在城市内由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道口设备标准,每半年对管内的道口、平过道逐一进行兑标检查,凡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要配齐道口安全装置,不断提高设备保安全能力。
要加强道口员的培训,认真执行《道口员一日作业标准》的规定,有效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道口安全。
(五)道口配备的通讯、信号等设备设施,由电务、工务、道口部门归口管理,加强设备的检查维修。
(六)各机务段要加强对机车乘务员的教育,认真了望,及时呼唤应答。
机车要全部安装道口鸣笛打点监控装置,在通过道口、隧道、桥梁和施工作业地点时,要按规定鸣笛;运行中发现线路上有人行走或横越线路时,要立即鸣笛;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要果断采取停车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提速区段要按道部要求全部取消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改为立交。
暂时拆除不了的平交道口要全部按照有人看守道口标准进行完善,上齐报警设备、遮断信号和道口防撞装置。
车站内平过道必须与车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平过道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站内为通过行李车、邮政车和售货车设置的平过道,须安装活动栏木,二十四小时有人监护。
二、路外安全管理及路外安全宣传
(一)按照道部和的要求,各路办事处安监室要配置专职路外安全监察,站、段要配置专职(兼职)路外安全员,做到人员、设备齐全,经费足额用于路外安全工作。
(二)各路办事处配备路外安全宣传专用汽车,由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直接领导;在业务上受路外监察指导,对或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领导负责。
1.安全宣传专用汽车属于生产用车,统一命名为“安全宣传专用车”,车上应装有固定明显标牌。
2.每个安全宣传车(队)要配有车(队)长、司机、放映员等工作人员,由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情况,本着精干的原则具体核定,列为行车安全人员。
3.安全宣传车(队)的宣传经费、设备维修费、工具备品购置费、大修更新改造、汽车和发电机用油等,应事先作出预算或概算,纳入年度计划。
如临时有特殊需要,还可列专项费用,报请长批准。
(三)广泛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安全监察、公安、宣传、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管内路内外伤亡情况,制定年度路外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电影、幻灯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国家关于路路外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路外安全基本常识。
要定期深入沿线农村、厂矿、学校,加强对沿线村民、中小学生及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做到日常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提速干线要利用各种形式每月宣传一次,其他干线每季宣传一次。
每年大的节日前后,要增加宣传次数。
宣传天数一般不得少于全年的二分之一。
(四)杜绝机动车辆和人、畜上道。
每年由安全监察室牵头,指派安全监控大队负责,组织公安、工务、车务等部门深入沿线检查,与饲养大牲畜和羊群的农民户、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安全包保协议,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五)加强提速区段的护网建设和保养工作。
各工务段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对护网进行防护、维修,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管理。
对故意破坏护网的行为或人员,要及时通报或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确保提速干线的行车安全。
(六)各相关站段要在所管辖的主要道口、桥涵、路堤、护坡、车站建立宣传牌和警示标语,对过往的行人提出警示,注意安全,确保路运输安全正点。
三、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界定
(一)路外伤亡责任界定
1.凡在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给路造成损失的,追究肇事者相应责任。
(1)在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路道口。
2.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监护人负责。
3.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
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运行中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人员认真落实作业标准。
路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
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路职工失职行为造成的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二)道口交通肇事责任界定
1.各种机动车辆、行人通过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冒险抢越。
凡通过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
非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
任何单位都不许在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3.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扰乱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路行车安全等行为,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
四、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通报和调查处理
(一)发生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要及时通报,车站值班员接到路外伤亡、交通肇事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再通知有关部门。
在区间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
(二)各安全监控大队、站段要加强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报告工作。
发生路外交通事故,所管站段要在10分钟内报告安全监控大队,安全监控大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要在15分钟内报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派员前往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三)在站内或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车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路公安派出所和有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同时,按有关规定通知地方有关部门,由地方和路共同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路正常行车。
发生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时,应及时逐级报告、省、市、自治区和公安部门。
(四)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在站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车站站长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在区间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组织妥善处理,对伤者进行现场救护或送就近医院抢救;死者做成标记移出线路外,迅速恢复正常行车,到达前方站后报告车站值班员。
对当时没有察觉的伤亡事故,巡道工和其他人员发觉时,应及时报告邻近车站。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研究防范措施,做出处理决定,并由有关方面监督执行。
