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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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储备体系,充分发挥储备调节作用,提升我市粮食安全保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聚焦扛稳粮食安全“国之大者”重任,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调节稳定市场供给、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为重点,建立我市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机制,着力构建质量更高,效率更优,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补短板、强弱项。
完善我市粮食储备保障调控机制,提升政府应对突发情况能力。
2.坚持优结构、强质量。
优化粮食储备数量、品种结构,实现常储常新。
强化质量检验监测,突出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更好满足市场需要和保障要求。
3.坚持保底线、保安全。
确保饭碗里主要装中国粮,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调得动、供得上,坚决守住粮食安全底线,绝不允许出现粮食供应脱销断档。
(三)主要目标
建立简约高效、运作规范的粮食储备决策、调整、执行、监督、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功能互补、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确保全市粮食储备安全,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二、明晰全市储备粮功能定位
我市储备粮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粮食应急状况,是稳市场、保应急、保安全的“压舱石”,是市、县(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加强市场调控的有力手段。
我市储备粮要确保关键时刻响应快、调动快、到位快,发挥政府储备强力应急效能,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坚实可靠。
三、建立储备规模协调会商机制
市级层面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等部门组成的储备粮规模协调会商机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要求和应急调控任务,协调提出全市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以及粮食市场突发情况下的应急保供等相关事项,主要召集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本级储备粮规模协调会商机制。
(一)正常调整。
全市储备粮规模根据城镇化发展和人口增加等粮食市场保供实际,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二)应急调整。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重大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时,市、县(区)可通过本级协调会商机制临时提出调整储备规模和轮换数量,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批复后实行。
在区域粮食市场波动情况缓解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可以恢复原有储备规模和轮换标准。
四、合理确定全市储备粮规模。
全市储备粮以口粮为主,储备粮品种主要是稻谷,稻谷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
我市属于产销平衡区,全市储备粮规模不得低于4个半月市场供应量的国家标准要求。
市、县(区)储备粮粮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搞变通、打折扣。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规模研究提出市本级储备粮规模及分解下达各县(区)指标。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研究市本级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安排承储企业实施储备粮轮换工作。
分解给各县(区)的储备粮指标为下限保底计划,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本县(区)储备粮规模。
市、县(区)在保证落实规模的前提下,可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适当调整、增加优质稻、面条的储备数量以满足市场供应和消费需求。
为保障应急供应,市本级和各县(区)在储备粮规模中,按照不低于3天市场供应量的标准建立成品粮储备。
有条件的县(区)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储备量或扩大应急成品粮储备覆盖范围,适当提高小包装成品粮储备比例。
五、明确储备粮保供测算标准
市、县(区)储备粮保供能力测算标准以上年度统计的常住人口数量为基础,保供人口数量为辖区内统计的城镇常住人口和农村缺粮人口,其中:
农村缺粮人口指农村需购买商品粮的农村常住人口,我市依照自治区标准按统计的农村常住人口的15%测算。
口粮原粮消费量按辖区内城镇常住人口加上农村缺粮人口每人每天500克计算;成品粮按辖区内城镇常住人口加上农村缺粮人口每人每天350克计算。
六、加强全市储备粮轮换管理
(一)确保储备粮常储常新。
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合理安排各品种年度轮换计划、比例。
必须及时轮换不宜存的储备粮;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储备粮。
(二)完善储备粮质量管控。
要强化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
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地方储备,严禁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储备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三)规范储备粮轮换管理。
储备粮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主要通过国家粮食广西交易中心或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储备粮轮换要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四)最低库存数和轮空期。
为保障调控和应急需要,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市本级和各县(区)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70%,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正常轮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要细化轮换计划,按计划有序开展轮换,确保储备粮满足最低实物库存量要求。
紧急动用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补库。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区)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建立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当作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履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具体体现。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会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重大相关事项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加强各方监管。
要强化储备粮行政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要实行日常业务监管与专项库存、质量大清查相结合。
加强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信息统计报送、仓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各项政策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在收储轮换、销售出库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落实资金保障。
要加强储备信贷资金保障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对承担储备的各类收储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足额提供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管。
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补贴等支出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预算。
(四)严格考核督导。
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机制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新要求,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建立我市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将责任分解到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应急等各个环节,重点突出稳生产、保供应、兴产业等主要考核内容。
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后,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总结,每年2月15日前要将上一年度储备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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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 储备粮 规模 动态 调整 机制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