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02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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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02分析
幻灯片1
●宪法与行政法第二部分
●一、行政法的概念
● 行政法,即是关于行政之法。
● 1、行政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位置
● 2、两种理解
● ●法是贯彻行政的手段,行政优先于法
● ●行政是实现法的途径,法优先于行政
● ○立法优位—→重实体法
○司法优位—→重程序法
幻灯片4
● 3、行政法概念的表述
●●大陆法系
当行政主体(行政权的担当者)成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时,法律关系便由与私法不同的、固有的法来支配。
这种行政所特殊固有的法便称为行政法。
--【日】南博方
行政法不仅包括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还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机关颁布规章的权力及程序、文官制度、政府对财产的征用和管理、公共事业。
--【法】木·瓦林
幻灯片5
●●英美法系
● 行政法的第一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 --【英】威廉·韦德
● 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
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者给予法律补偿。
--【美】伯纳德·施瓦茨
幻灯片6
●●前苏联
● 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的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地说,就是国家管理法。
● --【苏】马诺辛
● 因为行政法调整的是组织国民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管理活动的广泛社会关系,所以它的规范就是国家用以进行管理的必要的和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
--【苏】瓦西林科夫
●我国学者的理解
幻灯片7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一)概说
●1.涵义与意义
●2.定位
● ●服从宪法,但区别于宪法
●以行政管理为对象,但不是行政管理本身
幻灯片8
●
(二)合法行政原则
● 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台湾)行政程序法第4条
●1.法律优先
一切行政权的行使,不论其为权力性的或非权力性的,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措施不得在形式上或事实上违反、变更或废止法律。
幻灯片9
●2.法律保留
● 特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授权。
● 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
●●国家行政基本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留
●●行政领域中禁止授权事项―→法律(立法)保留
●其它重要事项―→可授权之法律保留
幻灯片10
※《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幻灯片11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幻灯片12
●3.司法审查
● 一切行政上的争议,均应由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最终解决。
● 我国:
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幻灯片13
(三)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
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一个具有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符合科学公理、公序良俗和社会常理。
这一原则排除:
1.不正当的目的;2.错误的或不相干的考虑;3.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4.遗漏了相关事项;5.不作为或延迟;6.背离了已有的科学公理、公序良俗和社会常理。
幻灯片14
●1.公平、公正原则
●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2.排除偏见
●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的、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
幻灯片15
第五条 行政行为之内容应明确。
第六条 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第七条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 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二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三 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十条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范围,并应符合法规授权之目的。
--(台湾)行政程序法
幻灯片16
●(四)正当程序原则
● 所谓程序,是相对“实体”而言的,是指为达成特定目的所采取的系列行动、步骤或方法。
● 正当程序,也称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特定行政行为时基于公平、正义而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而不论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美国宪法 正当程序条款(DueProcessClause)
●●英国普通法 自然正义法则(rulesofnaturaljustice)
●法国中央行政法院 防御权(droitdeladéfense)
幻灯片17
●小资料
● 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守程序保障的历史。
● --【美】LordMansfield
● 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严苛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
● 我宁可生活在用普通法适用的俄国法律之下,也不愿意生活在俄国程序适用的普通法之下。
--【美】JacksonJ
幻灯片18
●自然正义原则的要素:
●1.欧洲
● ●受审判的权利(辩论、证据);
● ●在行政行为之前获得有关的消息;
● ●在行政程序中的协助与代理;
● ●在行政程序中或合理时间内应请求书面陈述理由;
● ●指明救济及所给的时间限制。
●2.台湾
● ●受告知权(事先告知、决定告知及救济途径教示)
● ●听证权(听证和陈述意见)
● ●公正作为的义务(回避、禁止单方接触、组织适法)
●说明理由义务
幻灯片19
●小资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
幻灯片20
●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 本院认为,……,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依本校制定的“068号通知”的有关内容对原告作退学处理,直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
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故被告应承担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
决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
幻灯片21
●(五)诚实信用原则
●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要求:
● 1.行政信息真实、准确、可信
● 2.恪守诺言
3.信赖保护
幻灯片22
●小资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幻灯片23
●三、行政法的渊源
●
(一)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
5.规章
幻灯片24
●
(二)行政法的特别渊源
●1.法律解释
●2.国际条约与国际协定
●3.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法的一般原理与法理
●5.司法判例
6.社会价值
幻灯片25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法律特别渊源的运用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
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
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
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
……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
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
四、行政法学的基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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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行政法的当事人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承担相应行政职责,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理论主要源于行政诉讼领域的需要,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主体决定着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否。
幻灯片32
●
(二)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 ○各级人民政府
●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
● ○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和临时执法机构
行政机关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在未经特别授权的情况下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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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主体职权行使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1.行政职权的特别授予(行政授权)
● ●授权方式:
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 ●授予对象:
●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 企业(如铁路运输企业)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授权性质:
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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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职权的委托行使(行政委托)
●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属于自身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给其他组织代为行使的法律活动。
● 法律性质:
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其行为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 几个问题:
● 1)行政委托是否需要法律依据?
