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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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体制
1.在总行一级法人基础上,实行全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缴所得税的财务体制;内部实行总行、省级分行、市地行分级核算、自计盈亏、指标控制、分配挂钩、亏损自补的管理办法。
2.市地行是基本经营核算单位,其以下机构为非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对其实行经营计划管理,收入指标核定,支出预算控制,定期考核奖惩。
第三条财务管理任务
1.以效益为中心,提高盈利能力。
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各种经济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扩充资本实力,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规范财务行为,强化经营约束。
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合法、规范、优化。
3.健全内部激励机制,正确处理分配关系。
做到集中调控与分级调配、鼓励先进与平衡差异相结合,发挥各级行经营管理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质量,力求经营与效益协调增长,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兼顾。
4.反映经营状况,监督各项财务活动。
客观反映、监控、分析全行经营活动及成果,准确、及时提供财务决策信息,督促全行按既定经营方针,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财务管理原则
1.经营效益原则。
各级行经营业务的拓展,必须注重投入产出,兼顾长期和近期、全行与局部利益,消除各种不计效益、不顾能力、不讲积累的随意投入行为。
2.统一管理原则。
各项业务的本外币收支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部门不得私设帐务,搞预算外资金活动,不得自行规定有关支出标准或其他财务事项。
3.监督制约原则。
各级行必须建立财务审查委员会,规定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要严格按程序办事。
对关系全行发展、福利、奖励和其他重要财务事项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4.依法办事原则。
全行财务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损公肥私。
第五条财务管理职责
1.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行长负责制。
各级行行长要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行的经营管理,对实现经营计划,完成利润目标负全部责任。
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要履行分工协作下的部门和个人职责,任何业务都要符合全行整体经济效益。
2.各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规程、经营方针、业务计划,积极开展本部门业务。
(1)筹资业务应不断改进筹资方式和手段,调整优化负债结构,控制筹资成本及相关耗费,减少利息支出;
(2)放款业务应实行放贷本息回收责任制,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贷款质量和收息水平,减少不良资产与垫收利息占用,增加营运收入;
(3)资金计划业务应对本外币资产负债与营运资金调度进行严格计划管理,适度掌握全行信贷资金规模,调控资金流量、流向和结构,减少资金的无效或低效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和营运支付能力,扩大利差收入;
(4)财会业务应对各项本外币财务收入、资本与收益性支出实施综合管理,编制财务计划,检查、分析、考核和反映经营绩效,加强成本核算与监控,合理利润分配,促进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5)结算汇兑业务应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加速内外资金清算周转,减少现金流量和占压,扩大中间业务收入。
3.其他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加强管理与监督。
(1)优化人员结构,控制工资费用,统筹劳动及待业保险费管理,合理分配奖励性支出;
(2)节约各项开支,认真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与实物管理工作,保证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
(3)全面开展经营稽核业务,监督全行经营管理和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保障全行经营依法合规、安全稳健。
第六条财会机构与人员
1.各级行必须设置专门的财会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务人员,负责本级和辖属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2.市、地及以上行应配备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行经营活动和经营效益的调研、分析、决策建议和监督把关。
3.各业务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经济核算员,负责本部门的收益或成本核算、经营指标计算与考核。
第七条财务计划
1.财务计划是实现全行经营目标及分项目标的管理手段,是经营决策、监测控制、检查分析、考核分配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各项业务计划都要保证利润计划的实现。
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指标必须严肃执行。
2.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经营指标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经费支出预算,由行长及总会计师组织财会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财会部门负责汇总编制。
3.财务计划的核批与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各级行对核批下达的计划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并努力完成。
执行过程中,除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不予调整。
调整计划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资本金与负债
第八条工商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
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
附属资本为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
资本充足率计算按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商银行的实收资本是国家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仅限于人民币一个币种。
国家资本金及形成的其他所有者权益,所有权归国家,由总行统一管理,法人代表决定支配。
第十条国家资本金应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
经国家批准总行可按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
总行转增实收资本,需抽回所属等额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并对所属拨付等量营运资金。
第十一条总行不对其境内外分支机构核拨国家资本金,而根据开展业务需要由总行逐级(至市、地行)核拨资本性营运资金。
营运资金视同实收资本管理,由法人代表授权的各级代理人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决定支配。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拨付境内外营运资金,必须按本外币业务分别以本外币拨付,保持本外币各自及本外币报表合并后,“拨付营运资金”(资产科目)与“拨入营运资金”(负债科目)对应一致。
