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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历年试题
一、填空
(萨维民)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建立了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的客体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
在一成员国已成立的驰名商标无须在另一成员国注册,即可获得(自动)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TR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这标志着国际私法的诞生。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
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世纪末叶以前,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CIF易术语表述货物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
“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之为(连接点)。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可划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德国、奥地利等一些国家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驳)。
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冲突规范)。
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法律
国民待遇主要指给予外国(自然人)的待遇,后来扩及至外国的法人、船舶和物品。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合同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一个重要不同点是,合同是一种合意之债,侵权是一种(法定)之债。
将一个合同中的几个方面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分割论)。
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欧洲大陆一些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在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法官)负责查明。
普通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确定外国法内容时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将合同按不同部分作以划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同一论)主张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一个法律。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除必要的经济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条件。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之一必定与外国有关系。
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法院地法)。
受惠国享受最惠国的权利,只能来自施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有效的(条约)。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
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力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外国人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成员国。
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
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法律处理。
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
(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
物权依物这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
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即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
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英美票据法体系国家主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
在FOB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及风险是以(船舷)作为分界线的。
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阿里)提出来的.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创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
“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又不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实施申请。
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不动产物权一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
二、判断题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X)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
(√)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辖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X)
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
(X)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
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
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
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
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
2000年10月,吴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
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虽然吴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
奥地利、德国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X)
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X)
财产所在地法,这是继承的“同一制”。
(×)
冲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直接调整。
(×)
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X)
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末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
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
当事人没有,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X)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选择一审法院,而不能协议选择二审法院。
(√)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变更专属管辖。
(√)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庭可以受理案件。
(×)
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都可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向法院提起诉讼。
(×)
对冲突规范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的唯一方法是增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X)。
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X)
对死者的遗产不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也不论遗产位于何地,其继承者都适用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
对于领事婚姻,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使领馆在我国不举办领事婚姻的,我国在该国也不举办领事婚姻。
(√)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法确定。
(√)
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
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应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以不对案件进行识别。
(X)
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法律制度。
(√)
各国普遍承认不动产案件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专属管辖案件。
(√)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
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
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X)
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作法是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
国际油污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之间依该公约的规定确定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教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X)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
(√)
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X)
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是涉外遗产继承的“区别制”。
(√)
凯弗斯创立了本地法说。
(X)
离婚案件各国多适用法院地法,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法律多为强行法,涉及一国民族习俗、伦理观念、公共秩序。
(√)
里斯在国际扎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里斯这—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X)
联邦制国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而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X)
两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我国某港口发生碰撞,此案在我国法院审理只能适用我国法,而不能适用巴拿马法律。
(×)
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业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
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
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
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
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
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
(×)
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
“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
如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
(√)
统一实体规范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
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该外国人的属人法确定。
(√)
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确定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
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确定,诉讼权利能力一般由属人法确定。
(X)
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可以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
(×)
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
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
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X)。
我国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
(X)
我国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的是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
(√)
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
(√)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目桂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在婚姻形式要件方面,可以采用婚姻登记方式,也可以采用宗教的方式结婚。
(×)
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
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我国在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华盛顿公约》时提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
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性委托代理制度。
(×)
我国在涉外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同一制”。
(×)
无限意思自治原剧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
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
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75条第2款规定:
“本法令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发生而未经确定判决的有关法律关系的争议。
”这一规定表明该法有溯及力。
(√)
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
由当事人从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
育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X)
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领事代理也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
在我国,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
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X)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
1998年吴某到美留学。
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
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
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
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8题,计18分)
(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敏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冲突规范。
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自动获得保护)。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
“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DEQ贸易术语作了修改,根据新的贸易术语,适用DEQ时,进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FAS贸易作了修改,根据该贸易术语,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应风险由(买方)承担。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方式进行修改,现在当事人权利义务采用(对应)方式加以规定。
《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是(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
“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
这表明日本(接受反致)。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排除反致、允许转致)。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
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这是一条(国民待遇)的规定。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
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
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
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
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
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
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
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
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人学资格。
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本地法说的创立人是(库克)。
采出生地原则确定的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无国籍,这构成国籍(消极冲突)。
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出生地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这形成了国籍的(积极冲突)。
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一个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一张主张是(适用未被承认国家的法律)。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船旗国法)来调整。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的法律。
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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