发生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影响站段安全成绩),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各安全监控大队或站(段)主持,路公安、有关业务单位,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多人伤亡重大事故(属责任事故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由路安全监察室主持,路公安、有关站段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遇有火车与机动车相撞时,须通知当地交通部门参加。
五、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事故费的支出和收缴
(一)凡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死者的殡葬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
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不得拖延,拒不出院者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
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伤残程度,由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所发生的费用由站段垫付,结案后安全监控大队负责路外人员以安监报-5,上报路安全监察室,审批加盖“路外伤亡事故处理专用章”,由路财务处列销。
(二)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由下列直接关系单位负责,按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决定,处理善后和垫付款工作。
1.站界内(包含专用线)由车站;
2.区间由机车所属段;
3.段管线由所属段;
4.客车由客运乘务员所属段;
5.轨道车、动车由该车所属段;
6.有人看守道口由看守员所属段;
7.外机车发生伤亡事故由所辖站;
8.巡道员或其他人员发现的伤亡人员,不能确定关系单位时由所辖站。
(三)凡属于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殡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参照《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四)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特殊情况的路外伤亡事故,可酌情增加救济补助金额,具体数额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议定,报有关部门核定。
(五)凡借路自杀、他杀,或利用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路不承担任何费用,且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补助;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无人认领的尸体,由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路部门承担。
(七)交通肇事造成的路机车、车辆、线路设备损失费,由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安全监控大队路外安全监察负责上报,路安全监察室审批盖章,路财务处列销。
(八)路外责任事故赔偿费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收缴,逐级及时收缴、及时结算。
实际收缴的赔偿费80%上缴路,站段留用20%。
(九)路收缴的赔偿款,作为路外宣传费用(包括公安部门)、事故损失费用冲销及防止和处理路外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奖励费用,每月评比奖励一次。
路款额由安全监察室、财务处掌握使用。
站段留用的赔偿款,作为奖励路外宣传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防止和处理路外伤亡事故有功人员奖励费用,专款专用。
六、路外伤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统计管理
(一)各安全监控大队要加强路外伤及道口事故的统计、报表工作,严格按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安监函[2003]14号)要求,配备专用微机,作为路外伤及道口交通肇事统计报表的专用工具,与道部联网,互通信息,做到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二)各安全监控大队要认真贯彻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安监函[2003]14号)要求,推行路外伤及道口事故“一事一栏”和“一事一案”管理办法。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由各安全监控大队专职路外监察负责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及时准确的上报路安全监察室。
七、加强地方路路外伤亡事故及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地方路道口安全管理。
根据《路法》、《合资路与地方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路对管内各地方路道口安全的监管责任,各相关站段受指派,定期对地方路道口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需整改问题,监督整改结果。
(二)各地方路公司、分公司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道口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道口安全。
(三)各地方路公司要按要求改进和完善道口设备、设施。
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标志齐全,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要齐全、醒目;有人看守道口要安设报警装置、栏杆、预警、电台等设施。
对主要干线平交道口要有计划的逐步改为立交。
(四)各地方路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七部委下发的《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路线路规范》,道口的坡度、了望条件及道口平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的须及时整改。
(五)各地方路公司要认真做好路外宣传工作,要定期深入工厂、学校、农村,开展宣传《路法》、《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路安全常识,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提高对路安全的认识。
(六)各地方路公司要在所管辖的路桥梁、道口、车站建立宣传标语、警示牌,作为长期的宣传警示工具,使广大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各地方路公司要加强道口交通肇事的统计报告工作,发生重大道口交通肇事时,须在20分钟之内通知安全监察室及相关路单位,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材料。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前发《关于转发国务院转发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及我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安[1997]667号)、《关于重新修订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及我补充规定》(安[1984]301号)、《转发道部重新修订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及我补充规定》(安[1980]40号)、《转发道部“关于补充修订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人[1985]93号),安电[1991]第683号同时废止
运输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并遵守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保持车辆清洁,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3、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4、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5、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6、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7、爱护车辆,加强车辆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高速服务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以服务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网络,做到职责分明,层层落实;
第二条 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第三条 按规定发放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不准改制、变卖和不按规定穿戴,凡属设备防护装置,任何人不得擅自转移和拆除。
