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企业员工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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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员工手册
第一章ed一样规定
第一条制定原那么
*****(***)(以下称为“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为“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为“劳动合同法“)、《天津市劳动合同条款》和其他法律法规(以下称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就业规那么(以下称为“本规那么“)。
第二条用语的定
本规那么所利用的用语的概念如下:
1.“职工”是对以下各项所规定人员的总称。
(1)“直接的雇佣劳动者”是指公司与之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或劳务合同的人员。
(2)“正式职工”是指公司与之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该劳动合同包括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务合同职工”是指直接雇佣的劳动者,而且与公司签定劳务合同(与已经开始享受大体养老保险待遇、个人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生等无法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定的合同)的人员。
(4)“被调派劳动者”是指与公司与之签定劳务调派合同的劳动调派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被劳务调派公司调派到公司,在公司的指挥下在公司内工作的劳动者。
2.“职工代表”是指在公司尚未组织工会之前,由正式职工和长期被调派劳动者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由职工代表组成的具有代替工会职能的组织。
其选任方式由《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等程序的规定》确信。
第三条本规那么的法律约束力等
1.仅在本规那么依照以下各项规定的要件予以制定或变更的情形下,职工(1)对直接招聘劳动者来讲,本规那么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份,直接招聘的劳动者依照本规那么能够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2)对被调派劳动者来讲,依照与劳务调派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所设定的遵守本规那么的义务条款。
和提交给公司的保证书(样表),承担维持公司秩序的义务,同时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劳务调派公司签定的劳务调派合同和本规那么认可的范围内,主张权利。
2.本规那么的制定、变更
(1)本规那么制定、变更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修改等程序的规定》,履行规定的手续。
(2)本规那么制定、变更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向职工公示。
3.公司与直接招聘的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内容与本规那么的内容不同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那么适用于职工。
第五条职务和职级
1.职工分为以下的职务和品级。
职级
行政管理职务
技术职务
生产职务
5
各部门部长、主任
工程师
厂长
4
各科科长、副主任
副工程师
副厂长
3
各科助理、代理、副科长
工程员
2
事务员
技术工
班长
1
作业员、操作工
2.3级以下的工作职位作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职位,该工作职位只能录用被调派劳动者。
被调派劳动者依照与直接招聘的劳动者一样的标准评定品级
第一章录用
第六条提出职工的录用审查申请所需的资料
对职工进行录用审查时,作为录用审查申请资料,公司要求应聘者(仅限年满16周岁的人员)。
提供以下各项所列的文件,对文件审查合格者进行选拔考试和面试。
但,公司以为有合理的理由的,能够全数或部份省略提交文件、选拔考试及面试的环节。
1.公司规定格式的简历(样表1)
2.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明(签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与短时间被调派劳动者相关的劳务调派合同时,无需提供)
3.照片2张(最近三个月内拍照的)
4.学习成绩证明(原那么上仅限最终学历学校毕业后5年之内的人员。
(签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与短时间被调派劳动者相关的劳务调派合同时,无需提供)
5.特殊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6.户口簿的复印件(无身份证时提供)
7.身份证的复印件
8.劳动手册或失业证的复印件(应届毕业人员和签定劳务合同的无需提供)
9.签定劳务合同的,①已经开始享受大体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或②学生的在校证明
10.公司指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新录用人员提交的文件等
1.公司应当向新录人员以书面方式(样表2)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
2.公司关于新录用人员为被调派劳动者的,应当告知被调派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
酬。
3.新录用人员开始工作前(公司指定日期的,截至该日期),应于提交以下各项记载的文件的同时,向公司出示第6条第5项至第8项记载的文件以及公司指定的其他文件的原件。
(1)原雇用单位的退职证明(签订劳务合同的无需提供)
(2)填写后的个人情况表(公司制定)
(3)声明第6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事项并无虚假,健康状况没有异常(事前通知公司并经公司认可的除外),未在公司以外的雇用单位工作(公司许可的除外),且了解并同意第1,2款记载的录用条件的保证书
(4)公司认为有必要确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健康体检
公司指定应聘人员在试用期开始以前都必需在泰达防疫站进行指定项目的体检,并向人事部门出示体检证明。
只有经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工作者,才可依照规定被公司录用。
第九条聘用禁忌
公司实行亲属回避政策。
凡在本公司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不然将视为欺骗行为;
一样情形下员工的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被公司雇佣,但在特
殊情形下,经主管单位批准能够雇佣;
如员工与公司另一名员工成婚,那么人事行政部门能够与员工协商调动任何一方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地址。
第十条个人情形发生变更时的通知
以下各项情形发生变更的,职工应迅速向公司人事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
1.此刻的地址和号码
2.学历和资格
3.本人、家眷姓名和彼此关系
4.成婚、生育、死亡及其他重大事项
5.健康状况
6.身份证内容变更
7.公司以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劳动合同治理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新签定
1.对于新入职员工,公司综合事务部应在其在入职后一个月内通知员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并由人事人员监督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员工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有权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公司与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员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真实性,若员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后方可签订,若员工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公司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公司将按第20条4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处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根据对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后,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前,人事部门应提前35五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员工应在5日内将回执返还人事部门。
对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续订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以内办理有关续订及鉴证手续;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按照第22条第1款办理。
《劳动合同的续订流程》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因工作需要,在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发生转变的,如职位异动、薪资调整等,应签定相应的书面补充文本作为两边劳动合同文本的补充(样表3).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保管
1.公司人事部对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过程中的相关书面记录予以妥善保管,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2.为方便管理,劳动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两份由公司与员工各保留一份
3.文件治理按公司的《文件治理规定》的第条第款。
