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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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
为有效破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难题,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要求,经县政府批准,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实施范围
全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指标核定范围。
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的,每亩耕地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数1个。
征收除耕地以外集体所有农用地的,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数0.2个。
(二)参保资格条件。
属于批准征收农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任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不包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和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对象确定。
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被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等,由被征地单位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名单。
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等原因而节余的指标,可在本被征地单位内调剂使用。
(四)参保指标管理。
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参保指标。
原则上新增参保指标自征地补偿安置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确定参保对象。
各乡镇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参保指标管理,建立参保指标动态管理台账,实时更新参保指标信息。
(五)做好政策衔接。
各乡镇要对以往尚未参保的被征地项目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于历年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内已核定参保指标尚未使用的,经乡镇、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对后,原则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确定参保对象并办理完成。
三、规范操作流程
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核定参保人数,报县人民政府获批复后,函告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乡镇,并由乡镇通知被征地单位。
(二)被征地单位在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定的参保人数范围内,按要求拟定参保对象名单,拟定参保名单要通过村务联席会议商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和实施情况要公开公示,确保参保名单公开、公平、公正。
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
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天,接受村集体成员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审核后上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审核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资格,协调新老政策衔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参保指标管理等。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单位户籍信息;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情况,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工作,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权相关信息;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经常听取广大农民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认真查处纠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监委、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
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本办法自 年2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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