● 2)行政委托应否需要特定的条件、程序或方式?
● 3)受委托组织需要具备何种资格?
4)个人能否成为委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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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共同行政)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组织(通常是相互间无隶属关系)以共同名义,共同执行同一行政公务的法律制度。
● 法律性质:
● 以共同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责任由署名的行政机关共同承担。
● 几个问题:
● 1)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2)共同行政与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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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助(行政协助)
● 应一方行政组织的请求,其他行政组织(通常是相互间无隶属关系的行政组织)予以配合,共同执行同一行政公务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协助,也称公务协助。
● 几个问题:
● 1)行政协助的条件
● 2)行政协助中的责任划分
3)行政执法中的社会协助
幻灯片37
5.行政公务人员
具体实施、处理行政事务的相关自然人。
包括:
1)行政主体所属公务员;2)被授权组织工作人员;3)受委托组织员工及受委托之个人;4)协助机关之工作人员,等。
行政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行为的一部分,由行政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行政主体享有追偿权。
幻灯片38
●两个问题:
● 1)共同行政中非行政主体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中的社会协助人员的归责;
2)如何区别行政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幻灯片39
6.自动化机械
随着科技的发展,行政主体之行政活动常常借助特定机械设备进行。
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人员直接操纵相应设备;二是预先设定好相应自动化程序,再由设备根据程序设置的触发条件及处理方案自动发出包含特定行政意思表示的信息或者处理活动。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况。
对自动化机械发出的信息或作出的处置,应由使用的行政主体承担责任。
幻灯片40
●二、行政相对人
●
(一)概念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行政权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
这是一个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
在制定法中一般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幻灯片41
●
(二)行政相对人的类型
● 1.自然人(公民)
公民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问题
2.法人
3.其他组织
幻灯片42
●(三)行政相对人资格的转移
● 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资格(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指权利)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依法转移至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情形。
● 转移的原因:
通常为行政相对人死亡或消灭
转移的条件:
法定的权利承受人
幻灯片43
●三、行政上的第三人
● 行政第三人是指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相区分的第三方主体。
●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关系
幻灯片44
●第3章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1 概述
幻灯片46
●一、行政行为
●1.概念
行政行为,即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全部的行政法制度,基本上都是围绕行政行为建立起来的。
幻灯片47
●2.行政行为的分类
●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 ●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依职权的行为与应申请的行为
● ●附款的行为与无附款行为
● ●授益行为与损益行为
● ●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单方行为与双方(合意)行为
幻灯片48
●二、行政程序
●1.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系列行动、步骤、顺序或方法。
幻灯片49
●2.行政程序的功能
● ●深化民主原则
● ●确保依法行政原则
● ●保障人民权益
● ●提高行政效能
●有利司法审查
幻灯片50
§2 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
幻灯片51
一、行政证据制度
行政证据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所调查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采纳和排除时所适用的原则和规范。
幻灯片52
●
(一)行政证据的定义和种类
● 1.行政证据的定义
● 广义的行政证据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狭义的行政证据是指可定案证据,即只有用来定案的有关事实材料才是证据。
●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广义说,而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狭义说。
我国行政证据采用广义说,
● 2.行政证据的种类
●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八种。
原则上,行政证据的种类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应当是一致的。
幻灯片53
●
(二)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 证明责任指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职责与义务;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
● 行政程序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 ●行政机关对其所作行政行为负有证明责任。
● ●在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依申请的案件中,申请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负有调查核实的证明责任。
●在对民事纠纷作行政裁决的案件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负责查证核实。
幻灯片54
●(三)行政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 1.自由心证规则
● 2.申辩与质证
● 3.可定案证据标准
● 4.说明理由规则
5.案卷排他性规则
幻灯片55
●二、信息公开制度
● 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另参考台湾《资讯公开法》
幻灯片56
三、听证制度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即国家机关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益的法规、政策和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幻灯片57
(一)公共听证
公共听证源于立法领域中的立法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有关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定、行政计划及公共政策时,通过法定方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法律程序。
幻灯片58
●1.非正式听证
● 非正式听证,也称之为评论性程序,是指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依法定或行政机关指定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2.正式听证(听证会)
● 正式听证,即审判型的听证。
● ●立法听证
● ※《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
● ●价格听证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
幻灯片59
(二)处分听证
处分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意见的法律制度。
幻灯片60
●1.非正式听证
即行政机关在作成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出示或质证有关证据,抗辩来自他方的不法侵害。
※《行政处罚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幻灯片61
●2.正式听证
正式听证,又称审判型的听证,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
幻灯片62
●四、职能分离制度
● 职能分离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
所谓职能分离是指行政机关的不同工作因其性质的不同而必须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来完成,以避免因职能集中而导致的主观臆断或偏见,确保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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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 行政法 02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