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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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我县20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150万元,服务面积1.5万亩。
项目支持小农户通过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把小农户引入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全面提升机械化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力带动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服务主体条件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各项目服务将采取公开择优选择县域内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
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五是开展水稻、其他粮食及经济作物(不包括茶叶、特色水果)服务的农机具,必须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以北斗终端确认服务面积;开展机防的,以无人机作业轨迹图确认面积;六是开展食用菌菌包委托加工,要有县农业农村局食用菌站认定的菌包生产线等设备。
三、补助环节、标准
1.补助环节。
水稻、茶叶、特色水果、食用菌、其他粮食及经济作物等关键薄弱环节纳入补助范围;鼓励开展全程托管服务,对水稻机插等薄弱环节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服务主体流转土地且自行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服务对象以小农户为主,安排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确定享受补助资金的总额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
具体为:
①水稻、其它粮食及经济作物种植30亩以下的认定为小农户,种植30亩以上的认定为规模经营主体;②茶叶、特色水果种植50亩以下的认定为小农户,种植50亩以上的认定为规模经营主体;③食用菌种植5万袋以下的认定为小农户,种植5万袋以上的认定为规模经营主体;④规模经营主体单户享受补助资金上限为2万元,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给予补助;⑤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60万元以内;⑥全县统一各环节补助标准,且将不低于60%的补助款通过银行“一卡通”方式补给被服务农户。
具体补助环节、标准、比例见明细表(附件3)。
四、补助程序
3.服务申请。
服务主体必须向农业农村局申请,填制申请表(附件1、2),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经管站)审核,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社会化服务;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4.审核确认。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经管站)、县农业农村局应做好服务主体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申请的服务环节、服务面积等信息,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农业服务中心(经管站、农技站)人员进行核实,并填制服务信息确认表(附件4)。
5.签订合同。
服务主体开展服务前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5),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服务价格由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合同签订后报服务对象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经管站)备案。
6.现场确认。
服务主体根据农时季节和实际实施服务情况,在服务开展前5天,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将拟开展作业服务的地点、面积、内容等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经管站)报告,由乡镇组织人员随机抽查服务开展情况,并做好相关现场抽查记录。
7.验收核实。
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附件 6),并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7),面积确认或者菌包加工数量记录单等材料,及时提交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经管站)申请验收。
乡镇收到验收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作业服务地点对服务环节、面积、数量质量等进行实地验收核实,现场确认作业完成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以乡镇为单位按村进行统计汇总(附件8)。
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8.公示上报。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经管站)将审核无误、签字盖章的服务情况表、汇总表在服务对象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汇总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由服务主体负责装订成册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9.复核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应做好对上报材料的复核,统计汇总当季服务面积、数量,并分类进行抽查、填制抽查结果情况表,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他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
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10)。
10.资金补助。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将补助给被服务农户的资金转入服务主体的基本账户,服务主体通过“一卡通”补助给被服务农户后,做好当年的财务核算,凭会计记账情况申请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11.绩效考评。
引进创新竞争激励机制,推动示范社建设。
从2020年开始,按照理念有创新、服务质量好、财务管理规范、农户满意率高为标准,每年评出1--3家服务优质服务主体,列入第二年县、市、省级示范社推荐名单。
五、工作要求
12.明确工作责任。
县政府是落实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要主动作为,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组织抽调专人负责,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等政策内容。
13.强化服务指导。
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加强与财政、农机、农技、植保等部门的对接协作,切实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
制定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指导服务主体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
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等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14.加大政策宣传。
各乡(镇)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通过手机短信、宣传栏、标语、横幅、农村广播、微信群等渠道,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
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议,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15.严格资金管理。
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
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严肃处理,一律清出名录库,三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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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 社会化 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