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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收益和税务稽查
资本收益与税务稽查
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吴丹
一、资本市场基础知识
㈠IPO
IPO全称Initialpublic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通常为“一般股”。
有限责任公司IPO后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㈡二级市场与股权分置改革
⒈二级市场
⑴二级市场的概念
二级市场{Secondarymarket)是有价证券的交易场所。
二级市场是有价证券的流通市场,是发行的有价证券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
二级市场在于为有价证券提供流淌性。
保持有价证券的流淌性,是证券持有者随时能够卖掉手中的有价证券,得以变现。
(如证券持有者不能随时将自己手中的有价证券变现会造成无人购买有价证券。
)也正是因为为有价证券的变现提供了途径,因此二级市场同时能够为有价证券定价,来向证券持有者表明证券的市场价格。
⑵二级市场的功能
①促进短期闲散资金转化为长期建设资金。
②调节资金供求,引导资金流向,为商业的直接融资提供渠道。
③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能反映出整个社会的经济情况。
④维持股票的合理价格,交易自由、信息灵通、治理缜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严密的爱护
⑶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的联系
已发行的股票一经上市,就进入二级市场。
投资人依照自己的推断和需要买进和卖出股票,其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来决定,投资人在同一天中买入股票的价格是不同的。
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初级市场)关系紧密,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⒉股权分置改革
⑴股权分置与非流通股
中国的证券市场在开始之日起就存在制度设计缺陷。
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方法》规定,“依照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
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由于专门多历史缘故,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他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流通股是指能够在证券市场买卖交易的部分,也确实是能够自由流通,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依照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⑵股权分置改革与“对价”
①股权分置改革
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尝试启动时期。
随着资本市场的进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
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究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专门快停了下来。
第二时期:
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进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进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依据《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
截至2006年12月31日,累计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数己达1303家,总市值约为60504.47亿元。
约占沪、深A股总市值的98.55%,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决定性胜利。
第三时期为后股改时期,在那个时期最突出的问题是获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上市流淌给中国股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得中国股市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寒潮中雪上加霜。
为应对金融危机,提振国民信心,国际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大小非流减持套现速度的政策措施,维护了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进展,恢复了市场信心。
②对价补偿
股改对价即上市公司对流通股东回送利益的承诺,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对流通股的补偿。
Ⅰ简单对价补偿的操作标准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应该小于或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是推断各种对价支付方案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应只改变上市公司股份存量结构、幸免上市公司股份增量扩大。
这更有利于稳定目前还较难摆脱资金推动型市场特征的我国证券市场态势,同时也符合治理层提出的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前暂停市场融资与慎重“新老划断”的政策意图。
在各种方案中,派现(但应该是非流通股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来支付)、非流通股股东直接送股和缩股是符合“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应该小于或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中总股本”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因此被市场所同意。
具体地讲,符合此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必定符合以下三条差不多原则:
非流通股股东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变相扩容;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上市公司财产作为自己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对价被否决的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方案确实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得以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代价(差不多规则)。
Ⅱ大非、小非与国有股减持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
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能够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定获得流通权:
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股权分置改革后获的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按约定可分批在二级市场流通出售,形成“限售流通股”,即“大非”和“小非”、“大限”和“小限”。
小非——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
占总股本5%以内。
股改完成1年后就能够流通。
大非——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
占总股本5%—10%。
股改完成2年后就能够流通。
股改完成3年后就能够全部流通。
㈢中国特色的重要资本运作工具和概念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
这一区分要紧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
一个公司能够同时发行A、B,H股,要看具体的部门的审批。
⒈A股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昔通股票。