境外分行的营运资金,对当地报表可纳入“实收资本”反映,对总行报表应纳入“拨入营运资金”反映。
第十三条国家资本金由财会部门负责核算、补充、监督、报告。
营运资金由资金计划与财会部门共同管理。
各级行系统垂直或辖内横向调拨本外币营运资金,须由资金计划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提出调拨报告,法人代表或其各级代理人签字批准。
因营运资金调动变化或其他原因引起固定资产比例变化,由财会部门及时给予调整并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各级行无权跨系统或跨辖调动营运资金。
经批准新增机构的注册资金,根据规定可申请上级增拨或在辖内调剂营运资金;经批准撤并机构的营运资金,随整个帐务并入同一辖属或另一辖属机构。
第十五条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一年以下(不含)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等。
长期负债包括一年以上(含)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六条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
1.要稳定存款来源,扩大存款总量,按集约化经营原则提高人均存款和在同业中的占有水平。
吸收存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金融法规,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吸储揽存。
各级行应建立存款指标考核分析制度。
2.要不断提高资金自给水平,逐步减少借用资金,及时清缴联行汇差,严格控制超负荷经营,防止各项资金短借长占和高成本负债低效营运。
借用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各项金融法规和上级行规定。
各级行应建立资金自给和运行效益考核分析制度。
3.合理调整负债结构,扩大低息或无息负债占比,降低筹资成本,讲求筹资的整体效益。
对各类负债应实行分类和部门成本控制。
对筹资业务应考核储蓄与对公存款成本率(费用率)、借用资金成本率(费用率),全行考核负债成本率(费用率)。
第十七条各项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原则及规定利率、办法计算和支付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
第十八条发行债券应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
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核算。
第十九条各行以负债形式筹集一年期(含)以上存款、发行的债券,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按季(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
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在应付利息中列支。
当年实付利息大于累计应付利息部分,直接计入当年利息支出。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类。
流动资产包括:
现金、各种短期贷款、短期投资等。
长期资产包括中长期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除上述各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
对各类资产要加强管理,应做到:
1.降低非盈利、低盈利资产占比,提高资产营运能力;
2.合理资产投向,提高盈利资产收益水平;
3.积极转化风险资产,加强资产保全,防止资产流失;
4.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第二十一条现金资产管理要求:
1.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帐款、帐证相符。
2.认真做好现金、贵金属的保管、押运、调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贵金属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类现金资产的安全。
3.各级行要按中央银行规定比例,按时计算、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为保证结算、取现等现金清算,全行备付率应控制在中央银行确定的比例内;各级行应按上级行确定的比例保持资金备付水平。
4.合理制定库存限额,提高现金抵用水平,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发放贷款本金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
其中:
贴现贷款应以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
各级行应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管理台帐,及时准确的统计反映贷款情况。
第二十三条发放的抵押贷款应按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金额计价。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的抵押贷款的抵押品在规定期限内,银行不能收回,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根据信贷部门的通知,对抵押品及时办理表外科目“待保管有价值品”的销记和“待处理抵押品”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贷款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实行总行统一管理、三级(总、省、市地行)提取、集中审批、分级核销制度(投资风险准备金等提取核销办法另定)。
(1)各级行均要按照年初各项贷款的余额和规定比例计提呆帐准备金。
其中,外汇贷款要按外币折成人民币后的余额计提人民币呆帐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成本。
各种有效抵押贷款、融资租赁贷款、各类委托贷款及国家预算的拨改贷不得计提呆帐准备金。
(2)核销呆帐贷款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和总行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呆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贷款本金。
核销外汇贷款呆帐时,要按购买外汇的当日牌价冲销人民币呆帐准备金。
各级行当年呆帐准备金核销金额应控制在呆帐准备金当年余额之内,核销后的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核销的贷款呆帐保留追索权。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增加呆帐准备金。
(3)各级行每年可按年末表内应收利息余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
各级行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计提坏帐准备金,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成本。
坏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
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其余额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核销坏帐损失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和总行规定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行(含)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法规,可以通过购买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或按规定报批程序,经总行批准,进行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投资。
省级分行以下(含)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对境内外进行本外币股权投资。
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股权性投资或购买的债券均应按投资时的实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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