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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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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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我行本票业务管理,确保银行本票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银行本票有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两种类型。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银行才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现金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四、银行本票在广东省内(深圳除外)流通使用。
单位和个人在广东省内(深圳除外)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申请使用银行本票。
五、银行本票业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处理,跨系统银行本票业务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信息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业务,系统内银行本票通过行内系统办理。
六、现金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为出票银行系统内的营业机构,不能跨行使用;转账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可为任一银行营业机构,可以跨行使用。
七、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八、银行本票和银行本(汇)票申请书为重要空白凭证,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空白银行本票应与本票专用章严格分管。
第二章签发
九、银行本票的签发流程:
(一)客户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本(汇)票申请书,写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现金本票需要在大写金额前注明“现金”字样。
申请人为单位的在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签字确认并注明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如办理不可转让的银行本票,则在申请书上注明“不可转让”字样。
(二)根据申请书内容,受理柜员在“2611本票受理”界面,录入申请书编号、本票类型、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等本票信息及付款人名称或账号,提交成功后,打印申请书第二联和第三联背面。
以现金缴款的,需通过243应解汇款科目办理。
(三)签发柜员在“2613本票签发”界面进行银行本票的签发。
选中需签发的本票后,核对本票信息与申请书无误后,录入金额、收款人名称和银行本票号码,提交成功后,打印一式两联的银行本票,并将打印好的银行本票和申请书一并交本票专用章保管员盖章。
(四)本票专用章保管员核对无误后,在银行本票第二联“出票行签章处”加盖本票专用章,并交业务主管审核。
(五)业务主管审核银行本票和申请书无误后,在本票第二联出票行签章处签章。
(六)将已完成签发的本票第二联及申请书第一联交客户,并做好签收登记。
申请书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702表外付出传票附件,银行本票卡片联专夹保管。
十、对已受理但未签发的银行本票,在“2612本票维护”界面,可由受理柜员本人进行维护修改。
银行本票金额录入有误的,不能进行维护修改,只能办理冲账。
十一、对打印不清晰的银行本票,签发柜员可在“2615本票重打”界面重新打印银行本票。
原银行本票加盖作废章后,作702表外付出传票的附件。
十二、对已签发但本票要素有误的银行本票,可由受理柜员在“2614本票作废”界面进行作废。
选中需作废的本票,提交成功后,打印红字借贷方机制凭证,银行本票加盖作废章后,作702表外付出传票的附件。
第三章兑付
十三、银行本票的兑付分为系统内兑付和跨行兑付。
系统内兑付是指银行本票的签发行和代理付款行是同一银行机构。
跨行兑付是指银行本票的签发行和代理付款行分别为不同的银行机构。
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对本票进行审查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银行本票相关信息至出票银行,并根据出票银行实时返回的结果来处理银行本票的兑付业务。
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间的银行本票资金清算统一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十四、受理银行本票付款业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对银行本票和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本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本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二)现金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还要审查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三)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办理兑付。
十五、系统内兑付的处理:
兑付本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在审核银行本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2621系统内兑付”界面录入银行本票票面信息,转账本票还需录入最后持票人账号,提交成功后,打印借方机制凭证和进账单,银行本票作借方机制凭证的附件。
现金本票兑付的款项自动转入兑付行24301应解汇款账户,转账本票兑付的款项自动转入持票人账户。
十六、跨行兑付的处理:
兑付非本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本票,审核提交的银行本票无误后,在“2622跨行兑付”界面进行跨行兑付操作。
在业务类型栏选择“30103通用截留业务—银行本票”,录入出票日期、票号、出票行行号、金额、密押、背书人数、背书人名称、原收款人名称、最后持票人账号和名称,业务提交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本票信息发送给出票银行,根据出票银行反馈的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行信息核对相符,向我行返回成功付款的回执时,交易成功,款项自动转入最后持票人账户,打印进账单,银行本票作附件。
(二)出票行信息核对不相符,向我行返回拒绝付款的回执时,交易失败,打印两份拒绝受理通知书,待客户签字确认,经办员签章和加盖支行业务公章后,将一份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银行本票交还给客户,一份随当天传票装订。
(三)如超时无回执,打印两份业务处理待定凭证,待客户签字确认,经办员签章和加盖支行业务公章后,一份交给客户,一份随银行本票和进账单留存支行专夹保管。
在两个工作日内,柜员在“2641跨行查询”界面查询待定业务的最终处理结果。
在业务类型栏选择“004实时借记—本票业务”、来往类型选择“往账”并录入日期,查询该笔本票信息。
如出票行已付款但款项未入账时,点击“入账”,提交成功后,打印进账单,银行本票作附件,款项自动转入最后持票人账户,同时通知客户凭待定凭条换取入账回单;如系统显示出票行拒付或始终无回执结果,通知客户凭待定凭条换回银行本票和进账单。
十七、签发行所签发的银行本票通过系统内机构或被他行兑付后,次日打印兑付通知,并抽出被兑付的银行本票卡片联作附件,装订在当天传票。
第四章特殊处理
十八、因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办理退款或付款时,进行如下操作:
(一)申请人申请退款或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申请逾期付款的,向出票行提交本票和进账单,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二)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银行本票卡片联核对无误后,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或“逾期付款”字样。
(三)柜员在“2631申请退回/逾期付款”界面录入银行本票信息,提交成功后,打印借方机制凭证和进账单,银行本票作借方机制凭证的附件,进账单回单联加盖转讫章后交给客户。
(四)如持票人在出票行未开立结算账户的,可转入24301应解汇款账户,再通过汇划系统将款项转入持票人开户行。
十九、未解付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向出票行申请挂失止付。
出票行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联,与挂失申请书填写信息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确未支付时方可受理。
柜员在“2632挂失解挂”界面录入本票的信息和挂失申请书号码,提交成功后,打印特殊业务凭条,客户签字确认,经办员签章和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挂失申请书作特殊业务凭条附件,随当天传票装订,一联挂失申请书交客户,一联专夹保管,并登记挂失登记簿。
已挂失的本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五章对账
二十、为确保银行本票业务账实、账账、账表相符,出票行应审核下列事项:
(一)核对银行本票的签发笔数、作废份数和总的付出份数,确保银行本票账实相符。
(二)核对跨行兑付的银行本票与26105科目,确保兑付的金额和笔数一致。
(三)每日核对252开出本票账户的余额与已签发未兑付的各银行本票卡片联,确保金额一致。
第六章附则
二十一、本规程由总行制订、修改和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十二、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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