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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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16号)和《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卫党办发〔2019〕46号)、《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纠纷治理模式的实施意见》(卫政办发〔2019〕101号)等要求,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民商事仲裁各自优势,在全县组织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为根本目标,在信访部门、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乡镇、村(社区)和交通、医疗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民调解组织推行人民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纠纷治理模式,使各类纠纷纳入法律渠道,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进入叠加期,尤其是以经济利益为焦点的民商事纠纷更为复杂,往往引发“缠访”“上访”“闹访”事件,化解难度增大,需创新纠纷治理模式,才能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具有网络健全、程序简单、结案快捷等优势,而仲裁具有独立高效、一裁终局、保密性强等特点,“人民调解+仲裁+信访”可以有效拓宽当事人合法维权和矛盾纠纷化解新渠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民商事仲裁各自的功能优势,对依法快速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对推动我县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1.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纠纷信息员队伍和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形成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综治调解中心统一受理、分流指派、督查督办,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站所办(中心)、调委会共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村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依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公安派出所村警务室工作人员共同化解辖区内矛盾纠纷,面向村居、贴近群众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城市社区(小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建立完善社区(小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楼院调解小组,实现社区、楼院人民调解组织网格化。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托社区警务室和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窗口),根据矛盾纠纷性质,通过实行纠纷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3.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规模以上企业单位(200人以上),依托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车间、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做好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
4.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完善***县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组织派驻公安派出所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集中专业调解优势和骨干攻坚力量的作用。
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人事争议、消费纠纷、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受理案件较多的人民派出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展人民调解领域,积极探索在有关电子商务等行业建立行业性调委会的的做法,积极稳妥地发展重点区域、热点难点地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自身调解优势,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二)构建“人民调解+仲裁+信访”衔接机制。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仲裁的主体衔接、程序衔接、效力衔接,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重点推动人民调解与公安、信访、法院、仲裁等衔接机制建设,使化解矛盾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1.加强公调对接工作。
理顺人民调解、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化解对接机制,密切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协调联动,公安机关出警后根据案件案情,对属于人民调解受案范围和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派驻调解工作室、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促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使公调对接工作真正发挥实效。
2.加强诉调对接工作。
健全完善开展诉前人民调解委托移送机制,完善案件的登记、移送、受理等对接流程,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诉讼起诉时,对属于人民调解受案范围和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工作室、有关调解委会申请调解,实现案件分流诉讼减负,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3.加强访调对接工作。
进一步加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主观能动性,根据界定的信访和调解的范围,对属于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向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在坚持自愿、合法、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案件调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4.规范“人民调解+仲裁+信访”工作流程。
一是对在仲裁受案范围的案件,依托中卫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调解”的纠纷治理应用平台,对达成调解协议且符合仲裁确认条件的案件,征询当事人意见并引导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仲裁确认申请书》,由中卫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规则》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确认;二是对经人民调解组织、仲裁调解员调解不成但可以通过仲裁审理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促使纠纷纳入仲裁程序及时解决;三是对不在仲裁受案范围之列,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提高协议的效力;对经人民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及时引导依法解决。
(三)加快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范围。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选聘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聘请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逐步建成一支适应各类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2.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员作用,统筹整合基层人民调解力量,在现有专职调解员人数基础上不断提高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增加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使***县调解中心、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各乡镇调委会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3.做好人民调解员担任仲裁调解员的推荐、聘任工作。
县司法局积极做好在***县调解中心、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律师、人民调解员中担任仲裁调解员的推荐协调工作。
4.健全制度,加强仲裁调解员监督考核管理。
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要做好仲裁调解员的日常考核监督配合,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建议予以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5.落实人民调解员工资补助待遇。
县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人民调解员享受“以案定补”,办案补贴标准由县司法局按照相应“以案定补”规定执行,县财政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妥大君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马天华同志任副组长,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锁占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推动此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
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开展工作,抓好督促落实。
将仲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化解工作与单位的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切实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沟通协调。
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中心、各调解组织要积极支持仲裁参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共同分析研判解决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和衔接障碍,使各类纠纷纳入法律渠道,在基层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四)强化考核评价。
县司法局要组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组成考评小组,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评,为中卫仲裁委员会考核评价仲裁调解员提供参考意见,中卫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调解员进行考核评价,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不良作风的仲裁调解员予以通报批评。
(五)推行推广仲裁制度。
各乡镇、部门(单位)在民商事纠纷中要优先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县司法局要组织律师、人民调解员学习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在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的同时,积极宣传、推广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要加大对仲裁的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仲裁+信访”化解矛盾纠纷,为打造社会治理***模式的“枫桥经验”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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