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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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
(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值班地点、值班电话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区应急局和防汛办,发各地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三)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应急值守,收集整理地质灾害相关信息资料,了解掌握辖区内地质灾害灾险情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值守、监测情况;在接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指导做好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各级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四)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络畅通。
(五)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接听电话、接收电传,做好地质灾害值班记录;接到地质灾害灾险情报告时,按照《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制度》的规定速报。
(六)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三级(黄色)及以上时,区将安排技术人员一同24小时坐班。
带班领导或值班人员通过电话等形式检查下级机构值班人员、抽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在岗到位的情况。
持续遭遇灾害性天气或地质灾害防范形势紧急时,由办公室会同分管科室报请局领导,统一调配局有关人员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技术人员成立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数据材料组和后勤保障组,进行综合应急值守。
(七)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将值班期间的相关情况须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接班人员应对有关事件持续跟踪,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交接班人员签字交接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岗。
(八)汛期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市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分别报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九)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发生擅自脱岗离岗、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报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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