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中央6台电影频道.docx
- 文档编号:559723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358.54KB
整理中央6台电影频道.docx
《整理中央6台电影频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整理中央6台电影频道.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整理中央6台电影频道
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及《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关于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及《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关于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操作规程》
2.《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关于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暂行办法》
宝安区文体旅游局
2018年11月7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操作规程2
一、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投入资助操作规程2
二、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操作规程5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10
四、产业园区承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奖励操作规程13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操作规程16
六、大型书城运营补贴操作规程19
七、优质文化创意企业成长奖励操作规程22
八、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奖励操作规程25
九、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奖励操作规程28
十、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操作规程31
十一、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操作规程34
十二、原创设计作品奖励操作规程37
十三、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操作规程41
十四、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操作规程44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47
第四章附则49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资助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受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年度规模限制。
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以安排资助:
(一)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三)经营活动中,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四)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五)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操作规程
一、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投入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对原创的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
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影视、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宝安区完成。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创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2.资助范围:
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与技术费用、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与项目相关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原创影视产品、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公映、播出、发行、商演的相关许可证、合同等证明文件;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7.费用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原创文化创意作品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
00-22:
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
00-21:
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全国二类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5.获得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
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的影视、动漫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电影(含动漫影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
(2)在宝安区原创的舞台剧。
(三)奖励标准
1.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
00-22:
00,下同)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本市其它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
00-21:
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电影(含动漫影片)在全国一类院线(上年度票房收入前5名的电影院线)公映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在全国二类院线(上年度票房收入6-10名的电影院线)公映的,给予8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非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2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5.获得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漫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主要奖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6.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7.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所获得的奖项的证书或批文(专指获奖类项目);
3.原创影视产品、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公映、播出、商演的相关许可证、合同、播放时段等证明文件;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体旅游局按规定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体旅游局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体旅游局就拟资助项目征求区安监、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的核查意见;
4.区文体旅游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奖励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文体旅游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1)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2)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或金额的,经区文体旅游局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并制发会议纪要;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1.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
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整理 中央 电影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