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校舍加固改造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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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校舍加固改造指导意见
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技术导则
(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
1总则……………………………………………………………
2基本规定………………………………………………………
3建筑设计………………………………………………………
4结构设计………………………………………………………
5机电设备………………………………………………………
6施工与验收……………………………………………………
1总则
1.0.1为确保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的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福建省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或多层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1.0.3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要求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规范、标准。
2基本规定
2.0.1既有建筑改建的幼儿园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2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应依据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估鉴定。
技术资料不全时应根据改造目标进行补充完善。
2.0.3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应确保结构、消防及使用安全性,应根据既有建筑实际情况并结合功能改造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2.0.4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建筑设计
3.0.1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水平承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2不应使用直接用玻璃作主要受力构件的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的玻璃栏板;
3防护栏杆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10m;
【条文说明】开敞阳台、上人平台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4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楼梯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0.2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3.0.3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底层;
(2)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用隔离措施;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条文说明】由于建筑物底层有其他部分的出入口,托儿所、幼儿园不设独立出入口,可能会与其他出入的人员交叉,不利于儿童的出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2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说明:
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不利。
3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条文说明】建筑物的地下室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
如果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护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儿生活用房,如设备用房、库房、工作人员厨房、餐厅等房间。
4活动室、卧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的双扇平开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门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扶手;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门下不应设置门槛。
4结构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改造前应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可靠性鉴定。
4.1.2结构整体改造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应进行抗震鉴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其后续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确定。
结构经改造且未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未进行抗震鉴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时,房屋后续使用年限不得延长。
4.1.3幼儿园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4.1.4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等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4.1.5采取增设减震、隔震和消能支撑的改造措施时,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等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4.1.6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应注重概念设计,具体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固方案应根据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对于改造后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的幼儿园,宜采取增设减震、隔震和消能支撑的改造措施。
【条文说明】:
改造后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的幼儿园建筑时,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主体结构加固难度和工程量均很大。
合理采取增设减震、隔震和消能支撑的改造措施时,可以减小地震作用,同时最大可降低一度的抗震构造要求,可以有效减小加固难度和工程量。
2当结构构件不满足承载力或正常使用要求时,应根据构件实际受力情况,采取对原结构损伤少、方便施工的加固措施。
宜优先采用增设抗震墙、支撑等改变结构体系,减少构件加固量的方法。
3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4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5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6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4.1.7加固设计可按下列原则进行结构计算:
1应采取符合加固后结构实际情况的计算简图与计算参数,包括:
实际的截面尺寸、钢筋有效截面、实际偏心荷载和构件实际挠度产生的附加内力等,对新增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需考虑应变滞后的二次受力影响。
2抗震验算优先采用与抗震鉴定方法相同的简化方法。
3对局部加固的结构,当加固后结构刚度不超过加固前的10%或者重力荷载的变化不超过5%时,可不再进行整体结构的抗震分析。
4.1.8当常规加固方法难以满足有关规范的抗震要求时,也可按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进行性能化加固设计,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采取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措施,其加固改造方案应进行专项论证。
4.2地基和基础
4.2.1当缺失地质勘察资料或资料不足时,宜补充勘察;当场地条件不适宜补充勘察时,如有可靠依据可参考相邻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
4.2.2当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的规定进行加固。
4.2.3当地基不均匀沉降超过现行规范规定时,应根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的规定进行基础纠倾加固。
4.2.4新建基础应考虑其对原基础的影响,除满足地基承载力外,尚应按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4.2.5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10%以内,宜优先考虑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方法进行加固。
2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或建筑已出现明显的因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的倾斜、开裂等特征现象时,应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处理。
