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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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
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
财政单位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政府采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它单位均适用于<办法>及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所称采购计划是指使用单位按主管单位系统,每年在编制下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时向财政局报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财政局按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的采购项目安排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形式、方式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所称集中采购形式是指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分散采购形式是指由招标人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六条<办法>第九条所称公开招标方式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或发布招标通告,而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所称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且有至少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下列采购项目能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经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八条<办法>第九条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
下列采购项目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经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所称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招标人经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这种方法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设计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条<办法>第九条所称询价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招标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这种方式只适用于采购现货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的设备。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而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能够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规则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招标人若编制标底,应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本身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前,先发出资格预审的通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经招标人审查合格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选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认为该投标人有资格、有能力承担合同任务的,则应对其进行授标;如不符合要求,则应对下一个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类似的审查。
第十五条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能够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第十九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
同时还应当邀请监察、审计等部门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开标前,招标人应将所有招标资料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应在7日内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
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项目,能够公开竟标的,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确定中标人后,向有关单位发出通告,并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落标单位不再作出任何解释。
定标后7日内,招标人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人退还。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招标采购的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五条招标的程序及方法
(一)准备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货物原产地要求。
(3)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
(4)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5)投标价格和货币的规定。
(6)修改和撤销投标的规定。
(7)投标格式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8)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9)投标程序。
(10)投标有效期。
(11)投标截止日期。
(12)开标时间、地点等。
3.设备需求一览表。
4.技术条件要求。
5.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格式。
6.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7.投标保证金。
8.售后服务承诺。
(二)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因项目而异,一般应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采购内容简介。
包括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3.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4.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6.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7.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要求和支付方式;
8.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根据下列标准进行审查。
1.投标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以及所投标项目专业内容的资质等级证明;
2.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不少于所投设备总报价;
3.投标人近两年内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和经营业绩;
4.投标人保证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四)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能够直接发售给经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也能够发售给任何对招标通告做
出反应的供应商。
招标文件的发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也能够让供应商或其代理前来领取或购买。
如果采取邮寄方式,要求供应商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要告之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的程序及方法
(一)投标准备
在正式投标前,招标人需要做的必要服务包括:
1.对复杂设备及项目组织召开标前会和现场考察;
2.按投标人的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澄清答复文件要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投标标书。
具体编制要求: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编制投标书;
(2)投标人应准备若干份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且对投标人有合同约束力的人签字。
后者须将”授权证明”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
(4)投标文件中一般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字,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价格表。
具体编制要求:
(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价格表上写明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单价和投标总价;
(2)投标价格包括购置和安装设备过程中所需的单价、运输费、安装费、增值税和其它税费。
3.购置设备说明一览表。
4.资格审查文件。
5.证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声明文件。
声明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产品的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2)提供一份说明所有细节的清单。
包括:
投标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必要的图纸资料说明;(3)提供一份设备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证明投标人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声明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达到买方要求;
(2)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和技术条件要求中规定的维修、保养、修理、储存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内容。
7.招标技术文件所规定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开标的程序及方法。
采取逐一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方式,其它投标人应暂时回避。
开标前,应以公开的方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有无撤标情况、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价格以及其它有价值的内容。
开标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做简要解释,但所做的解释不能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实质性地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
以电传、电报方式投标的,不予开标。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缓或推迟开标时间:
(一)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更改或补充;
(二)开标前,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三)招标人接到质疑或诉讼;
(四)出现突发事故;
(五)变更或取消采购计划。
第三十条评标小组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人员不得少于评标小组的2/3。
第三十一条评标的程序及方法。
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标和详细评标两个阶段。
(一)初步评标。
初步评标的内容包括:
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在修改计算错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出入,要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如果价格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要以单价为准。
可是如果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要以标书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根据上述修改方法而调整的投标价,可拒绝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二)详细评标。
详细评标分为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
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
评标方法取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并按评标价格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
评标时,当出现最低评标价远远高于标底或缺乏竞争性等情况,应废除全部投标。
(三)编写并上报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要编写评标报告,上报市财政局。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
2.开标日期;
3.投标人名单;
4.投标报价以及调整后的价格(包括重大计算错误的修改);
5.价格评比基础;
6.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
7.授标建议。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和中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对采用集中采购形式的项目,全部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的,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进度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市采购中心,由市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市采购中心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将实物无偿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
实物调拨单按发票原始价值入账。
第三十四条对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的项目,市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拨款。
对配套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部分按要求划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后,市财政局按合同进度拨款,各使用单位在收到拨款时,必须按规定用途单独核算,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活动是否依采购计划进行;
(三)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须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经市财政局审定后,责令政府采购机构停止采购,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监察等部门认为必要时,能够对政府采购组织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要定期通报采购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文件,或者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招投标有关协议由市采购办责令其退出投标,而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四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竟争的,其中标无效。
按照投标有关协议由市采购办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政府采购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后,无正当理由,不签定合同的,由招标人
按照招投标有关协议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市采购办按照招投标有关协议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招标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
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订,如有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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