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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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阜工园字〔2011〕35号签发:
史海生
关于废止《新疆阜康重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出台《新疆阜康产业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新疆阜康重化工业园区更名为新疆阜康产业园的批复》(新政函〔2011〕56号)文件,新疆阜康重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更名为新疆阜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国家明确指出了实现转型升级,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及技术升级等,并提出要发展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产业园迎来了大开放、大发展、大建设的最佳历史机遇期,目前产业园已从招商引资升级到招商选资阶段,为切实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结合过去几年招商实际,企业对产业园土地优惠政策关注度较高,对财税优惠政策关注度较少,当前国家对土地施行严管严批,且每年对土地进行评估,原有优惠政策与发展现状不相符,兑现难度较大,不便实施。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废止《新疆阜康重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阜党发[2009]37号)文件,出台《新疆阜康产业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妥否,请批示。
附件1:
《新疆阜康产业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附件2:
《新疆阜康产业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3:
《关于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地价及有关问题的意见》(阜政发[2010]77号)
附件4:
缴费通知(样本)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
阜康招商引资政策请示
主送:
市人民政府存档
(一)
新疆阜康产业园管委会综合办公室2011年4月20日
附件1:
新疆阜康产业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新疆阜康重化工业园区更名为阜康产业园的批复》(新政函〔2011〕56号)文件,新疆阜康重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更名为阜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为切实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循环经济产业项目及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化产业项目,根据国家、区、州促进对外开放有关规定,结合阜康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执行国家、区、州有关优惠政策基础上,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必须对阜康经济发展起到辐射、拉动作用。
第二条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重点扶持有色金属冶炼精深加工、煤电煤化工、石油天然气开采加工、新型建材及机械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和相关联的循环综合利用类开发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鼓励各类进驻产业园的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三条产业园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招商引资和西部大开发等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对经认定的在新疆阜康产业园从事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自动化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由市政府单独制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为项目提供服务。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土地出让价格依据当年市政府按照土地评估价出台的指导价执行,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为准。
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必须符合《阜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拟供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备案或核准内容及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享受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为加快阜康市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申报审批手续,使项目能够尽早依法开工建设,所有入驻产业园项目,在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建设用地报件前,需缴纳1.5万元/亩定金,待土地招拍挂揭拍后可转为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产业园企业均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负责及时落实到位。
第八条产业园内的纳税大户,阜康市将按比例进行重奖。
第四章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政策
第九条除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明令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五章旅游优惠政策
第十条产业园企业职工可享受乌昌本地居民旅游优惠政策,凭有效证明可办理天池景区年卡。
第十一条产业园重点企业可在门票处办理记账签单业务。
企业贵宾前往天池,可享受贵宾待遇,并实行“绿色通道”。
第六章水、电政策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产业园内道路、水、电均由产业园配套建设;产业园内企业供水价格按昌吉州发改委批复价格执行;产业园内企业电价执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第七章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名牌奖励政策:
凡入驻我市产业园的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者具备一项即可);对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者具备一项即可)。
第十四条引资奖励政策
1、以商招商、中介代理招商及自然人引资成功者,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奖励,奖金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0.05%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引进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奖金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0.1%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成功引进中国、世界500强企业,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每引进一家,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再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创新奖励政策:
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获得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成立自治区级科技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以各种形式参与产业园建设,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参照《阜康市招才引智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服务保障与承诺
第十七条由阜康市政务中心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理,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论证、程序相对复杂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当日办结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九条产业园实行封闭管理,除安全、环保检查外,任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产业园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入驻产业园的企业职工,凭有效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入驻产业园企业职工的子女,凭有效证明,可在当地入托、入学,与本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凡产业园企业中为阜康市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阜康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三条阜康市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为投资企业提供招聘服务。
第二十四条入驻产业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如被侵犯,可直接向产业园、招商局、机关效能中心投诉。
一经查实,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并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企业生活基地,阜康市给予政策优惠。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引导企业入驻产业园,产业园外企业一律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新疆阜康产业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在产业园投资新建项目、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的项目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必须符合《阜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拟供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建设项目必须按项目备案或核准内容及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且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的鼓励类项目(若国家发改委出台新的产业结构指导目录,按新出台的执行),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享受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条为加快阜康市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申报审批手续,使项目能够尽早依法开工建设,所有入驻产业园企业,在与阜康市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后,由市国土部门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建设用地报件前,需缴纳1.5万元/亩定金(报批建设用地的成本价),待土地招拍挂揭拍后可转为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缴纳。
第三条土地出让价格依据当年市政府按照土地评估价出台的指导价执行,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为准,入驻产业园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投资强度、审批投资强度及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格三种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一)项目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际投资强度,享受优惠政策:
(1)根据不同投资强度按如下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1.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土地出让金按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一次性全部缴纳。
2.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土地出让金按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一期缴纳50%,剩余部分在一年内全部缴纳。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一期缴纳50%,剩余部分在两年内全部缴纳。
(2)项目按实际投资强度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审定后,根据不同投资强度,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同比例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1.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1倍—2倍(含2倍)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二级标准,阜康市政府将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5%奖励给企业;
2.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2倍—3倍(含3倍)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二级标准,阜康市政府将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奖励给企业;
3.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3倍以上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二级标准,阜康市政府将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奖励给企业。
(二)项目暂按审批文件中确定的投资强度或与阜康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投资强度执行,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地出让价格依据当年市政府按照土地评估价出台的指导价执行,并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一次性缴纳。
(2)项目在开工建设到竣工投产,阜康市政府将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与合同确定差额部分的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1.项目在开工建设后,阜康市政府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与合同确定差额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
2.项目在完成主体工程后,阜康市政府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与合同确定差额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3.项目在竣工投产后,阜康市政府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与合同确定差额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
(3)项目在竣工投产后,并经验收审定后,若投资强度达不到标准的,将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全额缴纳,并收缴相关滞纳金。
(三)项目按《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中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地出让价格依据当年市政府按照土地评估价出台的指导价执行,并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一次性缴纳。
(2)项目开工建设后,阜康市政府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与投资强度确定价格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凡在产业园投资新建项目(自201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的项目在建成投产验收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达不到标准的,将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全额缴纳,并收缴相关滞纳金。
第七条对经认定的在新疆阜康产业园从事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自动化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报批建设用地的成本价(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未利用土地管理费、草场补偿费)。
第八条为鼓励引导企业入驻产业园,产业园外企业一律不享受本土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新疆阜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编号:
××
缴费通知(样本)
××××××公司:
你厂申请建设年产××××××××项目用地,拟选址位于新疆阜康产业园××××,根据《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核算,可供应土地面积××亩。
为加快阜康市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申报审批手续,使项目能够尽早依法开工建设,经阜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申请开工建设项目需按照1.5万元/亩缴纳定金。
请你公司于××××年××月××日前向阜康市财政局缴纳开工建设定金××万元,市人民政府上报该宗用地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届时未能缴纳定金,市人民政府不予报批项目用地。
财政局账号:
阜康市农村信用社81100022272
财政局联系人:
孟庆梅(电话:
)
产业园联系人:
杨丽娟(电话: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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