4.2.6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增设刚性地坪或在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的方法进行加固。
4.2.7当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陷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当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中等时,可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4.3主体结构
4.3.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加固改造设计,应根据既有建筑原设计文件、改建方案及其荷载变化情况、结构可靠性与抗震性能鉴定的结论等技术资料,针对结构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加固措施,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消能减震技术进行加固改造、结构的抗震性能明显提高时,主体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可适当降低,降低程度可根据消能减震结构地震影响系数与不设置消能减震装置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之比确定,最大降低程度应控制在1度以内。
2当采用隔震技术进行加固改造,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可适当降低对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1度,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3框架结构中的单向框架应加固,可改为双向框架,或采取加强楼、屋盖整体性且同时增设抗震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的措施。
4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单跨框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抗震墙、翼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或将单跨框架改为多跨框架。
5当构件的纵筋或箍筋不足时,可采用型钢加固、扩大截面加固或采用表面粘贴钢板、粘贴碳纤维复合材加固的方法。
6当结构的总体刚度较弱、地震作用下变形过大、或有显著的扭转效应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也可设置钢支撑加固。
7当构件有局部损伤时,应首先恢复其原有承载力,然后再做相应的抗震加固,避免原构件内部原有损伤使新增加固措施不能收到预期效果。
对局部损伤可采用细石混凝土修复;出现裂缝时,可灌注灌缝材料等补强。
8当框架柱实际受弯承载力的关系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型钢加固、扩大截面加固或采用表面粘贴钢板等加固框架柱,也可通过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确定对策。
9框架柱轴压比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扩大截面法进行加固。
10填充墙与框架柱连接不良时,可增设拉结筋;与框架梁连接不良时,可在墙顶增设钢夹套与梁拉结。
11女儿墙等易倒塌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选择降低高度的方案,也可结合维修增加锚固措施。
12原墙体或各类平台布置所形成的短柱或柱子附加内力过大时,可采取剔缝分开、改变布置或加强相应柱子的处理方案。
13墙体、楼板开洞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进行受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梁或其他补强加固措施。
14对框架梁的上部钢筋不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可考虑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参与工作进行计算。
15框架加固后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4.3.2建筑平面扩建时,结构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扩建结构与原结构可选用连接或脱开的形式。
扩建结构形式应根据原结构形式进行比选,采用合理的、便于施工的结构方案。
2当平面扩建结构与原结构连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以确保力的有效传递。
当连接部位的原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先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4.3.3建筑加层时,结构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加层部分的结构形式可采用设置隔振层加层、直接在原建筑物上加层、外套钢筋混凝土(钢)框架加层、外套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加层等。
2直接在原建筑物上加层时,宜采用轻型结构,原有结构的填充墙可替换成轻质隔墙。
3当采用与原结构相连加层时,应加强加层部分与原建筑之间的连接,确保力的有效传递,并根据抗震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4.4加装电梯
4.4.1加装电梯的结构形式宜选用质量轻、施工便捷的结构,可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
4.4.2加装电梯的结构宜进行多方案比选,宜选用对原结构影响小的结构形式,可选用与原结构连接或脱开的形式。
4.4.3加装电梯部分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4.4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的相关部位进行局部承载能力验算,并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
4.4.5加装电梯结构与原结构相连时,应优先采用消能部件,并应进行整体结构抗震性能分析。
5机电设备
5.1给排水设计
5.1.1既有建筑改造前,应根据改造后的功能要求,依据现行规范标准,对给水排水、消防等的容量及系统配置进行核算和设计,同时复核现有各设备和系统,制定相应的改造措施,必要时应同步进行原系统及管网改造。
5.1.2 既有建筑设备改造和选型应注重节能、减振、降噪。
新增设备荷载较大时须进行结构验算,并应根据结构验算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5.1.3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
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的规定。
5.1.4改建建筑供水设施应设置水表。
5.1.5不满足使用功能的给排水管材应更换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管材。
5.1.6当保留原有排水管道系统时,原有扣碗式地漏应进行改造,加装水封芯;更新的排水管道系统上不得设置水封芯式地漏;应优先选用磁性密封防涸地漏,地面有排水时能利用水的重力打开排水,排完积水后能利用永磁铁磁性自动恢复密封。
5.1.7既有建筑改建为幼儿园时,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
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5.1.8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灭火器。
5.1.9非传统水源不应用于幼儿园的冲厕用水。
5.2电气设计
5.2.1应在对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勘察的基础上,根据改建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供配电和防雷系统设计,且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加装电梯的电气配套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梯配电应设专用供电回路和专用电度表;
2既有建筑内部配电系统不作改造时,电梯可由外部专用回路供电;
3电梯配电箱宜设置在电梯机房或地上一层建筑物内。
当须设置在室外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6,并应加安全防护锁;
4无机房电梯的配电箱总开关应具备剩余电流保护和报警功能,其他类型电梯的配电箱总开关宜具备剩余电流保护和报警功能。
报警信号应传输至值班场所。
无值班场所的,应在一层入口设置声光警报器;
5电梯轿厢内应设置可与值班场所通信的应急呼叫设备。
无值班场所的,应在一层入口设置声光警报器;
6电梯井道内应设置检修照明设备和插座。
5.2.3建筑的疏散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疏散场所地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0Lx;
2应采用蓄电池作疏散照明的自备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条文说明】:
参照《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关于幼儿园建筑疏散照明的相关规定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关于疏散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能更好保证其可靠性的条文说明,考虑既有建筑改建幼儿园建筑疏散照明的重要性、建筑规模不会太大等特点,本条规定有利于建筑物疏散安全,在工程中也容易执行。
5.2.4改建建筑物的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线、电缆,并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或无烟无卤电线、电缆。
5.2.5电线电缆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地板内以及电线明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采用金属线槽等保护措施。
