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5566689
- 上传时间:2022-12-27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5.95KB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docx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
为有效降低我区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危孕产妇管理对象包括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为高危的常住本区的孕产妇和在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妊娠风险评估为高危的孕产妇。
第二条 高危孕产妇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为黄色(一般风险)、橙色(较高风险)、红色(高风险)、紫色(传染病)4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其中橙色、紫色和红色为重点管理对象。
第三条 区妇幼保健院建立全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台账,全面掌握底数,指导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
第二章 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
第四条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将评估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做好高危孕产妇登记。
第五条 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类和管理措施。
第三章 高危孕产妇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将妊娠风险分类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追访。
对失访的孕产妇,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告知区妇幼保健院协助追踪。
第七条 患有疾病可能危及生命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孕妇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第八条 妊娠风险分类为黄色、紫色的孕产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妊娠风险分类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应在三级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妊娠风险评估结果,红色孕产妇24小时内,橙色孕产妇在3日内,紫色孕产妇在5日内将孕产妇信息报送区妇幼保健院。
第十条 区妇幼保健院应及时将本区高危孕产妇信息反馈到孕产妇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督促高危孕产妇及时就诊。
非本区县常住的孕产妇应及时转介到孕产妇常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居住本辖区的红色预警孕产妇每月至少入户随访一次,每周电话随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
对居住本辖区的橙色、紫色预警孕产妇每月电话随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
对居住本辖区的黄色预警孕产妇按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随访。
第十二条 区妇幼保健院加强与民政、残联和精神卫生等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协作,掌握贫困、残疾和精神疾患等特殊人群孕产妇情况,并将信息反馈到孕产妇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贫困孕产妇给予产前保健和住院分娩救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督促其按时产检和住院分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居住本辖区的残疾、精神疾患孕产妇至少入户随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
第四章 危重孕产妇救治
第十三条 指定对口我区的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代为履行区级危重救治中心职责。
第十四条 助产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协调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
第十五条 助产医疗机构每半年组织产科、重症医学等业务科室和医务处(科)等职能部门召开至少1次联席会议,梳理在危重孕产妇救治方面存在的管理、技术问题,完善诊疗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孕产妇用血、转运等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区妇幼保健院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二级以上助产医疗机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院内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分析救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收治危急重孕产妇应及时向区妇幼保健院通报。
本区孕产妇由区妇幼保健院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非本区孕产妇由区妇幼保健院及时转介孕产妇常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 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危重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于出院当日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出院目的地在本辖区的,由区妇幼保健院通知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踪随访,对危重贫困孕产妇由区妇幼保健院按相关政策落实专项救助。
孕产妇出院目的地在其他区县的,由区妇幼保健院转介至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应24小时内电话通报区妇幼保健院,按要求报送《孕产妇死亡个案卡》,积极协助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和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使高危孕产妇漏筛、漏管,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具体责任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开始实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危 产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