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产企业自建自用燃气气化站安全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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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产企业自建自用燃气气化站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生产企业自建自用燃气气化站(以下简称“燃气自备站”)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秩序
(一)燃气自备站范围。
燃气自备站是指生产企业内部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压缩天然气(CNG)储配站、液化石油气(LPG)气化站。
(二)建设要求。
城镇燃气管网或工业蒸汽管网已覆盖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建燃气自备站。
(三)建设管理。
燃气自备站建设审批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由生产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准备案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施工建设手续后进行建设,经过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和竣工验收备案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办理相关建设施工阶段手续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委托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5.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出具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到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压力容器登记和检测,取得压力容器登记使用证。
7.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竣工评价报告。
8.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竣工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9.有关人员要经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装卸人员需同时具有压力容器操作“资格证书”。
10.使用单位要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及时进行事故演练。
11、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新建燃气自备站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
(四)执行标准。
生产企业内LNG自备站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定进行设计;CNG自备站应当按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的规定进行设计;LPG自备站应当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进行设计(规范标准如有调整,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为准)。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应急状态时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
(五)运营管理。
一是供气企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向生产企业提供燃气气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供气企业,应依法取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否则,不得向生产企业提供气源。
二是专业运营管理。
建设自备站的生产企业要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委托协议,由用气企业、供气企业共同负责自备站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
供气企业要建立完善燃气自备站运行安全管理、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抢险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专业人员实施专业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变更燃气自备站安全管理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到县住建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安全监督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确保供气企业资金、人员、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相应条件。
二、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燃气自备站的生产企业和负责运营管理自备站的供气企业,对自备站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要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落实供气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燃气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相应类型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
供气企业要按照与用气单位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及自备站安全管理委托协议要求,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做好自备站安全运行管理。
每个自备站供气企业至少配备3-5名,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且应在职在岗,不得互相兼职。
人员配备不足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
供气企业要做好自备站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沟通,指导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供气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在托运前提交托运清单,并在充装前落实运输车辆、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查验制度、建立台账,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充装。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核对托运清单,并随车携带电子运单。
2.落实用气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作为用气单位要完善自备站建设手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用气设备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
积极配合供气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
自备站仅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经营,不得向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转供燃气。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街区要依法履行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县第三批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燃气自备站的建设使用、运行管理实施监管。
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责令整改。
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要充分调动发挥村(居)社区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燃气自备站安全管理涉及建设、储存、充装、运输、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和住建、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交警、消防等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号)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1.县住建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
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在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同步对消防等进行审查。
加强供气单位、生产企业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供气企业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
督促供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燃气设施巡检、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
负责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名录。
2.县工信局:
负责对工业企业内部用气情况和内部使用CNG、LNG行为的安全管理工作。
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县公安局:
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销售、盗用燃气以及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无经营资质非法销售燃气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
5.县交警大队:
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对燃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达不到消防安全规定的企业自备站进行查处。
7.县市场监管局:
依法查处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燃气的单位。
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的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吊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负责各类燃气储罐、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或在应急状态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负责查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自备站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涉及安全事项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9.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负责对作为生产企业原料使用的LNG、CNG、LPG及相应的生产经营单位自备站,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负责对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从事燃料用途燃气经营的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负责查处企业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和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0.县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生产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查、验收等手续,以及供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违法供气等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
11.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为从事燃气运输、经营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负责对新设立企业和技改项目的自备站进行核准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及时将技改后建设燃气自备站的生产经单位项目审批备案信息推送给各相关责任部门。
12.其它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生产企业安全使用燃气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把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中,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各乡镇街区要对本意见施行之前建设的生产企业燃气自备站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本意见规定将辖区内生产企业燃气自备站纳入安全管理范围。
县政府将成立由县住建、综合执法、工信、公安、交通、交警、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单位和乡镇街区组成的生产企业燃气自备站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涉及生产企业燃气自备站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供气行为进行查处,对生产企业燃气自备站建设使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要紧密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检查力量和整改效果,严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燃气行为。
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和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各乡镇街区要配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自备站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严查证照不全供应燃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使用燃气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供气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用气企业要提高认识,自觉抵制违法供气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好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引导生产企业使用合法供气企业供应的燃气。
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发挥舆论监督效应,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保障我县燃气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本意见自202*年8月9日起施行。
本意见发布施行前,企业已建设在用的燃气自备站,一律暂停使用,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能满足要求的,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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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 生产 企业 自建 自用 燃气 气化 安全管理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