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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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模板
附件1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评定标准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六章授奖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山东省装备制造行业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助力山东省装备制造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山东省装备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使用奖励名称为: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由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设立承办的面向全省装备制造业的科技性奖项。
第三条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设立技术进步奖小项,分设一、二、三等奖,奖项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奖项按等级申报,按申报等级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装备制造协会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评定标准
第六条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的技术进步奖项目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的政府(基金)所设立科技(创新)项目或企业自立的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应为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省级行业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促进山东省装备制造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在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创新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重大技术革新项目。
(二)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装备制造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七条下列技术创新项目不予受理: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特种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产品或项目。
3、所申报产品属淘汰的落后产能产品的。
4、已获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奖励项目。
5、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
6、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7、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8、有争议的项目:
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的。
9、出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项目。
第八条技术进步奖为项目奖,其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创新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的评定标准:
1、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很强,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2、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项目。
3、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了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1、直接向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申报;
2、由下列单位组织推荐申报:
1)各地市装备制造业协会;
2)各专业分会和团体会员单位;
3)省协会认可的其他有资格推荐的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个人)给予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汇总后将推荐书和附件,按规定的时间,将电子版和书面资料(含有关原件)发送或寄送到省装备制造业协会奖励办。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三)单位申报的单位奖项,须经完成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申报“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需填写《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推荐表》及申报资料,申报及推荐流程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申报填写资料如下: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项目验收报告;
(二)专利授予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三)评审报告、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四)已获经济效益证明;(五)用户使用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六)单位纳税证明;(七)其他如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专著及其他人引用证明;(八)有关许可证(九)有助于评价奖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申报开始、截止日期按通知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原件邮寄,电子版发至奖励办公室邮箱,需邮寄资料的以收件日期为有效日期。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该奖项。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初评评审组和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和初评评审组;(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四)审定推荐申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五)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经初评评审组初评推荐的申报项目;
(二)按照奖项数额及最终授奖率的要求,评定最终结果;(三)推荐申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九条初评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按照对应等级申报数量三分之二左右的淘汰比例,选推终评候选项目;
(二)向评审委员会建议申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二十条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的评审程序:
1.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属于不予受理的项目,不得受理,对申报和推荐材料不完整的,提出补正要求;
2.初评评审组按标准要求进行初评;
3.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4.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的终评采取专家现场会议评审制,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或专家现场会议评审的形式,由初评委员会负责。
评审会议(含初评和终评)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实际到会或参评评委人数应为应到应评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
初评会议需参会参评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评审委员会会议需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必要时,对建议授予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省装备制造业协会奖励办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报奖励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初评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审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报办公室同意。
特邀评委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二十三条初评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技术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初评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不超过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为提高“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的网站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为异议期。
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举报,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问题,按照异议流程办理,预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
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箱,并加盖单位公章;3.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实质性异议,由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和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处理结果报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
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得异议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山东省装备制造业协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异议期满后,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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