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站巡山护林交通工具(摩托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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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巡山护林交通工具(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乡、镇(街道)林业站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问题,规范林业站巡山护林交通工具(摩托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山护林交通工具(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由林业局统一购买、登记入户,摩托车日常使用、管理由林业站负责,并纳入林业站固定资产管理。
摩托车每年的年检、保险由各乡、镇(街道)林业站自行办理。
资源站要做好摩托车的日常监管工作,车辆需办理转籍、过户等手续时,由综合股进行登记,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所有摩托车实行标识化管理,边箱喷绘“林业”标识,使用范围为车辆所属辖区范围内(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
摩托车无开展公务工作任务时,应停放在林业站,并确保摩托车安全,如有损失责任各林业站自负。
第五条:
摩托车使用人必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在林业站留底保存。
驾驶摩托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的后果或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⑴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的;
⑵无佩戴头盔,穿拖鞋驾车,超速、超载行驶的;
⑶违反交通规则引发的交通肇事的;
⑷不按指定地点停车造成摩托车损失或被盗的;
⑸发生交通事故,不经交警或有关部门裁决,采用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销;
⑹下村工作期间应对使用的摩托车加挂大锁并锁上车头锁,如因疏忽大意未锁造成摩托车遗失,被盗的;
⑺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摩托车借予他人使用的。
第七条:
摩托车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站长,并报交警、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备案调查。
第八条:
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由林业局统一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人生意外保险。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
摩托车原则上用于开展林业公务工作,一律不得外借。
第十条:
摩托车使用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
由各乡镇林业站站长统一管理,开展公务工作需使用摩托车的,应填写《摩托车辆使用审批单》,站长审签后进行车辆安排,同时做好台账登记。
第十一条:
摩托车派车制度。
参照局派车制度,实行摩托车一出车一记录一审批,严格记录车辆的使用时间、地点、用途、使用人、审批人和行驶里程、加油量等,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油费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制度。
车辆加油票据需标明车牌号,并附加油明细清单,⑴按台账登记的行驶里程给予确定公里数;⑵百公里油耗为4升以内。
实行经费使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用车里程、油耗、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五章维护与维修
第十三条:
摩托车使用人必须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及车辆性能,应当按照正确的操作方法进行驾驶,按照保养手册定期做好车辆的保养及日常维护工作,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及时进行维修,并做好清洁工作,保持良好车况,确保正常安全行驶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人必须保证车辆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使用人必须爱护公用摩托车,保持车辆整洁,原则上谁使用谁清洗。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
车辆需要维修应当由维修申请人先填报维修申请单,经林业站长上报局挂钩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报销时维修申请人及站长应当在票据上签字。
第十七条:
实行定点维修。
每个乡(镇)确定一个定点维修点并上报资源站备案,维修应附有维修清单。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件或可在指定修理点维修而未在指定修理点维修的,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
林业局从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停伐市统筹直接管护费按年度拨付到林业站用于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年检费等报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源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如与法律法规有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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