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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一、证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要练说,先练胆。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例如:
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车船票,机票,入场券;存折,邮票等。
证券上的两种权利:
1)证券所有权:
持有人对构成证券的物质的所有权。
2)证券权利:
持有人依证券上记载的内容而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证券的特征:
1)财产性权利凭证(不表彰人身权)
2)资本性权利凭证
3)要式性权利凭证(书面,法定格式要求)
4)占有性权利凭证:
行使权利----占有
移转权利----交付
(区分股票,票据)权利发生----作成证券
5)流通性权利凭证
6)收益性权利凭证:
股票----股利(股息+红利)
债券----利息收入
转让处分证券----换取对价
证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即证券的权利表彰性。
(2)证券的营利性,即持券人购买和转让证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的投资收益。
(3)证券的流通性,即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和买卖。
(4)证券的合法性,即证券的格式、发行和交易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5)证券是载明券面面值的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
(一)一般分类
1、有价证券:
具有财产价值,能够给证券持有人带来预期收益的证券.
----广义:
资本证券(股票,债券)
货币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商品证券(仓单,提单)
----狭义:
资本证券表
2、无价证券:
本身不给证券持有人带来定期的收益,只明有持人能够行使一定的权利,实现一定的目的或利益,义务人向持有人履行义务即可免责.
----从权利角度观之:
资格证券
----从义务角度观之:
免责证券
有价证券:
(1)货币证券----因商品买卖而发生的,表示索取与商品等值的货币的证券,发挥货币的支付手段作用.
----主要指商业票据
----票据法调整
(2)资本证券----随着借贷资本产生的,表明权利人索取与其出资的资本额相应利益的权利凭证.
----主要指股票,债券
----公司法,证券法调整
(3)商品证券----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
----主要指提单,仓单
附:
证券与证书
1)证书应属于证券的一种(台湾史尚宽)
2)证书不属于证券(谢怀轼)
证书:
记载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
例如:
出生,死亡证书,结婚证书,毕业证书
借据,合同书等.
*证书仅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不能直接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无.如结婚证书的灭失,并不否认婚姻关系的存在.
*证券不仅记载并证明一定的权利,其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证券与权利不可分,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证券遗失,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等.
(二)证券法的分类
证券法第2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目前主要指非公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券,新股认购权证书,金融债券等.
1、股票
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普通股----优先股记名股----无记名股
面额股----无面额股
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人民币股(A股)---人民币特种股(B股,H股,N股,S股)
(1)普通股----优先股
普通股:
股东享有无特别限制的基本股东权利,且按照公司的盈利大小分配相应股息的股票.
优先股:
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
1)票面上标明”优先股”字样;
2)有固定股息,不受公司经营好坏影响;
3)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清算时,优先普通股股东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不参加公司红利分配;
5)不享有表决权,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2)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国家股:
有关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法人股:
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运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形成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
我国境内的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人民币股(A股)---人民币特种股(B股,H股,N股,S股)
1)人民币普通股(A股):
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投资者限于:
外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S股):
股份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2、债券
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定期支付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
(1)政府债券(中央,地方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
(3)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其他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债券
(5)国际债券
3、认股权证:
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特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凭证.
4、投资基金券:
由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的凭证.
2004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
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三、证券的作用
1)资本聚集作用
2)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调节资金的合理流动
----资金合理使用
3)促进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作用
4)宏观调控作用
----实现国家产业政策
----调节社会货币流通量
----吸引外资促进对外开放
四、证券法
(一)定义:
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证券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法>。
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破产法,税法,行政法等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证券的内容.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主要);
2)证券监督管理关系;
----国家对证券发行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的活动进行的协调和管理
----证券业的自律管理关系
3)因证券的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关系.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咨询,策划及其配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关系(中介机构)
----证券的评级,评估,保管,结算登记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证券法的性质
1)证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商事法中的一个单行法
----证券法是否为公司法的特别法?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质上是公司法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的延伸(赞成者)
----证券法和公司法是商法体系中两个独立的分支,两者地位相同,只是规范的对象和担负的使命不同.(反对者)
2)证券法的公法化
----既重投资者的投资权利,又重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证券法的特征
1)证券法多为强行性规范;
2)证券法多为要式性规范;
3)证券法具有技术性;
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
(五)证券法中主要包括的法律制度
1)证券发行制度(注册申报制,发行审核制)
2)信息披露制度(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公司收购报告等)
3)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和自律制度
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制度
----禁止内幕交易
----禁止操纵市场
----禁止欺诈客户
----禁止虚假陈述
(六)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第二节证券市场
引入:
证券市场
定义:
证券发行与买卖的场所.
一、证券的发行(转化的过程):
货币----生产资本
货币所有者----资本所有者
投资者的货币所有权----股权或债权
二、证券的交易:
证券的所有者不断变更的过程.
三、证券市场的特征:
1)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十分广泛;
A)居民个人;B)中央银行;C)商业银行;D)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E)企业
2)证券市场的交易具有投机性;
3)信息是证券交易中极为重要的因素;
4)证券市场交易客体均为证券;
5)证券交易具有连续性.
A)未交割之前,可以进行若干次买卖;
B)世界范围内24小时进行(东京—香港—新加坡—苏黎士—法兰克福—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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