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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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要求,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汲取相关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农村生产经营用房、人员聚集房屋为重点,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全面摸底,问题排查到位;齐抓共管,依法整治到位;建立机制,长效监管到位。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排查范围
全镇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的所有房屋,区分为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
(一)农村自建房
1.自住农村自建房。
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闲置的农村自建房。
2.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
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二)非自建房
1.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
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生产经营的非自建房。
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的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统建的农民安置房。
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三、阶段安排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断,对房屋安全负主体责任;包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进行排查、复核,对本村域内的农村房屋安全排查负全责,并做好相关督促整治工作。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11月1日—2021年6月15日)。
区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它农村房屋两类,交叉推进,全面覆盖。
1.排查重点。
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为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临时搭建房屋等,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细化排查内容和重点。
2020年12月30日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屋排查档案信息采集工作。
2.全面排查。
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对其他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确保初判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2021年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其他农村房屋档案信息采集工作。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15日)。
各行政村要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房屋开展整治,把用作经营的房屋作为整治重点,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2021年3月30日前完成用作经营的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6月15日前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整治工作。
1.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农村房屋特别是人员聚集场所,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拒不整治或整治进度慢的,镇城建办要下达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通知书(一式三份),产权人、行政村、镇城建办各一份,明确整治措施、时限和相应责任。
各行政村收到初步判定档案信息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初判表存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档案信息进行整理并建立问题台账,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初判表和问题台账上报镇协调推进机制办公室。
3.责任分工。
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产权人收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通知书后,要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镇城建办加强问题整治指导,督导问题整治进度,各行政村落实问题整治实效,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包点整治。
4.建立台账。
镇村两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改的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者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完成整治的由镇政府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确保安全问题清零。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2023年9月15日)。
1.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2022年前各行政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责任,建立完善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2023年9月前形成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2.制定整治计划。
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和其他农村房屋制定整治计划。
3.完善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充分发挥其对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管作用。
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安全隐忠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协调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镇城建办公室。
2020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每个月的12日、27日,各行政村工作进展情况报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按要求报县农村房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镇政府。
(二)责任分工。
各行政村要在镇党委领导下做好排查整改工作,各部门间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共同完成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镇城建办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包村干部协调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各部门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三年行动方案,每月的27日向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同时上报镇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综合保障。
镇政府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鼓励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
镇司法所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镇财政所要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经费到位。
(四)督促指导。
加强排查整治工作调度督导,建立旬调度、月通报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
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对各行政村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督导、实地督导。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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