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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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体系,促进民办教育机构诚信自律,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民办教育机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信息,建立民办教育机构信用档案,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含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教育行政部门职权审批,下同)在市内设立的全体民办教育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幼儿园,下同);民办教育机构法人,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本市设立的全体民办教育机构法人;民办教育机构自然人,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本市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 教育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在实施民办教育机构信用管理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教育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采集、记录、报送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信息,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依法做好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教育教学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科室职责
第四条 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分别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下列科室提供:
(一)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管理提示书、诚信承诺书、监督卡和信用管理卡,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负责制定;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培训学校法人及自然人基本信息由各学校提供,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负责汇总;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法人及自然人基本信息由各幼儿园提供,学前科负责汇总;
(四)民办教育机构安保方面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学前科、学校安全保卫科根据日常检查及相关部门检查结果提供;
(五)民办教育机构校舍安全方面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学前科、基建装备科根据日常检查及相关部门检查结果提供;
(六)民办教育机构食品安全方面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学前科、学校安全保卫科根据日常检查及相关部门检查结果提供;
(七)民办教育机构财务管理方面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学前科、财务审计科负责提供;
(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培训学校法人及自然人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科汇总,报送政工科审核并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推送;
(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法人及自然人守信失信、奖惩信息由学前科汇总,报送政工科审核并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推送;
(十)市社会信用中心或其他职能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失信及奖惩信息临行安排相关责任科室提供。
第三章 信息的汇总与使用
第五条 建立民办教育信用信息档案,形成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市信用平台互联。
第六条 各责任科室将相关信息一一汇总后,定期汇总至政工科。
政工科接收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后,五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奖惩信息录入教育和体育局信用信息数据库;
(二)将奖惩信息向市公共联合信用系统推送,并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报送证明材料;
(三)将信息提报情况,于提报当日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育和体育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构成失信行为的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真诚悔改的,可提出更正信息的申请,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及评价
第九条 民办教育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动态评价。
(一)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50分以上;
(二)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030-1049分;
(三)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29分;其中,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1001-1029分,A-级分值为960-999分;
(四)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或者直接判级;
(五)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或者直接判级;
(六)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或者直接判级。
第十条 信用信息默认总得分1000分。
信用信息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减分构成,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 对拥有信用A级及以上等级的民办教育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评先选优中优先考虑;
(二)在年检评估中,可评为优秀等级;
(三)可以申报星级单位;
(四)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自然人或法人,方可申办民办学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民办教育机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必要时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不允许举办者申办新的民办教育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纠正相关失信行为后换发新证;
(三)不允许申报星级单位。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民办教育机构,将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不允许举办者申办新的民办教育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直至纠正相关失信行为;
(三)不允许申报星级单位;
(四)增加检查频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民办教育机构,将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不允许举办者申办新的民办教育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直至纠正相关失信行为;
(三)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不允许申报星级单位;
(五)增加检查频次;
(六)责令停止招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六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整合系统内、单位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市公共联合信用系统报送。
第十六条 建立民办教育机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
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提请实施联动监管措施的,市教育和体育局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和体育局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和体育局将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书面答复意见抄送市社会信用中心。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教育和体育局成立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信用工作的机构建设、调度推进、检查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工科,具体负责信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第二十条 其他事宜遵照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认定和评价守信和失信行为。
本办法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年3月2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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