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林长”配套设置“森林警长”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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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林长”配套设置“森林警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精神,深入推进“红土生态警务”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林区生态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稳定,县局决定对应全市林长体系,采取“一对一”方式,确定三级“森林警长”,协助“林长”开展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全县全面推行森林警长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市武平林改、长汀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为打造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生态优美、百姓富足的幸福平安贡献公安力量。
二、“森林警长制”的设立
对应全县林长体系,分别确定县公安机关、片区和乡镇公安派出所三级“森林警长”。
县公安局长担任县级森林警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担任县级森林副警长,协助县级“林长”开展工作。
成立县公安局森林警长办公室,挂靠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由吕卫南同志(原森林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谢成同志(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罗荣新同志(原森林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为联络员。
各森林派出所所长担任片区森林警长,协助辖区乡镇“林长”开展工作。
各乡镇派出所所长担任乡镇森林警长,协助乡镇“林长”开展工作。
三、“森林警长”的职责
负责指导辖区内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林区生态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与稳定。
四、“森林警长”的主要任务
(一)履行协助“林长”工作职能。
积极参与本地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参加“林长办”联席会议,协助“林长”开展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森林防灭火等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森林警长”履行职责情况,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
(二)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
加强生态资源保护,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进一步加强林业执法力度,推进集约高效管理,提升执法能力水平。
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提高林业执法效率。
(三)严格治安防控巡查机制。
结合治安防控,加大对辖区森林资源和野外违规用火的防控巡查力度,及时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开展区域大联防,强化区域防控工作。
进一步整合其他警种资源,健全完善信息流转、情报会商、定期通报等制度,形成多警种工作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森林警长制”是公安机关积极响应中央和省、市、县党委、政府部署,全力推行林长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森林资源保护强烈呼声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认识,将其作为“红土生态警务”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工作责任。
全面实行“森林警长”责任制,将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岗、逐项落实到人。
对发现侦办案件不力、对举报线索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核查结果,或者核查无情况但被上级查证属实的,严肃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三)依法履行职责。
依法履行好“林长制成员单位”规定的工作职责,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和法律、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政案件,配合做好野外违规用火查处和森林防灭火案件侦破等工作。
加强打击和防控涉林违法犯罪的体制机制研究,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对“森林警长制”工作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
在每个村的主要路口设立“森林警长”公示牌,接受群众的监督,畅通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督促各级森林警长履职尽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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