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为老服务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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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为老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老饭桌正常运营,改善困难老年人生活状况,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认真履行规划指导、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职责,用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与统筹发展相结合。
立足实际,整合各类资源,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全面科学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
在重点保障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为老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四)坚持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
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模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动农村老饭桌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运营转型发展,逐步实现由专业机构托管运营,完善农村老饭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功能,探索建立新的养老服务供给机制。
三、服务时间、范围、对象、内容及标准
(一)项目实施周期
202*年5月—11月。
(二)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地为滨河镇中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柔远镇渡口村、范庙村、迎水桥镇何滩村老饭桌。
本次项目为90名困难老人提供服务,中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30名、柔远镇渡口村老饭桌20名,迎水桥镇何滩村老饭桌20名、柔远镇范庙村老饭桌老院20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节各社区/村的购买人数。
总经费35.8034万元。
(三)服务对象
依托中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柔远镇渡口村、范庙村老饭桌、迎水桥镇何滩村老饭桌提供服务的居家困难老人,即购买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老饭桌服务项目的对象,以实际长期居住在本辖区范围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的低保老人、散居特困供养人员、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失独老人、重度残疾老人及子女残疾、重病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独居老人。
(四)服务内容及标准
1.服务内容:
主要是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
助餐(为服务对向提供就餐或送餐服务)、助浴(为服务对象提供洗浴服务)、助洁(为服务对象提供洗衣被服务)、助急(为服务对象代购生活用品,代缴水、电、气、电话费等)、助医(康复训练、褥疮护理)、文体娱乐(为服务对象提供音乐、舞蹈等)、精神慰藉(为老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等居家养老服务。
2.服务标准:
本次服务采用无偿和低偿的方式进行,对民政服务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高龄老人)可无偿服务,其他类型老人采用低偿服务方式进行。
(1)助餐:
为服务对象提供就餐或送餐服务,每次10元(包含送餐服务费),其中,民政服务对象无偿服务,其他人员每次可收取1-2元服务费用。
(2)助浴:
为服务对象提供助浴服务,每次30元。
其中,民政服务对象无偿服务,其他人员每次可收取3-5元服务费用。
(3)助洁:
为服务对象提供助洁服务,每次30元,民政服务对象无偿服务,其他人员每次可收取5-8元服务费用。
(4)助医:
帮助老人进行康复训练、褥疮护理,每次20元,民政服务对象无偿服务,其他人员每次可收取2-3元服务费用。
(5)助急:
为服务对象提供助急服务,每次10元(无偿服务)。
(6)娱乐:
为老年人提供丰富文化生活,让老人精神上充实,每人每次10元(无偿服务)。
(7)巡访:
上门走访,体现关爱问候等,尤其需要关注闷在家里、不肯与人交往的老年人,每次10元(无偿服务)。
购买服务主要包括上述内容范围内的上门服务费、工时费等各项服务的成本费,服务费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同类服务收费标准,并向服务对象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实施服务承诺,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四、服务机构
(一)服务商准入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
依法在民政(行政审批)、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公司企业等法人单位,证照齐全。
2.良好经营声誉。
承诺无行业失信行为,无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3.具备行业资质。
业务范围以养老服务、家政服务为主要内容,从业人员取得所提供的服务需要具备的行业资质证明等。
4.具备入户服务能力。
具备在申报服务区域相对应的入户服务能力,承诺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不低于行业标准的服务。
(二)服务监管与监督机制。
服务商应按照行业服务规范建立自身的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服务质量进行公开承诺,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乡镇建立“事中监管”机制。
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重点对服务商服务真实性、是否存在服务违规行为、以及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进行监管。
(三)购买方式。
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承接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企业或社会组织)。
通过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重点的稳步推进,为政府购买为老服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准备阶段(4月)。
调查确定服务对象。
社区(村居)通过排查摸底确定服务对象,各社区(村居)建立服务对象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贫困类型、健康状况、居住方式、地址、联系方式及老人需求意向等。
乡镇审核,确定服务对象后,名单在乡镇、社区(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无异议的于4月30日前上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二)实施阶段(5月—10月)。
由中标服务单位安排专业团队提供居家助老服务,服务单位每季度需在试点的老饭桌、日间照料中心进行集中服务不少于3次,有完整的服务方案、记录照片等资料。
服务过程中方案不断改进,服务模式不断优化。
服务结束后,方案、记录、照片等档案资料上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三)总结阶段(11月)。
服务结束后,服务单位对项目进度、服务满意度、资金使用效率、人员管理、服务宣传、服务成效等进行自我评估,并提出改善策略。
社区(村居)对服务老人进行抽检回访,对服务满意度做详细了解,做出具体的回访记录。
查漏补缺,为政府购买为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六、资金结算
项目经费按核定的预算金额分三次拨付,项目开工按情况拨付30%,中期按工作进度拨付40%,工作结束,抽检完成后,拨付30%。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滨河镇、柔远镇、迎水桥镇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职责制,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动态变化状况进行及时调整更新,并将结果上报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二)强化跟着综服务和监督。
区民社局,滨河镇、柔远镇、迎水桥镇及相关社区(村),要加强对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
滨河镇、柔远镇、迎水桥镇要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每月走访一次服务对象,检查服务质量,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履行合同责任义务。
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责任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服务商应该按照行业服务规范建立自身的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服务质量进行公开承诺,不得通过伪造信息资料等违法手段,骗取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费用。
发现违规的,应当及时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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