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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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结合当前全市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专项行动。
为确保工作扎实有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以打击非法采矿、非法采砂、非法石子加工(堆放)、工程采矿并对外非法销售矿产品获利、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全面彻底排查,依法依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扫除破坏生态资源非法盗采的黑恶势力。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主要包括: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取得而未取得林地占用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擅自进行采矿、采砂、石子加工等行为;
(二)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取土制砖的行为;
(三)因采矿、采砂、石子加工造成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森林植被的行为;
(四)已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但不按设计方案进行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行为;
(五)非法使用爆破物品的行为;
(六)属工程采矿并对外非法销售矿产品获利的行为;
(七)其他非法违法违规采矿、采砂、石子加工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核查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所有采矿点、采砂点、石子加工点(堆放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如实填写《非法采矿点排查表》、《非法石子加工点排查表》、《涉矿工程矿产品排查统计表》。
督促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采矿、采砂、石子加工行为,于7月31日前撤走采矿、采砂、石子加工的相关设备,同时下达砂场整治通告和限期清理通知。
排查结果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统一于7月31日前报送至送市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党员、村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参与砂场经营的要进行约谈,要求其带头清理,做好亲属劝解工作,签订承诺书并按规定的期限清理完毕。
(二)自行整改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全市范围内的采矿点、采砂点、石子加工点(堆放场)必须办理合法采矿、用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采矿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库、耕地、林地、海域等进行采矿采砂的行为,以及堆放、装运、收购、销售偷采矿、砂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严厉打击。
有关经营业主务必于8月31日前,清理堆放的砂石,恢复土地原貌;对党员、村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参与砂场经营的按规定的期限(8月20日前)清理、迁移、整改到位。
各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协调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市政府将组织联合执法工作组进行扣押处置或强制拆除。
(三)联合处置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理到位,未完成整改的,各相关执法部门依据各部门职能联合执法,依法进行处置。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执法部门联系当事人及调查取证;由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嫌盗采的依法立案侦查,对整治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处置;由市水利局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处置;由市农业农村局配合温州海警局工作站开展海上非法采砂查处及巡查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由市税务部门依据职责对私自堆放砂石料场地经营户的税收进行核查,对涉嫌偷税漏税行为依法处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对私自堆放砂石料场地经营户是否有经营执照进行核查,对涉嫌无照经营的依法处置;由生态环境局分局依法对其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由温州海警局工作站负责无居民海岛及海上海砂执法牵头工作;对整治过程中罚没的矿产品由市政府指派属地乡镇、街道依法进行处置。
(四)调查问责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属地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主要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依法查处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采矿、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整治非法采矿、采砂、石子加工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各驻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一是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控制现场并及时上报职能部门;二是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三是结合环境整治,对辖区内堆料场地进行清理,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四是压实村干部的监管责任,签订责任状,要求及时上报非法采矿、采砂、石子加工行为,监督本村村民擅自向外转包土地用于非法采矿、采砂、石子加工的行为。
五是工程性采矿日常监管纳入乡镇、街道管理,属工程采矿多余的矿产品,统一交由市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交市财政统一管理。
(二)市公安局深入排查非法采矿、采砂、石子加工过程中涉黑涉恶线索;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对涉嫌盗采的依法立案侦察;依法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采砂、石子加工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查处妨碍相关部门执法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职责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的巡查工作;依据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查处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市水利局依据职责查处河道、水库采砂行为。
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展巡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向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通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砂行为从严查处。
(五)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依据职责严格实施采砂、采矿、石子加工(堆放)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对涉嫌违法的,从严查处。
(六)市财政局负责收取矿产品处置收益和保障各执法部门和单位执法工作经费。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责严格管理采石场、加工场经营,对涉嫌违法的,从严查处。
依法暂扣非法经营矿产品的挖掘机、铲车等生产工具。
(八)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矿山采场、石子加工场及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砂石土料运输环节执法活动。
要开展联合执法,在主要交通道路设卡检查,对运输砂石土料车辆涉牌、涉证、超速、超载及道路遗撒等行为和未经许可从事运输的企业和个人重点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建筑的依法处置。
(十)温州海警局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无居民海岛及海上海砂执法牵头工作,与地方海上执法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查处非法开采海砂行为。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无居民海岛石子加工行为的依法处置,配合温州海警局工作站对无居民海岛及海上非法采石、挖海砂行为的查处和巡查工作。
(十二)市供电局负责非法采矿、采砂、石子加工(堆放)经营户的用电监管。
及时切断、拆除非法采矿、采砂、石子加工(堆放)的经营户供电设施;对非法用电、违规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加强断电后复接行为的巡查与监管。
(十三)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市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市领导小组的名义行使相关部门的职能,负责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务必确保专项行动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整治到位。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
要保持打击非法开采的高压态势,彻底斩断非法开采产业链。
要定期召开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分析、研究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打非”工作深入开展。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相互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批评。
(三)营造舆论氛围。
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要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专项行动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举报非法采矿、采砂、石子加工等行为。
(四)建立长效机制。
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专项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有关单位要加强不稳定因素的动态掌控,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苗头、倾向性问题高度关注,及时发现,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行政手段,争取主动,稳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要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专项工作成果,坚持打防结合,强化措施,探索建立打击非法采矿及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的长效机制。
附件:
1.非法采矿点排查表
2.非法石子加工点排查表
3.涉矿工程矿产品排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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