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美丽宜居示范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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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美丽宜居示范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农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共同管理,其中市住建局与村所属的镇(乡)负责建设项目内容审核、工程进度的跟踪。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及相关审查。
第三条 资金扶持对象与范围。
(一)资金扶持对象:
列入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申报书建设试点内的村庄建设项目。
(二)资金扶持范围:
村庄基础设施工程,如自来水、道路、桥梁、污水管网;村庄环境提升工程,如拆除违章、生活垃圾处理、绿化种植、村庄房屋立面改造提升项目;新能源、新技术应用工程,如太阳能利用、沼气利用等推广试点项目;风景名胜区改造提升工程,如省级风景名胜区启动建设项目,能有效提高景区设施服务水平且符合风景规划的公益性项目,如公共无线网络等。
第四条 资金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属于备查材料必须准备。
(一)共性材料:
项目申请资金报告;承诺书(项目建设资金真实和规范承诺书);上期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
(二)个性材料:
项目设计(施工)合同相关预付(已付)资金票据及人员工资册。
(三)备查材料:
已开工项目相关材料(如立项文件、工程证、设计批复);相关设计图纸。
第五条 资金按项目合同的规定并结合工程施工进度分三次进行拨付。
完成项目总工程量50%的,根据示范村提供的合同、已付资金的发票、收据和转账凭证等材料拨付总补助资金的30%;工程竣工并通过市住建局和属地乡镇的联合验收的,拨付总补助资金的40%;通过省建设厅验收的,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条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并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分配实行信息公开。
按规定需事前储备或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在纳入储备库或上报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或上报。
第八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镇街(乡)、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使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的,镇街(乡)应督促相关村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停止拨款,市财政局责令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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