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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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来宁视察时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扣“守好生命线、建设先行区”的总要求,确保“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落地见效,根据水利部、水利厅关于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202**年9月至202**年9月期间,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治措施”“未开展监测”“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
—、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黄河流域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的总目标,坚定不移践行“工程补短板,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依法查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以查促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推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梳理、监督检查、重点核实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我市境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结合水土保持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在去年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和正在开展的水土保持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础上,重点对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治措施”“未开展监测”“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销号一处。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
整治范围覆盖***市所有县(市)区。
整治对象为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施行以来,已审批及应当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建和在建生产建设项目。
四、组织分工
(一)***市水务局
制定本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本级监管项目排查、问题认定和整治工作;配合对辖区内水利部、自治区审批项目开展专项整治,督促落实上级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负责或协调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项目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指导所辖各县(市)区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查处工作;向自治区水利厅报送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本级监管项目排查、问题认定和整治工作;配合对辖区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开展专项整治,督促落实上级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负责或协调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向自治区水利厅、***市水务局报送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五、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清理排查、集中整治、“回头看”3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排查阶段(202**年9-11月)
1.项目核实。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黄委录入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平台的2011年以来已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清单进行核实。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负责核实本级、本辖区审批项目建设状况,并结合日常监管、遥感监管和群众举报等进行查漏补缺,于9月30日前在专项整治信息平台录入补充项目信息,形成完整项目清单。
2.排查认定。
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照项目清单,根据《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分别逐个排查认定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并于11月30日前将认定结果录入专项整治信息平台,形成工作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年12月-202**年6月)
针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各水行政主管部门逐个提出限期整治要求,督促开展整治,于202**年3月底前将全部清单项目整改完成情况上报***市水务局、自治区水利厅;于202**年6月底前对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完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市水务局。
1.限期整改。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实施防治措施”“未开展监测”“未验先投”“未缴纳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于202** 年12月底前向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之前已提出过要求的按原要求执行)。
2.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等规定,及时对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及技术服务单位开展责任追究。
3.行政处罚。
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县(市)区负责水土保持执法的部门,依法给予生产建设单位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对多次督促拒不整改、仍然我行我素的违法线索,提请当地扫黑办依法查处,对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单位,可采取公益诉讼方式督促履责。
4.信用惩戒。
按照水土保持“两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列入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在全国及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实行信用惩戒。
(三)“回头看”(202**年7-9月)
针对上报的已完成整改销号的生产建设项目,尤其是挂牌督办项目,配合做好水利部、黄委、水利厅对生产建设项目整改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情况的抽查复核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导问责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202**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黄委、水利厅将对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逐级督查。
对工作迟滞、排查不清、隐瞒不报、查处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汇报与协调,在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要主动帮助生产建设单位解决整改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
同时,专项整治行动要与遥感监管、自治区水土保持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强化信息化应用
要充分运用好黄委会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平台,建立工作明细台账并按月报送进展情况,实现在建项目核实、违法违规项目排查和整治进度等信息的跟踪、查询和共享。
要积极应用卫星影像、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提高项目核实和排查认定效能。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及成效的宣传报道,通过主流媒体积极推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曝光严重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形成强监管震慑,营造严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制度建设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开展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坚持制度建设与巩固成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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