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融资工作实施方案.docx
- 文档编号:5567513
- 上传时间:2022-12-27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6.96KB
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融资工作实施方案.docx
《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融资工作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融资工作实施方案.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切实推进X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三权”指农村居民房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2.1农村居民房屋产权是指我市范围内农村居民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我市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作物和附属设施所有权;
2.3林权是指我市范围内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 “三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实行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三权”抵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1合法取得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房地产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4.2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或转包、出租、转租合同等;
4.3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4以农村居民房屋作抵押的,其所占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因此还必须提供有其他适当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
4.5以农村房屋、依法取得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必须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前手承包人以及抵押物所有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重同意,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4.6以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和林木所有权为抵押标的的,其标的物占用的土地一并随之抵押。
林权作抵押的,应当是商品林、一般公益性的林权、林木所有权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林权。
第五条 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况:
5.1权属有争议的;
5.2未取得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的;
5.3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5.4抵押物已毁损或灭失的;
5.5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六条 “三权”价值评估。
“三权”标的价值的确定,原则上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价值认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X市兴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抵押登记
第七条 登记机关:
7.1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参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记办理。
登记机构为房屋所在地的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对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由房屋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7.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区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即区农委。
7.3林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区林业局。
第八条 设立抵押登记所需要提交的资料:
8.1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
8.1.1《X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8.1.2申请人身份证明;
8.1.3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8.1.4《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8.1.5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书面证明;
8.1.6抵押物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书面意见;
8.1.7有其他适当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
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8.2.1《X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8.2.2申请人身份证明;
8.2.3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贷款的意向书;
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8.2.5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8.2.6 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8.2.7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须有原村级组织发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
8.3林权抵押登记:
8.3.1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
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边界、面积、树种、林种、林龄、蓄积量等(格式由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8.3.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8.3.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8.3.4林权证;
8.3.5拟抵押森林、林木、林地的资产评估报告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认同(商定)的价值确认书;
8.3.6登记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8.3.7“三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递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8.3.8抵押登记应当核发全市统一印制的抵押权证书。
抵押转移登记
第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要求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出具同意变更抵押登记的声明。
第十条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10.1抵押登记申请书;
10.2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
10.3申请人身份证明;
10.4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
10.5原抵押权证明及原始权利证书原件。
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12.1抵押登记申请书;
12.2申请人身份证明;
12.3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而注销的证明材料;
12.4抵押权证明。
抵押权实现
第十三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转移或处置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金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及林权抵押融资抵押物的处置方式有:
依法拍卖、变卖、流转等。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符合购买条件的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六条 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采伐申请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书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属性和用途,导致降低抵押林权价值,政府给予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融资机构。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区金融办、区房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负责解释,并按相关程序修订。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 抵押 融资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