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能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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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能职责
农金室工作职责
1.协助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使用、续贷和回收工作,结合实际参与小额信贷的贷前调查、贷中管理、贷后催收;做好农户信贷基础信息收集。
2.协助开展电子支付及互联网金融推广;对农户办理一般性金融业务提供咨询和指导。
3.协助开展农村助农取款服务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支付服务点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4.协助开展农业保险信息登记、保费收取、标的查验、承保公示、理赔查勘、赔款到户等业务办理;协调交管部门办理农村五小车辆保险,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办理人身保险、大病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其他保险业务。
5.通过设置金融宣传展台、金融知识宣传专栏、张贴金融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培训等多种方式,宣传反洗钱、反假币知识和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
6.协助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建立农户信息档案,培育农户信用意识,推进“信用村”“信用户”建设,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环境体系。
7.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农村非法集资、非法信贷、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优化农村金融生态。
农金室主任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农金室工作,指导农金室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和具体落实。
金融服务联络员工作职责
1.信息收集。
负责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报送工作,服务“信用村”“信用户”建设。
负责收集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信息,接受农户的金融服务咨询,根据当地实际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服务建议。
2.服务指导。
协助银行机构开展贷前调查、贷中管理、贷后清收;监督贷款使用、催收到期贷款,清收贷款利息;完成农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资金的缴存业务;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种养产业综合保险等农业保险信息登记、保费收取、标的查验、承保公示、查勘定损、赔款到户等业务;办理人身保险、大病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五小”车辆等各类农村保险业务;指导农户运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推广各类银行卡、IC卡的应用,帮助农户学会使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不断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
3.业务宣传。
承担县区和乡镇交办的金融政策和知识宣传。
承担宣传反洗钱、反假币政策知识;防范农村非法集资、非法信贷、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接受县区相关部门和乡镇管理、培训和考核。
金融服务指导员工作职责
1.承担银行业务办理。
受理农户提交的贷款申请,开展贷前调查、贷中管理、贷后清收;监督贷款使用、催收到期贷款、清收贷款利息等业务。
2.承担保险业务办理。
做好农业保险信息登记、保费收取、标的查验、承保公示、查勘定损、赔款到户等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的办理。
3.指导业务宣传培训。
指导并配合县区相关部门做好金融知识的宣传、培训。
村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工作人员
监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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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金室主任
农金室主任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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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员 指导员指导员指导员
金融联络员金融指导员金融指导员金融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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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银行保险知识介绍
一、金融知识
(一)银行存款
按期限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一种不限存期,凭银行卡或存折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的服务。
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期、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个人存款。
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四种,其中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二)银行贷款
个人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贷款。
个人贷款主要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购买住房、购买汽车、住房装修、旅游、教育、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及其他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三)银行卡
银行卡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
借记卡是指发卡银行向持卡人签发的,没有信用额度,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
借记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四)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传统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票据交换;电子支付方式包括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网络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等。
(五)假币处理
日常生活中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残损币兑换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七)反洗钱
一方面,办理业务时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出示身份证件;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另一方面,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
(八)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征信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容易导致不良信用记录情况有信用卡逾期还款、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未按时还贷拖累自己信用、“睡眠信用卡”不激活仍然产生透支年费等。
二、保险知识介绍
(一)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的一种风险防范工具,主要是对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病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农业保险为农民种养产业经营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导致减产、绝产提供了一种重要的补偿和保障手段,是全面决胜小康社会、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
(二)机动车辆保险
指对机动车辆(包括农村摩托车、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小型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规定:
机动车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保障机动车辆用户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农房保险
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以农户自有且日常居住的房屋为保险标的,为农户提供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风险保障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
对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灾后自救能力、助推精准扶贫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农机具保险
按照“政府补贴推动、农户自愿参保、保险机构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农村农机经营者集中投保。
农机具保险实现一个险种多项保障,实现事故精准救助和扶贫,解决“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展。
(五)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
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是专门为农村居民提供的人身伤亡保险产品,涉及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疾病身故、津贴补助等多方面的保障。
是由政府组织推动、保险机构具体经办的一种惠民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城乡居民医保的有效补充。
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向银行书面申请借款。
二、银行告知借款人准备相关资料。
三、银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贷款的真实用途、家庭收入、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等进行实地调查,并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预留印章等资料,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四、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实地调查,并告知担保责任和义务,核实担保人的担保意愿。
五、银行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撰写调查报告,按贷款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进行审批。
六、贷款审批后,客户经理及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到营业网点办理贷款手续。
由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在借款借据、放款凭证和保证担保合同上亲自签字并加盖印章。
七、发放贷款,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开立的关联存款账户。
八、贷款发放后,银行定期不定期地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对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检查,督促借款人按季结清贷款利息。
九、贷款催收,贷款到期前15日内银行向借款人、担保人签发到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并落实借款人的还款计划。
十、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近年来,少数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以融资理财、融资中介、民间借贷等形式为幌子,直接和变相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破坏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此,我们提示广大村民“无论何时,无论何地,千万不要参与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本质,谨防上当受骗。
面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以“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网络销售”、“资金支付”、“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共享经济”、“信用贷款”“知识讲座”、“推介会”、“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等为幌子,以房地产、土地开发等具体项目为依托的所谓“资本运作”,其实质可能是掩人耳目的非法集资。
辨别这类现象的真伪主要是“四看”。
一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即企业(个人)的经营行为是否经金融、工商等部门依法批准;二看是否承诺高额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并付高息;三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四看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在投资时,应全面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法人信用等情况,辨析真伪。
防止一些企业(个人)以看似合法的形式,利用所谓业务人员,拉拢亲朋好友参与其中。
二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入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困难,要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情发生。
三要提高风险意识。
高收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血汗钱,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理性投资,以免因小失大,造成血本无归。
为了社会更加和谐稳定,让我们携起手来,群防群治、群策群力,营造我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浓厚氛围,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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