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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10培训讲学
保险学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
相关案例
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
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死亡。
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
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
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内科住院质量,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
本案分析
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如何判定哪种损失作为近因,比较复杂,通常有四种不同形式: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此唯一的致损原因即为近因。
2、致损原因有多个,他们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这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视为近因。
3、致损原因多个,它们连续发生,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
,则前一个损因就是近因。
4、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间断发生。
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
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
前因与后因之间并不相连。
吴某死于肝病而非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法定责任的范围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
某日甲抢越火车平交道,被火车撞成重伤致死。
●甲的继承人乙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问保险公司可否拒绝?
案情分析
●甲抢越平交道,虽非故意,但系其过失所致。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重大过失所致损失应在承保以内。
●所以甲抢越平交道,系属过失所致,甲于生前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继承人乙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保险契约之特约条款
●甲以其所有的A房屋向某财险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不得在该房屋内放置易燃物品。
●数月后,甲获悉油价即将提高,于是购买大批汽油存储于A房屋,待价而沽。
●甲将其B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规定,合同订立10日内,将B房屋内易燃物品移除。
问题
●第一,A房屋失火烧毁。
甲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偿。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B房屋于合同订立后第八日,因房屋内易燃物品失火而烧毁。
甲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偿。
试问保险公司可否拒绝?
问题一
●甲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偿,保险公司可以以甲违反保单上特约条款,存放易燃物品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保险金支付。
●问题二
●10日内将易燃物品移除即可,因而第八日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不得以违背特约条款为由拒绝保险金赔偿。
火灾保险及履行
●林一以其所有的价值为1500万元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嗣后,房屋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
虽经抢救,仍然损失600万元。
●问题
●一、保险公司应赔偿林一保险金多少?
●二、该次赔付后,该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若该房子又发生火灾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则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保险金?
案情分析
●一、该保险合同为不足额保险。
因此按保障程度来赔付。
●保险人的赔偿金=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额
●400万元。
●第一次赔付后,剩余保险金额为600万元。
●333万元。
火灾保险案例二
●林一向梁二借款450万元,以张三所有的一栋价值为150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与梁二。
梁二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物投保了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为450万元。
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后李四在该房屋内抽烟不慎,引发火灾。
当时房屋价值为1500万元,实际损失为300万元。
问题
●1、梁二对该房屋有那种权利,得以投保火灾保险?
●2、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为多少?
●3、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可以行使那种请求权?
案例分析
●1、抵押权
●2、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额=450/1500*300=90万元
●3、向李四代位追偿权
责任保险的追加条款与对第三人的赔付
●蛋农林一,将其鸡场所产鸡蛋装成2万盒,每盒货款20元,托运送人张三送到北京。
张三将其托运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发出保单后,另以书面记载“被保险人应自行负担损失额20%”通知张三。
张三置之不理。
●不久于高速公路运送途中,发生车祸鸡蛋全毁。
●问题1、保险公司的书面通知是否有效?
●2、林一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问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3、保险公司赔偿张三保险金额多少?
保险财产转移费用案
●饲料公司于07年2月18日将其固定资产、原料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饲料公司缴纳了保费。
●同年6月2日,该县下达了防汛紧急状态通告,通告预计本地水位将达到25.7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
第二天保险公司对饲料公司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饲料公司尽快转移资产。
饲料公司立即组织将饲料等物品运送到安全区。
案情2
●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即使,饲料公司并未遭受洪水,但饲料公司付出了财产转移费用13万元。
汛期过后,饲料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遂上诉法院。
●问,该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如何承担?
结论
●财产转移行为的实施是为了饲料公司和保险公司二者的利益,并由二者共同实施,故双方都应对财产转移费用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法院的主持下,两者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8万元的转移费用,其余饲料公司自我承担。
案情分析
●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为准。
嗣后,保险公司另行提议增删条款,如非经过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不能约束被保险人。
因此通知无效
●2、保险赔付不直接对第三者进行赔付,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好则例外。
因此,若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对第三人进行赔付。
●3、由于书面通知不发生效力,因此应赔偿张三40万元。
人寿保险之被保险人
●投保人林一,以其弟林二为被保险人,经林二书面同意,并指定林二儿子林三为受益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
●问题
●1、林一以其弟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试问,死亡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假定林二失踪多年,该死亡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假定林二/林三旅游搭乘同一飞机失事遇难,未能证明谁先死亡。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案情分析
●1、该保险合同虽经林二书面承认,但如果未约定保险金额,则该死亡保险合同无效
●2、失踪人失踪第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进行死亡宣告;失踪人为80岁以上者,失踪满三年即可为死亡宣告;失踪人遭遇特别灾难,在特别灾难满1年后,为死亡宣告。
●该合同,如林二失踪多年后,林一继续缴纳保费,直到法定宣告死亡日止,林一可以请求保险金。
●3、保险金可以作为林二的遗产进行处理。
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
●林一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受益人处添“妻”字,但未书写其妻甲的名字。
嗣后,夫妻离婚,林一未再娶。
数年后,林一因病死亡。
●问题:
1、甲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请问保险公司可否赔付?
●2、假定,离婚后,林一娶妻乙,不久后病故,甲乙均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付,如何赔偿?
案情分析
●1、林一与甲离婚后,林一未再娶,又无变更受益人身份,所以,离婚之妻甲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付。
●2、夫离婚后再娶,一般来说,在实务上,认为,夫离婚后,未再娶,受益人为前妻。
但夫再娶,以再娶之妻为受益人。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乙而非甲。
人寿保险之免责事由以及除外条款
●林一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死亡保险,指定其子林二为受益人。
●问题
●1、林一因久病厌世,乃服毒自杀死亡。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2、假设林一因抢夺便利商店,被警察追捕,枪斗中被警察击毙,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案情分析
●问题一,保险法规定,为避免被保险人戕害自己的生病,而图利于受益人,特别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者,保险人不负赔偿金额之责任。
因此,对林一服毒自杀,保险公司不赔偿。
●问题二,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犯罪拒捕而致死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对林一的案例,保险公司不赔。
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目的在于保障保险车辆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身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坏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保护车辆所有人和受害人的经济利益,确保其生产和经营的稳定性。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中最大的业务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
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承担的是因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本身损毁的损失。
车辆损失险在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员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需经交警部门年审合格。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时应提供机动车辆有效的行驶本及上一年投保时的正式保单(如果上一年已经投保)
一、定损
当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出现场查勘定损。
车辆的定损涉及到维修、制造和车主多方面的技术和利益,它是整个车险服务中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
定损人员通过出现场,拍摄事故照片,查清车辆的损坏部件,分别确定予以更换或维修,最后确定损失情况。
但是,一辆汽车有成千上万个零件,不同种类的汽车零件的型号与价格都不相同。
专业定损人员也常常由于信息掌握不充分而产生诸多困惑,感到无所适从,这已成为车辆保险业的症结之一。
二、理赔
当一名合格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定损。
在此要特别强调一下时间问题,因为保约有规定,一旦超过报案期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的报案期限一般为24小,即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报案者携带保单正本、保费付款收据、车辆行驶证、驾驶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支报案。
车辆事故按照发生的关系来分,可分为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和多方事故,如果发生的是双方和多方事故应及时通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只有收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后,保险公司才按照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被保险人分担的国家规定的各项合理费用。
被保险人事故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出险通知书(加盖被保险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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