5.2.6设置洗浴设备的卫生间改造时,卫生间内应作局部等电位连接。
5.2.7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中型及以上幼儿园,应设置剩余电流式和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福建省地方标准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旅馆建筑、300床以上幼儿园、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公共建筑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参考国家防火规范关于大、中型(6-9班)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
5.2.8采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厨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当设置有紧急切断阀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与之连锁。
5.2.9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3通风、空调、燃气设计
5.3.1建筑内公用卫生间,应采用机械排风设施或预留机械排风出口条件。
卫生间机械排风系统及厨房排油烟系统应具备防回流功能。
竖向风管应在竖井内,且竖井井壁耐火时间不应小于1小时,横管接入竖井处应有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无排放通道时将对室内环境产生很大影响。
无外窗卫生间无法直接对室外通风换气。
设置排风竖井将有害气体从屋顶排出,并且竖井应该有防止回流构造,防止相邻房间窜味。
机械排风装置根据房间换气需要设置。
5.3.2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地区的建筑,应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建筑内的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要求环境标准也越来越高。
生活环境备受家长关注,夏季炎热地区的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5.3.3空调设备室外机位置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末端布置应形成合理的气流组织,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环境噪声、节能措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技术要求。
【条文说明】:
采用分体空调时,空调室外机对建筑物外形美观有一定影响。
空调冷凝水随意排放,一是影响环境;二是对建筑物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在建筑设计时就应该统一规划室外机位置;空调冷凝水有组织排放。
5.3.4空调室外机布置的位置及设置高度应考虑保证经过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幼儿园的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5.3.5卫生间以及无外窗的厨房禁止设置燃气管道和设备。
燃气敷设穿越室内的部分应设套管保护。
相对密度(空气等于1)大于等于0.75的燃气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条文说明】:
本条对地下室等危险部位使用燃气时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我国上海、深圳等城市的经验。
5.3.6严禁在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室外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
5.3.7严禁在地下室、主要使用功能房间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有良好平时机械通风及防爆事故通风系统。
【条文说明】:
放散物包含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时,应采取防爆通风设备。
5.3.8建筑内公共厨房不具备直接对外的可开启外窗条件时,应设置燃气防爆事故通风系统,防爆通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条文说明】:
当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静电放电,即产生静电火花,使可燃或爆炸危险物质有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可能;管内沉积不易导电的物质和会妨碍静电导出接地,有在管内产生火花的可能。
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有效办法是防止其积聚,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电阻率小于106Ω·cm)的材料接地。
因此做了如条文中的有关规定。
法兰跨接系指风管法兰连接时,两法兰之间须用金属线搭接。
5.3.9建筑内的水泵和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5.3.10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防排烟及事故通风通道及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条文说明】:
地震灾害极易伴随火灾发生,防排烟系统是为了保障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之一,要求防排烟设备和管道与建筑主体紧固固定,避免因地震晃动等造成的脱落等破坏。
地震也容易导致建筑内使用有危害气体的场所发生泄漏事故,对人员产生危害,要求事故通风系统在建筑主体未发生坍塌时,能够迅速恢复运转把有害气体排出室外,避免二次危害。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其设备的支吊架严格采用具有抗震功能的支吊架,按技术要求采购及安装。
5.3.11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年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6施工与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改造施工应由具有相应专项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深化设计的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深化设计能力,深化设计文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6.1.2改造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可能发生的危害、灾害与突发生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6.1.3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及周边的安全状况进行核查。
若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有严重缺陷或袍气、燃气设施危及施工安全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在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1.4涉及地下施工时,应事先对施工影响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排查。
6.1.5改造施工宜按照绿色施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6.2工程施工
6.2.1改造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
6.2.2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交底。
6.2.3燃气、电气工程拆除前,应编制拆除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审批。
6.2.4改造施工中,如遇楼板开洞、墙体开洞或拆墙托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编制施工专项方案;
2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监测;
3应严格遵照合理的施工顺序施工。
6.2.5改造施工期间的堆放荷载应严格控制,不得大于原设计承载能力;出现结构性损伤的部位,在修复加固前不得进行施工堆载。
6.2.6改造施工时,宜根据工程需要开展施工测量。
6.2.7改造引起荷载增加以及加层、平面扩建或加装电梯等改造时,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建筑物的沉降变化进行监测。
6.2.8改造施工宜采用下列绿色施工措施:
1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防止对道路的污染,减少道路扬尘。
对施工地段定期洒水,避免扬尘。
2设置施工面围护,悬挂标识牌,临边洞口做好防护隔离。
3控制噪声和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规定。
4施工现场加强对废水、污水的管理。
废水、废弃涂料和胶料排入下水管道前进行统一处理。
5夜间施工避免噪声、光污染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
6施工现场对场地已有的绿化采取保护措施。
7施工后地表恢复原样。
6.2.9改造施工需进行管线移位时,应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6.2.10改造施工时应对主结构、设备设施和装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采取振动大或可能造成较大破坏的施工工艺。
6.3工程验收
6.3.1改造工程验收时,各分部、子分部、分项和检验批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如涉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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