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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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180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工信函〔202**〕281号)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排查、重点检查、突击抽查、专项治理等方式,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5类点货车生产改装监管,严把车辆生产制造源头质量关,落实货运企业对车辆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及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货运企业、检验机构和非法改装“黑窝点”,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加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健全和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监管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实现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问题打下良好基础,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统一部署有关行动,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企业等贯彻落实工作。
组 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局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科,具体承担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总结汇报等日常工作。
成员为李海洋、肖挺、李立、文黎明、李海宁。
三、任务分工
1.对我市辖区内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2.机动车维修企业有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不一致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公安交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检验项目和标准,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不符合国家制造标准的改装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年9月15日前,凡对货运车辆车厢栏板、外廓尺寸等进行非法改装的,由运输企业、货运车主自行拆除改装设备。
自202**年9月16日起,各级政府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责令恢复原状的同时,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对超限超载运输的非法改装、拼装货车实行倒查,系我市企业生产、销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和追究责任;系外省市企业生产、销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报送上级机关依法查处。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年8-9月)。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本领域细化目标任务、步骤安排和工作要求,督促各县(市)区工业、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宣传和部署工作,并制定本地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于202**年9月11日前,由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方案并报市工信局。
(二)自查排查阶段(202**年9月至2021年3月)。
各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立即整改,明确整改方案,实现长效管理。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辖区货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全面检查,对非法改装“黑窝点”全面排查整治,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各县(市)区工业、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于202**年12月1日、2021年3月1日前将本单位检查情况报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工信局。
(三)督查检查阶段(202**年12至2021年3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集中督查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月抽出一周时间开展集中整治,并发布督查通报。
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于202**年12月20日、2021年3月20日将本部门检查情况报市工信局汇总,统一将全市季度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4月至5月)。
各县(市)区工业、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全面梳理问题症结,研究提出完善货车生产改装管理意见建议,于2021年5月20日前,由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将本县(市)区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工信局。
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要深入分析货车非法改装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于2021年5月20日前,报市工信局汇总上报自治区。
五、主要任务
(一)货车生产改装企业排查整治。
由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排查辖区内货车生产改装企业。
一是检查企业实际生产状况。
摸清辖区内生产改装企业底数,全面核查、突击检查企业现场生产条件及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车辆合格证管理体系运作和保持情况。
检查2019年以来企业生产、检验、销售和库存记录,比对零部件采购记录和车辆合格证上传数据,严厉查处虚假上传合格证数据、倒卖合格证等问题。
重点调查“5类重点货车”尤其是低平板半挂车生产改装企业,检查企业生产订单、生产销售合同、关键零部件采购等记录,严厉打击“定制化”超载超限车辆行为,对嫌疑情形开展深入调查,对发现从事普通货运企业或个人购买的,通报相关部门深入追查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管。
突击检查方式的企业检查比例不得少于20%。
二是检查货车产品生产质量。
开展现场产品抽样检验,核查现场生产的货车产品生产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核查车辆外观、尺寸、质量等关键技术参数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大吨小标”、为非法改装预留部件或装置、制作使用“值班车厢”骗领检验合格报告等问题。
有关车型《公告》参数可登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
三是抽查市场在售货车质量。
重点检查销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待销售的货车产品外廓尺寸、货箱(厢)、罐体、弹簧板、轮胎等易非法改装部位和装置,对嫌疑车辆检测实车整备质量,固定违法违规证据,启动生产质量倒查。
四是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结合排查情况,与辖区生产企业签订责任书,告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法生产改装法律责任,督促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严禁非法生产不符合标准车辆,严禁为车辆非法改装提供便利,严禁参与、协助非法改装。
对发现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严格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生产改装企业,上报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者撤销《公告》,并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或者倒卖合格证的生产、改装企业,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对发现虚假开具销售发票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或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
可采取暗访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对本辖区维修企业进行摸排检查。
要突击抽查维修企业“5类重点货车”的维修记录、零配件采购记录,对发现采购弹簧板、钢板等疑似改装用品及原材料的,要重点予以调查,深入追查已维修车辆实际状况,采集固定违法改装的证据,严格依法查处。
严禁货运企业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要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货车登记检验排查整治。
各各县(市)区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货车注册登记和定期安全检验情况集中排查。
一是严格检验机构检查。
组织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突击检查,检查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和资料,重点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
对涉嫌“大吨小标”等严重违规嫌疑的车辆,要组织重新称重检测,核查整改违规检验问题。
二是严格新车登记检查。
组织对办理货车登记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5类重点货车”注册登记档案,核查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对在登记、检验环节发现的涉及生产改装企业违法生产改装的问题,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固定证据,启动深度调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做好违规货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对发现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或者以篡改检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一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并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涉嫌构成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办理注册登记时货车存在非法生产、改装的,一律由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对在用货车存在非法改装的,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
(四)非法改装“黑窝点”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开展全面摸排整治。
在市、县(市)区两级设立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公开举报电话和互联网邮箱,202**年8月底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集中宣传,鼓励群众、行业、企业和媒体举报投诉,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有奖举报机制。
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排查,结合举报线索,深入摸排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等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集中开展整治。
突击检查许可证照、现场生产设备、成品和半成品、零部件采购记录、销售记录或合同以及资金账户往来等,核定企业非法生产改装的产品数量以及销售渠道等事实,固定违法违规证据,依法从严查处。
对查处的货车非法改装“黑窝点”,要全部建立清单,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
对发现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依职责予以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市工信局、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与路面执法检查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做实做细辖区内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督查督办。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问责等措施,推动全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对整治工作不作为、走形式、违法违规生产改装等重大隐患长期未治理的,将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并通报辖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宣传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鼓励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相关经营场所张贴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部门要坚持管理服务并重,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支持鼓励企业提升货车安全技术品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秩序。
(四)开展示范引导。
各县(市)区工业、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培育和树立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推进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市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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