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心城区扬尘污染联合管控机制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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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心城区扬尘污染联合管控机制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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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心城区扬尘污染联合管控机制的工作方案
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扬尘污染管控力度,全力保障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空气优良率、PM2.5、PM10等指标达到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降尘低于5吨/月·平方公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管控措施启动条件
各职能部门、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做好日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在污染天气发生期间,进一步加大中心城区扬尘联合管控力度。
根据宁波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预报为污染天气持续1天及以上的;区级以上领导就空气质量改善作出批示的;污染天气特别严重的,需要局部采取扬尘防控措施的,根据工作需要,启动管控措施,各部门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本方案所指的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100,即空气污染指数达到3级(轻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
本方案所指的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珠江路,南至泰山路,西至松花江路,北至进港路。
二、管控措施启动流程
建立区扬尘污染管控联动微信群,由区大气办根据启动条件第一时间发布指令,相关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业负责人根据指令于当天启动相关管控措施,无特殊情况,管控措施实施3天后自动解除。
各部门落实管控措施相关情况应及时在微信群中上传图片和视频资料,区大气办将对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和通报。
三、管控内容
(一)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区住建局牵头、区公建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区住建局对中心城区中的建设工程落实8个“100%”情况现场抽查比例不少于20%;建设工程全天开启围墙洒水和雾炮设施;工地内道路洒水、清扫等频次不少于3次/天,保持建设工程内部道路湿润;施工现场扬尘在线检测系统中PM2.5浓度应小于35微克/立方米。
(二)市政、水利、交通工程扬尘治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各职能部门对中心城区中的市政、水利、交通工程落实8个“100%”情况现场抽查比例不少于20%;市政、水利、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土石方作业、拆(凿)除、破碎等施工作业阶段和材料堆场等易产生扬尘区域,须采取洒水、喷雾、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三)道路保洁扬尘治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太河路、新大路、恒山路、明州路合围而成的管控区内道路增加每日洒水、冲洗、清扫等保洁频次,白天洒水不少于2次/天,有条件的,进行雾炮降尘作业。
(四)企业扬尘治理(各重点企业牵头)
电厂、宁波港矿石码头、海螺水泥、宁波钢铁、宁波港建材等重点企业保持堆场喷淋、覆盖等抑尘措施开启;作业期间,保持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湿润;车辆驶出企业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厂区内道路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天,保持厂区内部道路湿润。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是我区实施“双城”发展战略和打造“三个”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我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事关辖区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获得感。
区级各有关单位、各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与到扬尘污染防控行动中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强日常管控。
区住建局应与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阶段扬尘管控要求,并加强中心城区内建筑工地的日常巡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道路扬尘保洁、洒水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巡查,巡查结果应定期通报并抄送区大气办。
(三)严格督查检查。
区大气办将以问题为导向,以督查、抽查、通报、媒体曝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等方式,采取实地对标检查、现场随督随改、媒体跟踪记录等方式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强化监测支持和空气质量研判分析,形成专项督查与扬尘防控工作同步推进落实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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