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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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医疗再救助制度,提高医疗再救助保障水平,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根据**,结合现行医保政策和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致贫为主线,重点聚焦可能因病返贫致贫的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医疗保障问题,防止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返贫致贫,确保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得到巩固拓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救助对象
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产生较大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商业保险等保障后剩余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根据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对可能会造成返贫致贫的给予医疗再救助。
三、救助程序
(1)乡村排查。
由各乡镇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病就诊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可能因病致贫返贫的户进行动态排查,初步提出医疗再救助名单;
(2)乡村审核。
村(居)要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对医疗再救助名单进行评议。
评议无异议的,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审核。
乡镇对各村(居)委会上报名单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3)县级联审。
县医保局收齐完整的上报材料后,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及乡村两级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救助金额意见,并与所属乡镇沟通统一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
(4)发放救助金。
县医保局通过“一卡通”程序发放救助金。
救助金拨付后,各乡镇要将救助情况及时列入帮扶措施,并记录在帮扶台账上。
四、救助材料清单
1.拟进行医疗再救助花名册;2.救助对象身份证、“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3.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调查表;4.乡村两级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5.救助对象自费诊疗和购药的发票原件(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发票及结算单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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