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长信箱”留言信件办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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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长信箱”留言信件办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办理工作,提高留言信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受理和办理主体
第一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受理主体。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为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办理主体。
第二条建立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区人民政府网站协作、承办单位具体办理的留言信件办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三条对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对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解决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群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区长信箱”反映并寻求解决。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章不予受理范围
第八条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十条违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策的。
第十一条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十二条对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第十三条已由信访部门受理的。
第十四条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恶意攻击他人的。
第十五条反映非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问题的。
第十六条涉及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等不属于政府职责范畴的。
第十七条应由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处理的。
第十八条重复提交或已答复的。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接收。
“区长信箱”网民留言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平台接收,“区长信箱”纸质信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文书室接收、登记,对属于我区事权范围的留言信件,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分办。
对网民留言,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属地优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进行分办,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及时转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区长信箱”纸质信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文书室登记后转督查室,按程序批办,批办后按最高领导批示分转至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转交的留言信件后,应及时办理。
对一般留言信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映问题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对情况特别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信件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反映的问题因情况特殊、一时难以办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阶段性办理情况,办结后再报最终结果。
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和敏感问题,要急事急办。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网民留言,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反馈退办及转送建议,由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后重新交办、转办。
第二十二条回复。
“区长信箱”网民留言由承办单位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将办理结果回复网民;“区长信箱”纸质信件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信访人,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第五章办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对交办、转办的“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建立办理台账,逐件登记办理相关情况,强化跟踪督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对负责办理的留言信件,要明确承办人和办理时限,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时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政策、程序办事。
对群众反映属实且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积极推动解决;对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实,涉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诉求,应当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和引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综合分析留言信件反映的问题,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留言信件、回复内容和办理结果并兼顾来信人公开意愿,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便于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相关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员要对留言信件内容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涉及举报投诉的留言信件,未经留言来信人允许,不得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提供或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或被举报投诉单位,坚决防止和避免打击报复行为。
对故意泄露留言信件内容和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组织核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接到“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如与其他渠道转送交办的留言信件相同,应当并件办理。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按季度进行通报,并作为效能考核依据。
适时选取部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较大的办结事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发现的办理回复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导致贻误办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区人民政府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地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协调、督促“区长信箱”留言信件办理工作,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掌握留言信件办理规范,熟练操作网络留言办理平台,确保留言信件办理工作高效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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