第十五条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与正式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正式职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正式职工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1.正式职工在该公司持续工作满十年的(该10年的计算包括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期间)
2.持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正式职工没有第20条、第21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持续订立二次的次数自2020年1月1日以后续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因退休致使的劳动合同终止
1.正式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正式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下:
(1)男性正式职工为60周岁
(2)等级8级以上的女性正式职工为55周岁。
(3)等级7级以上的女性正式职工为50周岁。
(4)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正式职工55周岁,女性正式职工45周岁。
2.公司在退休退职日的次日以后可以和退休的原正式职工签订劳务合同。
原正式职工无权要求公司在退休退职日的次日以后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七条因退休之外的缘故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间届满的。
2.正式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3.公司根据法律宣告破产的。
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勒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中途解散的。
5.正式职工未到职或严峻违背劳动纪律的。
6.正式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以为部份丧失劳动能力,公司依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7.正式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以为完全或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公司依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注:
1-4级伤残的必需维持劳动关系不能终止5-6级伤残的必需有本人提出才能终止劳动关系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够终止劳动关系)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公司与正式职工经协商达到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正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正式职工能够提早30日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2.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经与职员协商一致能够延长通知后员工离职期限。
(1)在公司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治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2)经手办理的经济合同(包括各类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置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
(3)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同意审查、尚未了案的。
(4)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置完毕的。
3.公司有以下情形的,正式职工不受第1款通知期限的限制,能够当即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正式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正式职工权益的。
(5)因以下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①公司对正式职工采取讹诈、胁等手腕、或人乘之危,在违抗正式职工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定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公司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正式职工权利的。
③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正式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要挟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强迫正式职工劳动的,或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正式职工人身平安的,正式职工能够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前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条公司不提早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发现员工填写的个人资料不真实,提供的材料虚假的。
3.严重违反包含本规则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正式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不改正的。
6.正式职工对公司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提早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正式职工本人或向正式职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定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两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到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手续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人事部门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当日给员工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转出保险及档案。
2.公司根据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公司尚未组成工会的,公司组织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行使第1款规定的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裁员
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正式职工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正式职工及长期性被调派劳动者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早30日向工会或全部正式职工及长期性被调派劳动者说明情形,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正式职工及长期性被调派劳动者: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重大困难企业标准的,需要知足该标准的条件)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正式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职工有第1项至第6项情形的,公司不得依照第17条第1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根据第57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劳务调派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二十五条被调派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务调派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公司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关系中有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合同终止。
2.被派遣劳动者根据第18条、第19条第3款、第4款(与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中的任意一方被认定发生第19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情形即可)的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与该派遣劳动者有关的劳务派遣合同也予以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提出劳务调派合同终止
1.被派遣劳动者发生第32条第1项,第20条、第21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就与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上,公司可以解除该个别劳务派遣合同,并将该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2.派遣劳动者的个别劳务派遣合同期满,或发生基本劳务派遣合同或者个别劳务派遣合同规定的该合同终止的情形,公司可以将该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七条业务交接
