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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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等有关文件要求,围绕“双招双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全面推进“归雁兴鄄”行动,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返乡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全面激发我县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热情,推动人才回乡、资金回流、项目回迁,加快发展归雁经济,把返乡创业培育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
二、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财政加大创业投入,将创业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500万元全民创业专项扶持基金。
主要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创业项目购买、创业大讲堂师资费用、返乡创业恳谈会费用、优秀创业人员外出培训、创业典型奖励、创业工作宣传、创业工作经费等,以保障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个人,可提供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及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可达到6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3年,累计次数可达3次;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小微企业,可提供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2年,累计次数可达3次,财政部门按政策给予贴息。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商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供金融支持。
发挥返乡创业承办银行作用,金融机构建立返乡创业“绿色通道”,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窗口,每年召开一次返乡创业银企对接会,对返乡创业项目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人民银行将对支持返乡创业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倾斜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县农商银行负责)
(四)提升创业培训。
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依托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互联网+培训”等各类优质培训资源,根据创业意向、县域经济特色和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返乡创业培训。
加强对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创业能力培训。
(县人社局负责)
(五)实施创业补贴。
返乡创业人员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返乡创业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补贴对象及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县人社局负责)
(六)落实税费减免。
对符合规定的返乡创业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收费。
(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放宽市场准入。
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允许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席位注册、住所托管服务等。
设立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小微企业,允许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八)简化审批流程。
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返乡创业综合服务窗口,实现返乡开办企业“一链办结”“一次办好”。
返乡创业项目企业核准类在3个工作日办结,备案类在2个工作日办结。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九)优化创业环境。
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出台的返乡创业政策的宣传,县返乡创业服务中心及时推荐返乡创业典型,县委宣传部对推荐的典型进行筛选,进行集中宣传。
对返乡人员创办的项目,由公安机关明确联系人员,协调解决落户、居住证办理等问题。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负责)
(十)做好用工服务。
建立返乡创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采集制度,提供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服务。
引导返乡创业企业对技能岗位招用人员积极开展培训。
对返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县人社局负责)
(十一)深化招才引智。
我县建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内设招才引智工作站,以乡情亲情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等回乡创业创新,按规定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及其家庭提供配套公共服务。
返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要纳入人才引进政策支持范围,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
(十二)强化用地保障。
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返乡创业项目,五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执行。
返乡创业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
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创业。
允许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十三)支持发展电子商务。
加强各行业涉网培训,开设面向返乡创业人员的电子商务培训班。
鼓励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返乡人员在鄄创办电商企业。
对返乡人员创办的电商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商务厅评定的“互联网+品牌”。
(县商务局负责)
(十四)享受涉农支持政策。
对返乡创业从事涉农项目的,对从业人员每年免费组织定制式培训、技术指导。
优先安排返乡创业项目享受农业补贴和项目支持。
对返乡人员通过承租扶贫车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就业参与脱贫攻坚的,按规定享受“富民生产贷”“以工代训补贴”等政策。
(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
(十五)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型项目。
推行科技特派员联系制度,为有需要的返乡创业项目明确科技特派员。
支持返乡创业拔尖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各类省级人才计划,鼓励优秀返乡人员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省基层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县科技局负责)
(十六)给予租房、购房补贴。
把返乡创业人员纳入租赁住房补贴政策范围。
其家庭在单位所在地无住房的,由县财政每月1000元给予租房补贴,最高补贴3年。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创办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在我县购置首套自住用房的,可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此项购房补助不能与其他我县发放的购房补助重复享受。
(县房产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
(十七)优化医疗、社会保障服务。
为返乡创业人员社保关系接续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
对返乡创业人员转移医保关系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随迁家属、子女可随时参加我县居民医疗保险。
提供各种医疗服务,方便创业人员在我县就医即时结算。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负责)
(十八)保障子女就学。
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和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在创业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对高中阶段的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就学,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安排;对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办理转学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县教体局负责)
(十九)给予资金保障,进行表彰奖励。
根据返乡创业服务站服务效果给予每个服务站3万元资金奖补,从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
每年开展“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优秀返乡创业服务站”“返乡创业之星”等评选活动,获“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优秀返乡创业服务站”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返乡创业之星”给予1万元奖励,对“菏泽市创业大赛”获奖者按照获奖等次分别给予1-3万元奖励。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返乡创业工作,县返乡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推进返乡创业工作,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负责返乡创业项目的对接、落地、服务等工作。
健全完善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制度,掌握返乡入乡创业需求,及时化解难题。
(二)凝聚工作合力。
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树立“一盘棋”意识,明确专人与县返乡创业服务中心对接,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政策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开创返乡创业工作新局面。
(三)强化宣传引导。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着力宣传好扶持政策,宣传好各个层面的返乡创业典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充分调动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积极性,在全县上下营造鼓励、支持返乡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考核督导。
把返乡创业列入重点经济工作考核,细化指标,健全体系,传导压力,推动返乡创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尽快开创返乡创业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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