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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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要求,切实提升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红色阵地作用,根据通知要求,为认真抓好我区专项行动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如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对区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存在墓体损坏、环境恶劣、管理缺失等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对“庆祝建党百年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要对照“信息校核、规范整修、有效管护、宣传教育”四个“全覆盖”工作标准,结合**明确的基本要求,强化政治引领,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全面提升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发挥正向社会效益。
二、工作标准
(一)信息校核全覆盖。
各镇街要按要求完成烈士纪念设施数据校核,在202*年8月10日前对烈士纪念设施逐一建档造册,实现包括散葬烈士墓在内的所有烈士纪念设施一处一档,烈士纪念设施、实物图片、环境图片、地图定位和管护责任人准确对应,精确掌握设施状况,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二)规范整修全覆盖。
各单位要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力度,于8月10日前确保每一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得到规范整修。
已集中在烈士陵园或集中管护点安葬的烈士墓,应按照庄严、肃穆、清净、统一的原则加以修缮。
暂未集中管护的散葬烈士墓,除因文物保护等法律政策原因外,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集中到烈士陵园或集中管护点安葬。
确不具备集中管护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要突出英烈纪念元素,按照庄严、整洁、规范的基本要求完成整修工程。
(三)有效管护全覆盖。
各镇街要在202*年7月20前对现有全区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护权责进行明确,确保每一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护责任可督可查。
要落实工作人员作为烈士纪念设施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相关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各烈士纪念设施辖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责任书》;按照就近原则,每座纪念设施落实一名人员作为纪念设施的日常管护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协议》。
在周边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或散葬烈士墓设立管护点,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
(四)宣传教育全覆盖。
各地要围绕庆祝建党百年活动,充分挖掘区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价值,收集整理重大历史事件、烈士生平等史料信息,在202*年8月10日前对辖区内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背后的英烈故事进行挖掘宣传,让人民群众对每一处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知其来”,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服务党史学习教育、面向基层群众的宣传教育功能。
三、工作阶段
我区专项行动自202*年7月初至10月底开展,分部署动员、自查整改、联合调研、迎接检查、总结反馈五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检察院联合召开全区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会议要求和通知精神,配备工作力量、建立协调机制,作出具体安排,按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202*年7月15日前)
(二)自查整改。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各相关单位参照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认真开展自查,形成问题清单,对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疑难问题要形成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主体;问题严重、影响恶劣,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区检察院将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年8月10日前完成)
(三)联合调研。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调研小组,计划8月中旬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对照工作标准,对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联合调研,对各相关单位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疑难问题会商研判,督促问题整改。
8月底前将全面排查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分别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为迎接退役军人事务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做好准备。
(202*年8月30日前完成)
(四)迎接检查。
根据安排,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将组成专项行动检查组,选择部分省份用 10天左右的时间,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所报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和跟踪了解,对“庆祝建党百年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问效,对其专项行动效果进行评估。
并在重点检查结束时初步反馈问题。
为此,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202*年9月10日前完成)
(五)总结反馈。
10月10日前,各相关单位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工作开展、发现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梳理总结全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并在 10月底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人民检察院。
各单位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整体表现,将对照考核办法,作为年终考核时的重要参考。
(202*年10月10完成)
四、相关要求
(一)建立协调机制。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检察院建立专项行动协调制度,分别明确专项行动召集人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刘文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涛和具体负责人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科长蒲健、优抚科工作人员徐培根、区人民检察院张容丰,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动员、组织排查、配合检查及督促整改等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检察院要建立《重庆市区英雄烈士荣誉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英烈保护常态化协作机制,及时对发现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问题进行研判处置。
根据需要,检察院可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等设立公益诉讼英烈保护联系点。
(二)强化工作力量。
各相关单位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的骨干抓好专项行动,组织工作专班,在排查整改和重点检查等工作阶段可集中办公。
要加强对专班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把公益诉讼法律、英烈保护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政策法规,以及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难点重点作为培训内容,为工作人员赋能。
(三)加强法规政策宣传。
各相关单位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普法宣传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政策制度宣传贯穿专项行动始终,向公众宣传保护英烈的立法目的、保护手段和违法惩治等内容,让公众知晓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烈、传承弘扬英烈精神的基本功能,促进形成自觉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捍卫尊崇英烈的社会氛围,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奠定坚实群众基础。
(四)督促整改落实。
各相关单位要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挂账督办。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制定整改方案,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诉前圆桌会议、听证会等方式,推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领责任、落实整改任务;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故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重大复杂问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人民检察院将进行督办。
在专项行动结束后,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我市专项行动的检查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检查。
附件2
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明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责任,根据精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责任书。
工作任务
对辖区烈士纪念设施处(××烈士墓、××纪念碑)及花草树木等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管理保护。
工作责任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
1.负责根据各镇街管护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情况安排管护补助资金;
2.负责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迁建选择、规划,审核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方案;
3.负责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检查、知道、督促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
1.负责收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保护方案,建立管护制度。
2.负责落实专人对辖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保护,防止人为损坏各种纪念设施、花草树木、道路设施等;
3.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及“管护以地方为准”的原则,负责落实专门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
4.负责对破损、褪色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修缮,对专门道路进行整治,对专门纪奠设施进行维护,对花草树木进行补植,清理杂草及杂树等;
5.负责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见识、修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6.负责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奖惩
(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不定期对镇街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管护工作成效好的镇街,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拨付管护费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未按管理保护工作要求管护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较差的镇街,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期限整改,减少第二年管护费拨付。
(二)对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贪污、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管护不力发生严重事件的责任人将按有关责任法规从严处理。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一份。
重庆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章)(公章)
分管领导分管领导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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