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一般股股票,我国A股股票市场通过几年快速进展,差不多初具规模。
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
2.B股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
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1991年底第一只B股——上海电真空B股发行上市。
它的投资人原限于: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
B股市场2001年2月19日对内地居民开放。
现时期B股的投资人,要紧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
D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只是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B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3”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持有合法外汇存款的大陆居民也可投资。
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假如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
3.H股
H股也称国企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
(因香港英文——HongKong首字母。
而称得名H股。
)H股为实物股票,实行“T+0”交割制度,无涨跌幅限制。
1993年中国在港发行青岛啤酒H股。
⑴H股的投资方法
中国地区机构投资者能够投资于H股,大陆地区个人目前尚不能直接投资于H股。
因此个人投资人能够通过基金公司间接投资H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日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假如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
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规范,依照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规范。
能够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进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
⑵H股和港股的区不
港股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
H股也称国企股,是经证监会批准,注册在内地,在香港市场上市的股票。
因香港英文名称HongKong首字母而得名H股。
因此,能够理解为H股是港股中的一部分。
H股与港股相同,也实行“T+O”交割制度,无涨跌幅限制。
可见,H股上市公司与内地关系更为紧密,其业绩增长与内地经济紧密相关。
⒋红筹股
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香港股票市场上,香港与国际的投资者把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⒌再融资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比较单一,以股权融资为主。
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有着极强的偏好。
在1998年往常,配股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唯一方式,2000年以来,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另一选择;2001年开始,可转债融资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
我国上市公司在选择再融资方式时所考虑要紧是融资的难易程度、门槛高低以及融资额大小等因素。
在核准制下,随着再融资条件更加严格,审核时刻加长,许多公司又转而采纳配股及可转债方式;由于当年可转债发行方法出台以及监管部门对券商实行通道限制制度。
可转债不占通道且不受融资间隔不低于一个会计年度的限制,使得众多公司在2001下半年以后开始推出可转债融资方式。
但就目前而言,股权融资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
⒍定向增发
在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确实是讲,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有人购头也可私募。
非公开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能够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
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lo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讲,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打算、同时差不多被大投资人所同意的上市公司,通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
⒎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ing,corporatefinance)是要紧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要紧金融中介。
在中国,投资银行的要紧代表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在线等。
二、资本运作涉及的税收政策
资本运作确实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渠道,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钞票的经营活动。
资本运作重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右边——资本项下的活动,比如上市、融资、企业兼并、债务重组和MBO等等。
(不是生产制造、库存治理、产品营销、市场开拓、品牌创建等等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经营活动)
例如:
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派送红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减少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以及风险投资等,资产重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置换、出售、转让,或对企业进行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的行为,以实现资本结构或债务结构的改善,
资本收益源于资本运作。
假如把债务重组也算作资本运作的话,资本运作方式可包括八种类型:
债务重组、股权投资、境外投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清算。
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各种资本运作的收益时,都应掌握不同年度进行的资本运作所涉及的税种和相关税收政策,熟悉不同类型资本运作所涉及的主体、资本运作的流程或环节,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扣除金额或有关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一般性税务处理(原称应税重组)和专门性税务处理(原称免税重组)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检查内容和方法。
㈠资本运作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资本运作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资本运作类型
适用文件
旧法
新法
债务重组
总局令第6号、国税发[2004]82号
财税[2009]59号、国税函[2010]79号
股权投资
财税[1995]83号、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发[1998]97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4]82号
财税[2009]59号
境外投资
财税[1997]116号
财税[2009]125号
股权收购
国税发[1997]71号、国税函发[1997]207号、国税发[2003]60号、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函[2004]390号、国税函[2008]264号