1.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2.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该约定,劳动合同中无约定的,按照所属领导的指示,正式职工需就离职前工作岗位通常所需的事项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但,公司免除业务交接手续的,不在此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业务交接手续完成时,或赔偿因未完成业务交接手续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后予以支付。
3.正式职工未遵守第19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离职的,在通知期限届满后出具第1款规定的解除,终止证明书。
另外,正式职工未办理第2款规定的业务交接时,在至该业务交接完成时或赔偿因末完成业务交接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4.公司就地1款规定的解除,终止证明书,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违法解除、终止时的方法
1.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公司需继续履行。
正式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公司需支付第39条规定的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
2.正式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劳动合同希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求完成第27条第2款规定的业务交接手续时,正式职工需要该限度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仅对在业务交接手续过程中正常进行业务交接的正式职工,按照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工资。
正式职工未履行业务交接手续或无法履行,或者公司未要求的,正式职工需赔偿因未完成业务交接手续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3.员工除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公司赔偿以下费用:
(1)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进入公司后产生的住宿费与餐补;
(3)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按第41条第3项所约定的办理;
(4)对生产、经营、科研、管理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一章试用期
第二十九条为正式职工设定的试用期
1.公司对新录用的正式职工在签定劳动合同时设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种类试用期
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1个月
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2.公司对正式职式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从正式职工在公司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为被调派劳动者设定的试用期
被调派劳动者仅在调派期间超过3个月的情形下,才能够依照第29条第1款的规定设置试用期。
在此情形下,适用第29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试用期中的待遇
正式职工及被调派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司同一职位最低级别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解除
1.在试用期内,除根据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处,被公司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与正式职工的劳动合同。
在派遣期间的试用期内,被派遣劳动者同样情形的,公司可以就该派遣劳动者解除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2.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向该正式职工或被派遣劳动者说明理由。
该理由的说明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3.正式职工在试用期期间,可以提前3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转正考核(样式4)
员工应在试用期内尽力工作,以达到其任职职位的公司规定之工作绩效和标准,关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评判合格的,将按期办理正式转正手续,并享受相关薪资福利待遇;关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不符职位工作要求(60%未满),达不到正式录用标准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停止试用:
予停止试用或辞退,人事部门开具<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2.转正考核合格:
人事部门开具<试用期满合格通知书>
第二章人事
第一节工作职位、工作种类的调整、调任、出差
第三十四条工作职位、工作种类的调整
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经验、技能、健康以及其他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合同的条件下,有权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公司本部、分公司所属部门等)、工作种类(职务、等级)。
包括升级和降级处分以外的待岗(根据岁数达到一定年龄以后免除其所有职务的制度的待岗等)。
公司就升级可以设置考试制度。
职工对该调整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人事部提出理由。
但,未得到公司同意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2.公司根据第1款规定,对4级以上的正式职工,有权将其工作岗位调整到天津市以外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
但,公司应当考虑该调整给职带来的负担,在待遇方面努力给予调整。
3.公司设定至少每年一次听取职工关于变更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意愿的机会,职工希望变更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在此机会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附件)向人事部提出理由。
但,未得到公司同意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调任
1.公司可以与正式职工协商,在就调职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其调任到分公司等。
2.公司根据第1款规定对4级以上的正式职工,有权要求将其调任到不论天天津市内或市外的分公司。
但,公司应当努力调整该正式职工调职前后的待遇使其利益不发生变更,且,调任的分公司等实际工作岗位在天津市外的,应当公司董事会讨论后决定考虑给正式职工带来的负担,在待遇方面努力给予调整。
第三十六条出差
1.公司有权根据工作情况要求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出差。
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
2.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所属部门领导说明工作上的必要性,申请出差。
3.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在出差的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申请单程序由相关人员签字后交到人事部门。
如有紧急情况的,必须打电话告知,回来后补出差条。
(样表5)
4.正式职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出差返回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领导提交出差报告以及出差费用发票。
没有发票,公司可以拒绝给予报销。
5.出差食费:
A、天津(除B项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
早饭补助5元/午饭补助10元/晚餐补助10元
B、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
早饭补助10元/午饭补助15元/晚餐补助15元
6.电话费:
待出差回来后,由本人到联通/移动公司打取出差期间电话清单,并索取发票,除私人电话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二节停职
第三十七条停职
1.职工发生下列事项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停职。
(1)职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搜查(无需逮捕、拘留)或被起诉,未被宣判有罪时。
(2)根据第35条,调任到子公司的,但,劳动关系转到子公司的除外。
(3)根据第57条的规定医疗期限届满,职工尚不能正常进行工作,且公司根据第20条、第21条、第26条的规定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或不解除劳务合同的。
(4)存在其他影响职工安全及卫生的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患传染病或有患传染病嫌疑时;
②患神经病或有患神经病嫌疑时;
③患病或受伤,继续工作有可能加重病情时;
④因其他健康上的问题,不适合继续工作时。
(5)存在其他要求停职的合理理由的。
2.符合下列各项情况的,公司应当要求职工停职。
(1)职工应征入伍,或必须履行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2)职工暂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合同,但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性的。
但,公司存在可以解除该合同的情形并解除该合同的除外。
(3)存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停职(停止劳动合同等)的情形的。
3.有下列各项情形的,公司应当让职工复职:
(1)就第1款第1项情形,受到不予起诉处理或被判无罪的。
(2)其他作为停职理由的情形消失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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