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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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规约
[创业服务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章 管理费用
第四章 管理公司的责任
第五章 乙方支付管理费用的责任
第六章 管理细则
第七章 甲方保留的权利
第八章 暂时使用共用部位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一十章 有效期限
第一十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十二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一十三章 语言、通知及其它
附件一 (乙方详细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公约 年 月日订立,立约双方为:
甲 方:
法定代表:
乙 方:
乙方详细资料见本公约附件一
第二条、鉴于:
1、甲方已合法地取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市惠山区 地块(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甲方于建设用地上兴建了名为[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的项目。
3、[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主体建筑物包括:
(1)办公楼;
(2)停车库。
甲方统称该等主体建筑物为[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4、[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之前,甲方已依照必要法律程序取得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并拥有[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所有权及管理权。
5、根据甲、乙双方于二零壹(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
以及《预售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预售合同” ),乙方购买了[创业服务中心]第( )座第( )层第( )单元(以下简称“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比例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为加强[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维护甲、乙双方及[创业服务中心]其他的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创业服务中心]的正常使用,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现就有关事宜,订立本公约以资信守。
第三条、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在本公约中:
单 元:
是指[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分割出让的房产,其所有权及相应比例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可于[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其他房产分开独立转让。
所有人:
是指拥有[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元的所有权及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在共有情况下)多个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他们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或因单元按揭或抵押而依法可处分抵押单元的抵押权人。
如发生争议,以无锡市有关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
管理公司:
是指甲方或/和甲方代理人或/和甲方委派或/指定的其他管理[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公司。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条文,[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单元以上的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无锡惠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为超过一个单元而安装使用的共用设备。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包括:
[门窗、阳台、房屋的外部、天台、通道、楼宇平台及绿化部位、排水、总体供水、自来水及热水设备、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外墙、玻璃幕墙、楼盖、楼梯间、装饰、电梯、水泵、采暖设备、卫生设备、排风设备、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照明设备、空调设备(包括办公楼共用部位的中央空调,如有者)、消防设备、共用卫星及电视天线、电表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变电房、配电房、垃圾房及管理用房等等。
]
第四条、本公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对管理公司和乙方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承租人、占用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乙方确认管理公司为[创业服务中心]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可独自决定[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形式。
甲方有权选择自行管理[创业服务中心]或委派指定的其他管理公司管理。
在管理公司以书面承诺全盘承受管理公司在本公约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前提下,该管理公司于甲方指定的日子自动成为[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公司,享有管理公司一切在本公约内可享有的,并履行本公约内列明管理公司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自管理公司成为[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之日起,甲方对乙方或其他单元的所有人或其他任何人士、单位,根据本公约应尽的义务及责任亦相应地终止。
甲方无需就该管理公司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向乙方或其他的所有人或其他任何人士之索赔负任何责任。
对任何人在该管理公司成为[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之日以前的违约行为,甲方保留追究权利。
第六条、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创业服务中心]及其所占土地的所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
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维修、养护或更换[创业服务中心]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
2、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
3、安排代有关单位统一征收及向有关单位统一支付[创业服务中心]各单元的水(包括自来水、热水及总体供水等)、电、煤气等费用。
4、共用部位清洁卫生服务。
第三章
管理费用
第七条、管理费暂定为每平方米元/月(售房面积),管理费用的收支将分两部分独立帐目进行管理:
(1)办公楼部分;
(2)/部分。
管理费用分担的原则为各部分的管理支出费用由该部分的全体所有人及使用人分担,
第八条、管理[创业服务中心]日常运作支出所需管理费用由管理公司采用每月定期收费方式,自办理入伙手续之日{该日指单元实际交付之日或单元的交付通知书指定的[房屋交付日](其定义见[预售合同]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起,按本公约第七条的原则向[创业服务中心]的所有人征收。
乙方同意,甲方在[创业服务中心]未出售及空置的单元的每月管理费可享受 的优惠,但甲方亦可以选择补贴有关部分支出不足之数以代替 的优惠。
乙方同意于交纳办理入伙手续之日起三个月的管理费,并以后在每月一日将该月之管理费以管理公司指定之方式交至管理公司指定之处。