未经操作者的许可,不得操作不熟悉的设备、车辆,严禁带病操作;
第四条 建立各工种和维修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开展岗位练兵,及时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第五条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对安全的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整改措施,把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杜绝人身伤亡
和重大事故的发生,抓好事故的及时分析处理,做好事故检查处理记录,建立考核制度,做到奖罚严明。
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2)、严禁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持私证的人驾驶;
(3)、严禁相互转驾车辆。
更换车辆和驾驶员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原车驾驶员应向接车人交代车辆技术状况;
(4)、严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严禁私拉乱跑,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车辆,属矿区的须持有经矿区主要领导签字的派车单,属煤矿行政办公室的须持有经相关领导签字的派车单。
(6)、对车辆所用油料、配件、随车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馈赠他人或盗卖;
(7)、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9)、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10)、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11)、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2)、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3)、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驶煤矿生产辅助和后勤车辆。
站务人员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为了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站务操作,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从源头上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和站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方面:
1、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车站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年无违规操作行为的,车站按其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数额的100﹪给予。
2、在工作现场,对能及时纠正和制止或检举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或险情,表现突出的,车站要予以通报表扬,并予以适当的物质鼓励。
3、具备前两项条件可以参加车站年度先进评比。
二、惩罚方面:
有下列行为的,没有发生安全责任的,一次以100元罚款,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比。
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没收安全保证金全额,取消年度安全兑现奖。
同时,并予行政处分,严重的停职停薪,解除劳动合同。
(一)、调度员
1、未按《客运车辆报班审核制度》查看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安全例检合格单原件的进行报班的,不符合报派条件的车辆准予报班的。
2、未按规定填写报班审核登记表的。
3、未按规定要求当班驾驶员报班时亲笔签字的。
4、未按规定建立进站车辆和驾驶员档案的。
5、进站车辆和驾驶员档案不齐全、真实有效的。
6、报班登记表未按规定期限(三年)整理归档,装订保存的。
7、在己知行车区域气候恶劣不宜行车情况下,仍安排班次班派车的。
8、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班线车辆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驾驶员,仍给予报派的。
9、超长途客车报班时未按规定查看驾驶员途中强制休息点休息记录的。
(二)、查危安检员
1、未按车站三品检查登记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生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行包,经安检仪通道进入发车站台的。
2、因工作失职未实行开包检查,放任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行包进入发车站台的。
3、不按规定填写三品检查记录表或记录表未按规定汇总装订保管的(保管期为三年)。
4、查获危禁品未按规定填写处理记录,未按规定上缴、擅自处理的。
(三)、检票员
1、把关不严,放任未经检查的行包经检检票口进入发车站台的。
2、未按当班车核定座位检票上车核实人数,签发路单,造成超员的。
3、对车上无票人员和未经检查的行包不予制止和检查纠正的。
(四)进站口(发车区进场口)管理员
1、未按三不进站要求把关,放任无关车辆进站(场)的。
2、放任三品进站入场的。
3、放任无关(非工作人员)人员由车辆进站口或入场口通道通行的。
4、放任进站通道车辆逆向通行的。
(五)车场现场管理员
1、未履行职责,造成车辆乱停乱放车场通道堵塞的。
2、对现场违规明火作业、场内修车、打黄油、不予制止的。
3、车辆进场未及时引导指挥入库的。
(六)小件寄存行包托运员
1、小件行李寄存保管员未履行检查手续寄存三品的。
2、行包托运未履行检查手续,办理托运的。
(七)出站安全检查员
1、放任车辆出站、通道无关人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通行或人力车、电动车、机动车辆逆向通行的。
2、在当班车出站时,未上车清点核对车上乘载人数及造成超员车出站的。
3、未认真检查行李架行李超高、超重及车厢内客货混装车辆放行出站的。
4、当班驾驶员(400公里以上,超长途或高速公路600公里以
上,客运班车,必须有双班驾驶员签字),未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而放行出站的或出现他人代签的。
5、将未按规定配足驾驶员人数的当班车辆放行出站的。
6、未按规定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的。
7、出站检查登记表未按要求汇总、装订、按期限保存的(保存期限应为三年)。
8、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致使未经车站报派程序的车辆载客出站的。
(八)夜间保卫人员
1、夜间车辆停放堵塞安全通道的。
2、未按要求填写驻夜车辆登记表信息内容不齐全的。
三、1、无故不参加当月安全学习会议的,处以100元罚款,同时要进行补课。
2、违反车站劳动纪律的,按车站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处罚。
安全科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站内客运安全生产,当好站长助手,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2)、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3)、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4)、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6)、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7)、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8)、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证件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的证照管理,保障安全正常营运,营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好所持各种证照,并作如下规定:
1、凡因违章罚款,一律由司机自己承担。
2、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拒付违章罚款,证件、车辆被扣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司机承担。
3、证照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盗等,重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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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 安全 知识 企业 交接班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