财税[2009]59号、国税函[2010]79号
资产收购
国税发[1997]71号、国税发[1998]97号、国税发[2000]118号
财税[2009]59号
企业合并
国税发[1997]71号、国税发[1998]97号、国税发[2000]119号
财税[2009]59号
企业分立
国税发[1997]71号、国税发[1998]97号、国税发[2000]119号
财税[2009]59号
企业清算
财税[2009]60号
㈡资本收益的流转税处理问题
⒈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注册名称、住宅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假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资产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⒉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
债务重组中涉及流转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需要就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
⒊股权收购
非股权支付相当于收购企业先向被收购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股权收购中假如收购企业的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内容,收购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⒋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非股权支付涉及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处理和股权收购业务相同。
此外,由于资产收购中转让企业转让了收购资产并取得了经济利益,假如转让资产涉及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内容,需要进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处理。
⒌合并与分立
企业合并是包括资产、负债、人员等在内的企业产权的转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被合并方、被合并方的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的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假如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未抵扣的进项税,能够接着在合并企业抵扣。
案例:
⒈企业差不多情况
某投资进展有限公司,2001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除外);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之间贸易及贸易项下加工整理;一般经济信息咨询居间服务(国家规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该公司通过竞拍的方式获得了数家公司的限售流通股,在2007年能够上市流通后,将所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在2007年度获得投资转让所得1468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同时,该公司2007年短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转让所得为483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为1951万元。
⒉基金买入赎回情况
该公司分不于2007年3月份、4月份、11月份、12月份分7次买入5支开放式基金,并分6次将上述基金于买入的当月赎回,每只基金买入赎回的间隔最多只是5日。
该公司一般于所买入基金预告分红的前1到几个交易日申购买入,在基金分红完成后的几个交易日内选择赎回
2007年合计买入基金的银行存款贷方支付额为5304.67万元,基金买入后分红基金额合计为1928.49万元,赎回的金额(赎回净额,扣除了手续费)为3377.70万元。
⒊该公司基金申购赎回的会计核算
将上述基金买入、分红、赎回合并成为一只基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买入基金:
借:
短期投资5304.67万元
贷:
其他货币资金5304.67万元
收到分红:
借:
其他货币资金1928.49万元
贷:
投资收益1928.49万元
赎回(出售)基金:
借:
其他货币资金3377.70万元
投资收益1926.97万元
贷:
短期投资5304.67
如此,该公司以5304.67万元的银行支付额作为基金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赎回的3377.70万元为基金投资的转让净收入,从而形成了5304.67-3377.70=1926.97万元的基金投资转让损失,1928.49万元的分红作为免税所得。
相关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财税[2002]128号
三、加强资本运作税收治理与稽查
㈠进一步加强企业注销过程中资产清算的税收监管
从目前对纳税人注销审核及检查的情况看,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的税收治理以及注销检查的成效不明显。
作为税收治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如在企业注销清算环节不加强治理,将给国家税款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建议结合机构和征管流程的调整,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清算所得税的税收审核,确保其清算所得税申报的正确性,监控纳税人在处置资产过程的流转税以及清算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加强注销检查,防止部分纳税人借助注销形式躲避税收责任,幸免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㈡强化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税收治理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化的特点,建立本辖区上市公司法人股股东持股,以及辖区纳税人持有非本地上市公司股权情况资料信息库,对本地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以及本地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情况进行及时动态的了解,以便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治理,确保相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㈢加强对其他纳税人股权变更的监控
鉴于非上市公司数量庞大以及股权变更频繁的现状,应重点加强税务登记信息中涉及股东变化情况的监管,建议对办理相关纳税人股东变更的,由税务登记变更治理部门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到所属税源治理部门,由其对股权变更的涉税事宜进行跟踪落实。
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加强与工商治理、产权交易所等相关涉及股权变更信息审核、交易部门的信息交流,尽快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全面了解相关股权交易及变更情况,有的放矢的加强股权交易方面的税收治理。
㈣加强资产转让所得申报及计税基础的审核治理
一方面要加强资产转让方的税收治理,对按照国税发[2009]118号文件以及财税字[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应做为“应税合并”类的资产转让,监督企业及时予以申报核算;另一方面对纳税人通过“免税合并”类运作获得的资产,应特不注重其中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存在会计成本和计税基础差异部分的税收监管,确保其计提折旧等费用的正确列支。
㈤组织开展针对股权转让方面的专项检查
结合日前总局开展大小非减持专项检查的要求,有重点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专项检查,对本市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资料进行收集分析,选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予以解剖式检查,分析产生涉税问题的税收征管及税收政策方面的缘故,有针对性的提出“以查促管”建议,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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