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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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基层组织负担,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要求,现就改进和规范我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落实中央、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要求,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等现象,为村(居)民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增强村(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具体任务
(一)依法确定可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深入村(社区)展开调研,广泛听取基层一线意见建议并反复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后,现汇总形成我市第一批《可由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
(二)明确不应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村(居)民委员会不予出具。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2)。
对于第一批所列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信息尚无法共享,村(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本着便民原则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村(居)民委员会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同时做好台账登记。
(三)严格规范出具证明事项程序。
对于保留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公布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若无表单样本则按《村(居)民委会出具证明表单样本》(附件3)出具,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村(居)民委员会要精简出具证明的程序,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时,结合掌握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
(四)动态管理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动态数据库。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相关证明事项的调整情况,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村(居)民委员会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及时清理并公布;对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属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确实需要新增的证明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增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问题。
(二)做好政策衔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后,需要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核实、及时反馈,于202*年12月31日前做好第一批可由和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政策措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方便群众办事。
(三)推进信息共享。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部署,依托“数字”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四)落实督促检查。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加大督促落实力度。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对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村(居)民找村(居)民委员会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公开曝光;要多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的良好氛围。
附件:
1.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表单样本(附件3)。
附件1
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出具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依据
证明索要对象
1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
福建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建〔2020〕99号)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1项的除外情形(第一批)
自然资源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2
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用于申请法律援助、公证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二)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司法行政部门
3
抚养、供养、赡养、
事实收养证明
办理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八条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司法行政部门
4
监护证明
办理公证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司法行政部门
5
经常居住地证明
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司法行政部门
6
道路交通事故残、
亡者家庭情况证明
办理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司法行政部门
7
没有公安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没有报案记录的早年失踪证明(两年内逐步取消出具);村(居)民没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婚姻法实施之前结婚后又没有补办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证明、分居证明);曾用名或者历史档案记载与现有身份证明材料信息不符的同一人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本村(居)民关联的证明
办理公证
(政策衔接期间出具)
公证法第27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
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
8
失联证明
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认定佐证证明材料
《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认定流程中: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
9
火化证明
用于殡仪馆对在家正常
死亡的村(居)民遗体的火化
(政策衔接期间出具)
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1999]综40号)第七条:
火葬对象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需凭下列证明:
(一)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民政部门
10
农业人口身份证明
证明农民身份,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成员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
11
生活困难证明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
认定
(政策衔接期间出具)
(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
12
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证明
申请自然灾害救助
1.《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2号令)
第二十六条因灾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具体救助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受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报《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60号)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认定救助对象:
(一)受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报《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应急管理部门
附件2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
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
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附件3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表单样本
出具单位:
县(区、管委会) 镇(街) 村(社区)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证明事项
法律依据
证明用途
证明有效期
出具之日起一周内(具体时间由出具单位根据证明用途自行决定)。
备注:
本证明一式两份,村(居)民委员会存档一份,村(居)民持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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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 规范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出具 证明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