第九条、根据无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乙方于办理入伙手续之日需按/元/平方米缴交维修基金,此基金在乙方将所购房产转让给第三方时不予退还,但乙方在该基金中的剩余部份在所购房产转让时自动转让于该第三方。
第十条、管理公司依据[创业服务中心]设备的维修、修缮和更换等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用,并将提供变动反映在年度预算中的支出的依据。
首年度预算由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制定。
[创业服务中心]之财政年度会计报告须于每个财政年度完结日起六个月内由管理公司委任政府认可之独立审计师核算。
第四章
管理公司的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公司将按实际需要及在维护所有单元的使用人的利益为前提下,接受或拒绝接受任何有关物业管理之意见或投诉,但该等意见或投诉须以书面形式交于管理公司方得受理。
第十二条、管理公司将负责监督各部分维修基金的使用。
(如有的)
第十三条、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规定而作出的任何有关行为、措施、事项(或不作为),只要管理公司之上述行为或不作为并不涉及刑事责任或不忠诚故意疏忽,管理公司无需就其上述行为或不作为向乙方或其他所有人或其他任何人士之索偿负责。
第五章
乙方支付费用的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同意根据本公约第三章的规定按时交纳应付的管理费、维修基金及本单位使用电费、水费等其他有关分摊的费用:
其他有关分摊的费用包括:
1、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所引起的水费、电费及其他能源开支(乙方单独使用除外);
2、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护、保养、更换费用;
3、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保险费用
管理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福利、遣散费及劳保费用;
2、环境绿化;
3、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
4、管理所需用之物品、物料;
5、第三者责任险、雇员保险费用;
6、共用部位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7、与管理有关的电讯、邮寄费用;
8、管理公司收取的上限为管理总开支的15%的服务费;
9、按本公约条文征收的其他合理费用及因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
停车场管理费:
当乙方要求并被提供了留作其专用的停车位(包括汽车位、自行车位及摩托车位),乙方应交纳的停车场管理费。
其收费标准及调整由管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第十五条 乙方所购房产如有空置时,仍须按照本公约的承诺和条款定期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费、水、电、煤气等押金及有关政府部门收取之开通费用。
第六章
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管理公司将尽力保持[创业服务中心]处于良好状态,检查和修缮缺陷,如出现管理公司人力不能及的情况,而使[创业服务中心]内任何设备的正常运行中断或水、电、煤气、空调、采暖的正常供应中断时,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可能引起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同时,本公约的规定以及乙方缴付管理费和其他费用责任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第十七条 甲方对[创业服务中心]享有命名权。
[创业服务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内的任何时间,甲方可以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更改名称,甲方及管理公司均不承担因改名而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十八条 管理公司按照本公约规定有充分的权利行使其对[创业服务中心苑]的管理权,实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之各项行为和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具体情况由乙方及(或)有关的其他单元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或计入维修费用开支内。
1、负责[创业服务中心]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不包括乙方所购房产的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运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责成乙方及[创业服务中心]的其他所有人将其各自所购单元保持在良好状态,并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补救因乙方或其他所有的过失而出现的不良状态,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有关责任人员承担;
3、更换[创业服务中心]共用部位的破损玻璃;
4、防止任何人包括乙方及其他各单元的所有人、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占有或占用[创业服务中心]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的任何部份;
5、负责清除[创业服务中心]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障碍物;
6、清除[创业服务中心]共用地部位的垃圾,定期处理垃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泔脚垃圾及其他商业性垃圾由甲方或其他单元所有人自费及按管理公司指示处理;
7、清除[创业服务中心]内外及其所占土地的违反本公约规定而设置的任何结构、装置、标志牌、遮阳物、托架、广告和其他物体,并责成上述行为者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作出补偿;
8、禁止乙方及其他单元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人违反本公约或违反无锡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改变或损坏[创业服务中心]的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或有关责任人士承担;
9、采取一切必要的、有益的措施或步骤以使[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符合各有关法律和规定,并让管理公司有全权代表乙方及其他单元所有人与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或其他机构交涉有关[创业服务中心]的设备、服务和管理事宜,及有权责成乙方或其他单元所有人遵守关于上述交涉而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或行为;
10、有权以管理公司的名义签订各项合同,聘用、雇用、及解聘律师、建筑师、以及其他专业顾问、承建商、管理人员、保安人员及[创业服务中心]其他职员及服务员,并有权以管理公司的名议提起抗辩或进行任何涉及[创业服务中心]管理的法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管理公司败诉则由管理费用中支出;
11、因维修、搬迁、清洁、粉刷或装饰[创业服务中心]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煤气管、污水管、排水管、自来水管、空调管道、消防装置、电缆、电线管道、电线等设备的原因,管理公司有权在合理的通知下,进入乙方所购房产。
遇紧急事故,管理公司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进入乙方所购房产。
如有因疏忽和错误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管理公司将酌情安排合理的赔偿;
12、管理公司对[创业服务中心]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享有排他性的管权;
13、管理公司在依据本公约规定行使其各项权利时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为都对乙方及其他单元所有人有约束力;
14、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以实际情况的需要,管理及确定办公楼、停车场的办公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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