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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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鼓励引导银行机构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罗庄区“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
为加强区级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
“人才贷”产品需经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二章“人才贷”范围和合作银行责任
第四条“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其中,纳入区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罗庄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六条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奖励范围。
第八条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
第九条合作银行应贷款发放后15日内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业务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奖励对象。
第三章补偿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对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的不良贷款,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在“人才贷”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报相应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的不再给予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定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
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市级、县(区)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申请区级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银行“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罗庄区“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三)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放款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继续行使债权。
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各级财政。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人才贷”业务认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监督、指导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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